死刑的界線問題

到底可惡到哪種情況,該判死刑?

相信大家都能同意,很多時候,我們看見某些讓人氣憤的事情,會反射性的說出「去死」這種話來。但相信大家也同意,這只是情緒話,畢竟很多事情,是絕對不到判死刑的程度的。



問題在於,那個「程度」要如何定義?

「死刑的界線」一直是個很大問題。我們要求案件絕對要依法審判,不可用私刑或輿論民粹公審,而面對重要事項,法律上的定義就更要求精確。

問題就出在,「多可惡」該判死刑?

死刑有著「比較省錢」、「永遠不會被假釋再犯」、「伸張正義」、「家屬晚上睡得著」之類好處,「嚇阻」的傳說早被證實無效,就不提了。

但在界線之下,你突然又願意花錢養他一輩子,願意等他假釋出獄再犯,而受害者家屬的痛苦突然就不需重視了。

是這樣嗎?這條線要怎麼畫?別跟我說什麼「這麼明顯這樣可惡」的牽拖,我就是問你「不明顯」的。可悲的是,連那個明顯不明顯,其實都無法定義不是嗎?其實根本都是媒體操縱或網路社群起鬨不是嗎?司法不是要獨立審判嗎?

很多時候,連「可惡」本身都很有定義問題,要說危害,請問親手殺四個人,跟賣假藥害慘數百家庭相比呢?請問殺一人並分屍,跟防災工程偷工減料造成土石流傷亡相比呢?

多年前我就做過一個叫做「誰比較該死」的調查,把一些例如「情殺」之類殺人原因跟「蓋豆腐渣工程害死人」之類的行為相比,看誰比較可惡。結果一面倒的全都認為與殺人犯相比,這些政府或企業結構性的殺人更可惡,更該死。這些結論全跟現行法令「相反」,那些「更該死」的全都不是死罪,甚至可以輕判、無罪釋放。但相較之下可惡程度比較低的(當然還是可惡),反而都成了死刑犯,而負責執行死刑的,常常就是被認為「最可惡」的那批人。

是的,被公認可惡程度最高的,就是無良冷血奸商和貪贓罔法的官員兩大族類,但這兩大族類,一是可以收買媒體製造輿論,二是本身就負責執行公權力,所以他們不但沒事,甚至還負責執行死刑。

這樣哪來正義可言啊?

而就算是同類型犯罪(比方說殺人罪)之間,死刑的界線也同樣充滿疑惑。不少人講到要畫線,就斬釘截鐵的說「殺人就是死刑」,但實際上我們可以輕易的拿出一堆讓他開始說這是例外要排除的例子。

比方說有名的湯英伸事件。

那到底多可惡該死刑?殺幾刀?殺哪個部位?對象?動機?如果你不能明確給個界線,那司法公信力如何能存在?誤判又該如何解決?

其實「死刑的界線」這個問題,我已經問好多年了,一直沒人能回答,或者往往是賭氣式的回答(很多人以透過電腦螢幕也能感受到怒氣的『殺人就是要死刑』回答,但等於是廢話),更別提市面只要碰到像強暴、兒虐,甚至擋救護車,就不少開始說要判死刑的。

請問你界線在哪裡?還是你覺得只要死刑就能解決問題?可是,那些殺人犯,尤其是凶殘的殺人犯,或者民調低迷的總統,就是這種「用殺人解決問題」的代表性人物啊!怎麼你們邏輯路徑與人格特質跟這些兇手一樣呢?

界線問題,同樣出在所謂再犯率的迷思上面,若說怕再犯就把人槍斃掉,那請問為何在某個界線之下的人,你就覺得他可以讓你放心?或者其實你覺得也應該殺掉?那殺人界線你要放哪?若擔心再犯,而且「越來越凶殘」,死刑界線只好不斷下修,那以後亂丟菸蒂就要槍斃了嗎?

只要你畫不出界線來,支持死刑就在道理上完全站不住腳了,因為你完全沒辦法解釋為何跨過這條線就是十惡不赦罪該萬死,沒跨過的你卻願意花錢養他一輩子,甚至相信他不會再犯。

如果你沒辦法為死刑畫出一條界線來,那死刑的存在本身就是對正義最大的侮辱了。

請問多可惡的該判死刑?你能為生死畫界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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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翻新,作為udn專欄使用,主軸還是只有一個,也是我判斷所有事情的同樣標準,就是一個畫不出界線的事情,該想的是,界線本身是否本來就不該存在,真正該畫線的,是其他的東西。

就死刑議題來說,很明顯的,不是死刑界線在哪裡,而是死刑該不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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