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Fight for $15看台灣人的奴性

話說最近我一直在審各公司行號的工作規則(如果想看範本,可以參考這個),大多數看起來很正常,極少數甚至優於勞基法(極少),但有些真的就很離譜,甚至會讓人看了一肚子火的,比方說產假只有無薪假30天,年資不滿一年還不準請假這種的。
好久沒上急救課程,不少步驟有修改過啊!
而且老實說,就算工作規則看起來很正常,比方說「太正常」,完全跟政府提供範本一模一樣的,就我所知,很多只是應付政府檢查用的,根本沒依法發給員工一人一本。



更別提示業單位員工數30人以下不用提報工作規則,更是隨便老闆亂講鬼扯了--反正員工自己不關心。

說到這就不得不提到從美國麥當勞開始引起的「Fight for $15」,也正好最近台灣麥當勞爆出可能換老闆的新聞,以及台灣著名法西斯價值觀代表人物郭台銘大罵台灣勞工。

呵呵,這我就不得不說說台灣人嚴重的奴才性真的是有夠糟糕的了,喔!或者說「他們華人」的奴才性,比方說新加坡人如何以霸凌高中小孩向全世界宣告自己不過是李家的奴才就是一例。

還好我是台灣人,不是華人或什麼中國人的。

我一直是站在勞工權益這邊的,理由很簡單,台灣勞方一直是弱勢,而我以前也是勞工啊!何況這些年來一直關心社會運動,對勞工困境只有更加深刻的體認,更別提我現在根本就在勞政單位工作,整天在處理勞資糾紛案件。

可別把我和往往站在資方立場的國民黨官員混為一談啊!

但看多了,何況調解業務必須用公正立場處理案件,想法有些不同。

當然,我心態上還是站在勞工這邊的,只是以前我只罵老闆,現在則也開始罵勞工。

沒錯,審這些工作規則,會讓人對這些敢把違法工作規則以所當然的提出來讓我審的老闆很賭爛,但反過來說,我知道很多老闆送上來的版本跟實際做的根本不一樣……真正問題在於,這些公司為何能違法幾十年(有些還是小有名氣的公司,至於一些跨國大型公司,則是規則一套、內規一套,還有一堆律師可以對付勞工)。

說到這就很氣勞工自己不長進了。

話說在前頭,我審工作規則,看見有問題當然也會要求改善,但行政單位不是司法單位,我沒有調查權,所以如果沒人檢舉,我沒權利隨便去人家公司問東問西甚至要求提供資料,換句話說,就算我看到的是寫得很漂亮的報告,也不能保證沒問題。

可是現在真的有夠悲慘,因為我看到的報告就已經有夠爛了,那實際上會是怎樣的?

為何沒多少勞工願意檢舉、反抗?

台灣目前的基本工資只有19273(七月會調成20008),你覺得夠用嗎?

「十多年前」看過一份報告,台灣人如果要能有「堪稱正常」的生活品質,所謂正常,是指能好好吃飯、堪用居住空間(記得是一人十多坪的樣子,詳細數字忘記了,總之不會是只有兩三坪)、正常生活時間分配(也就是一天上班八小時,原則上不該加班--加班本該是例外)、一般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電信,以現代來說,網路也該列為必要開銷,此外像服裝、家用品汰換之類也算在這邊)、有足夠的休閒娛樂經費(這部份價差會很大,僅取一般值,排除奢侈消費),另外就是其他必要開支,也就是用來結婚生子買車奉養父母或者讀書進修的錢。

這筆錢還沒把買房放進去,當然,如果你住家裡,開銷會省很多,但這種人在台灣有多少呢?

十多年前的數據記得是四萬,然後如果是生養兩個小孩,家庭收入就跳昇為十二萬才夠用。

也許有些人會說,我兩萬也在過日子。

你可以更奴才一點,我這邊舉的數字叫做「正常生活水平」需要的收入,不是叫你窩在老鼠籠子裡、三餐吃泡麵、每天加班到死卻依然月光然後對未來沒有期待的22k。

一個正常的收入理當提供的就做「生活費」(自然包含食衣住行育樂以及「未來準備」),而不是「讓你不死」,簡單說,如果台灣的房價要讓你「不吃不喝」幾十年才能買房,那合理薪資就該變成「原有薪資」+「不吃不喝買房用金額」才像話。

換句話說,若你覺得四萬的基本工資太高,很簡單,要嗎把台灣本來就不正常的該死房價腰斬個「幾次」讓房價正義一點,要不然就是針對資本家大幅加稅然後大幅進行所得再分配(非金錢給付,這種台灣流行的鳥方法很該死,該做的是公共設施機能的足夠化與厚生教育服務的強化,最好一毛錢都不要給,全都轉化成服務)。

這樣就能讓基本工資的「數字」降低。

總之每次聽到有人嫌現在年輕人怎樣的就想踹他幾腳,就算你以前做得要死好了,請問你有沒有本事養活全家?以前的「奴工們」雖然辛苦,少賺到的錢足以養家活口甚至買房子。請問現在的老闆提供的薪水能不能讓人家養活全家?如果不能,憑甚麼嫌人家態度不積極、沒忠誠之類的?你身為僱主連提供一個讓員工能安心在工作上過一輩子的薪水都辦不到,還好意思嫌人家?你不過是個低級的吸血蟲罷了啊!

然後也有人說要投資理財,幹!聽見這種論調我就想揍人,任何正常社會都不該逼國民去做這種賭博行為,任何需要人民做這種賭博活動才能過活的政府,都該推翻。

任何有投資過得人都知道,這玩意只有外資、投信之類會賺錢--從散戶身上賺走,只與少數散戶有賺到的,其實就是從別人身上挖錢而已,這種沒有創造任何有意義價值的經濟行為,只是另外一種奴役場所而已。

所謂基本薪資,就該是「正常上下班」的工作就足以達成「基本生活所需」才對,任何需要額外加班、兼差、另外找時間玩股票或炒地皮才能湊到這筆錢的話,就是不正義。

但台灣勞工對於這一點似乎是徹底的裝死,甚至附和資本加的鬼話,講一堆自甘為奴的話語,比方說少抱怨多做事這種。

這句話本身就是奴才愛講的啊!

台灣的勞工大多很清楚自己身為奴隸的事實,要搞清楚,只是認知這件事實而不思反抗,就變成奴才了。

這幾個月看太多就職沒簽約也沒關係(甚至連薪水都少都沒問就去工作了)、沒勞健保沒關係、加班沒關係,或者簽約內容根本沒看,甚至出事了也懶得看,還要我比給他看才知道內容有多離譜的人。

當奴隸很可悲被但至少有反抗的決心與計畫,也就有希望,但當奴才……

留言

  1. 詹先生好,小弟從勞工轉為資方剛滿兩年。
    冒昧請教:公司規模小,內外勤合計尚不到五人。若公司同仁有工作態度過差應用何種方式處理比較適當?是否一定要事先列出明文工作規則才可證明同仁確實不適任?我們當初不願將工作規則全數明列鉅細靡遺的原因是認為這會讓自發性強的同仁感受不佳,然而我們的出發點或許也讓態度被動的同仁把這裡當成養老院一般,請教您可否有專業上的建議?感謝。
    ~~原本打算寫出不適任的實例但一方面過佔篇幅,二方面顯得碎念故暫不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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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基法11、12條是僱主用來調整人事用的條文,可以先看看。

    工作規則本來就不是要定到鉅細靡遺的東西,而是原則性的,而且五人以下小公司依法沒工作規則也沒關係--但不表示工作不需規則,只是準用勞基法規定而已。

    至於員工不適任,一般是用資遣方式處理,用第11條第5款給予資遣(記得還要對縣市政府及就業服務中心發出資遣通報,還要注意預告期的問題)。

    我知道很多僱柱對於員工表現差還要給他資遣費很賭爛,但請記住勞資對等原則,你換掉一個跟你不對盤的員工,跟員工因此失業,這兩者間的比例原則自己想一下,你付點錢打發員工很簡單,員工要再找工作可不簡單。

    所以可以用資遣方式處理,請注意,僱主當然有用人與否的權利,只是你要人家走,要進保法令課與僱主的管理與照顧員工責任,如此而已。

    若情節重大到符合第12條第4款的開除,那恐怕要有舉證責任了,員工沒意見就沒意見,上法院僱主要能說服法官他的情節重大到底是多重大--必須說,這不容易。

    還是建議用資遣的比較好,就經營者來說,這叫停損。我已經看過很多為了無聊得私人情緒而不懂得停損的案例,真的沒必要,想想上法院一次要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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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了解。
    感謝您的回覆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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