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權益小偷!!

最近一直在審各單位的工作規則,發現問題不少,如果是錯字或法律用詞有誤就算了,這算正常,但在勞動條件上壓榨或欺騙員工的,可就很可惡了。

當然,很多時候是基於誤解或以訛傳訛,也不見得是資方故意,畢竟大多數勞方也是傻傻的沒在關注自己權益,甚至是根本就不敢去注意。

但在有法條範例檔案可以使用的狀況下,還去刪減員工權益,你要跟我說你是無辜的?

這邊先針對國定假日這一點做個說明,因為最近的審查裡,這一點出狀況的情形特別嚴重,尤其是「醫療院所」在這點特別嚴重,這些年累積下來,台灣的醫事人員不知被院方騙了多少假勒!



先說好,國定假日的定義,很多人以為是跟著公務員放假,其實這是錯的,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的國定假日總共有十九天,分別是:
(應放假之紀念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請注意,這裡面有些假是公務員不休假的,比方說勞動節或行憲紀念日,勞動節大家都知道就算了,但像11/12這種公務員並沒有放假的日子,其實依照規定,勞工是放假的,只是授權「勞資協商」可以調移假期。

所以各位不妨回去算算看,老闆有沒有一年另外給你19天假。(我發現大多數製造業跟服務業都很遵守這點,偏偏醫療院所偷假的情況超嚴重,阿幹那些院長主任本來門診時間就比較少,一個月薪水是人家幾十倍的人就只會偷基層人員甚至住院醫師的工時是怎樣?)

(105年更新資料:目前已修法勞工假期與公務員相同,另多一天勞動節)

而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在放假日老闆如果「徵得勞方同意」要求勞方上班(不只上述國定假日,亦包含例假--例假不見得是週末),那工資是要加倍發給的,不然就要讓人家補休。

再強調一次,只要你是準用勞基法的勞工,你的國定假日是19天,而且不計入例假,如跟例假衝突要補假。而老闆如果因為業務需要,如服務業本來假日生意就比較好、醫療業很多單位全年都要服務,或者季節性趕工,可以「提出勞資協商」,而且「徵得勞方同意」調整假期。

這些權益資方都沒有任何立場可以事先要求勞方放棄,偏偏很多工作規則老闆都很賊的先要勞方同意這些不合理之處,尤其整篇規則裡到處都有「勞方不得異議」的字眼,超靠北的,林北只要想異議就能到處發出異議,全世界沒人有資格禁止--對不起,既然違法,自屬無效,我也不管老板是不是已經坳到勞方的「簽字同意」,反正你違法在先就是了。

奉勸老闆,有些「職業糾紛勞工」或「勞資黃牛」就是專門在搞你們這種老闆的,雖然這種人也很可惡,但如果你們不先用惡劣手段壓榨勞工,這些黃牛也沒機會倒桶你們一刀了。

當然,有一種特別情況是出在「週休二日」的單位,有些老闆會拿「已經週休二日」(兩週80小時)而不是「兩週84小時工時」來說明他為何減勞方的假,其實這一點是有些爭議,要看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裡的工時到底是多少才能判斷,不過反正工時已經要修法改成全面實施兩週80小時了,就先不管。

其實勞基法裡面最重要的一個精神是「勞資對等」,所以很多事情都是要經過勞資協商才算數的(其實照規定,協商還要有勞資會議記錄,都要簽名才算的),但問題往往出在「勞方根本不敢提出協商要求」(只要勞方不提,幾乎沒資方會乖乖自己提出協商的),這一點真的是怨不了別人,別說政府保障不足,政府當然不能介入私人單位「經營事項」,不然就變國營企業了。有些勞工很爭氣的站出來位自己爭取權益,我們也能依法介入,但最無奈的往往是「同事太奴才」,結果是這位勞工反而被同事霸凌。

這一點很可笑,老闆有時候稍微暗示一下,就很多奴才搶著要出頭,這一點超幹,因為這種員工間的民事問題政府又不能介入(我們只能介入「勞資爭議」,不是勞勞爭議)。

奴才跟人的差別就在這裡,要是在正常國家,老闆敢亂來,早被員工集體幹死,但在台灣,爭取權益的正常人,會先被奴才給搞死。

我上面寫『對等』你到底懂不懂?她馬的我一直強調全世界的人都一樣大,權利相等,人格對等,沒有任何條件、但書、例外;偏偏就是有人自甘奴才,這種人會覺得罪犯不需要人權、窮人本該缺少機會、行動不便的人不該出門擋路、開TOTOTA不該走內側車道、穿HANG TEN的不該去東區、遊民該噴水、平價住宅要用圍牆隔開、外配可以買賣。你搞這種歧視最後就是在歧視你自己,然後我們看到台灣勞動條件爛成這付德性,很多人只在乎台灣能不能引進鞭刑,讓自己變得更像奴才一點。

大家回去先看一下,依法員工數在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就要呈報工作規則到主管縣市政府審查,核備後還要發給每個員工一人一份,新進員工也該發給,而裡面的條文就算經過核備,如果違背法令依然屬於無效(我必須承認看太多有時候會漏看)。

看看老闆有沒有偷你的權益吧!

我可是審到一肚子火,更火的是就算規則都修改完,員工又有幾個會看的,看完又幾個敢要求老闆遵守照做,或者被坳時提出異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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