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時--台灣勞工最常被偷的勞動付出

相信大家都知道,「正常工時」,就是一天8小時,不過我們常聽到一天10小時,甚至12小時的工作,我最近還碰到一個平均15小時的,這下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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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明一下,以下若是原則性的東西,以後大概也是依照辦理,但工時部份,明年1月1日起,改為單週40小時,與現行雙週84小時不同,計算方式也會有差異,要先敘明。

首先,有兩句話我在現場超賭爛聽到,偏偏大多數老闆都愛鬼叫的。

「我們行業比較特殊。」

「我們一向如此,大家都這樣。」


誰理你?

給我聽好了,沒有例外,特殊個頭,少在我面前唬爛




關於每月休假(例假)

例假是什麼?

這個要先解釋,因為很多人不清楚這一點,首先,「例假不是星期日」,這個請大家先搞清楚,例假可以是任何一天,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七天中要休息一天,作為例假,換句話說,例假是勞工與老闆約定每月放假的日子,大概是一個月「4天多一點」,請記住那個「多一點」,那是勞工應得的假期,老闆不可以偷走。

簡單一點的算法可以採用「當月遇到幾個週日,老闆就要給假幾天」來算,這樣比較不會有爭議。

所以一個月的例假,有4-5天不等。

這一點就算到明年還是沒變,比方說明年是單周40小時,等於週休二日,但其中一天是例假,另一天則不是,要先分清楚,因為這會涉及加班費計算不同。

例假休幾天?

給我聽好了,正常工時就是一天八小時,若依勞動基準法第30-1條,有些行業被列為採用變形工時,那是一天最多10小時,但雙週總工時不變,一樣是兩週84小時

這部份觀念大家一定要有,很多人到我們這邊,都跟我說我們一個月休四天,你有沒有覺得哪邊怪怪的?

沒錯,勞基法第36條是有提到「七天中至少要休息一天」,那表示一個月「至少」要休「四點天」,絕對不是剛好休四天。

何況,上面這是「至少」,其實不只,因為雙週84小時規定的關係,如果以一個月30天來算,等於上班26天,一天八小時,總工時為:
26*8=208

以一個月三十天來講,至少有四周再加兩天,正常工時大概是:
84*2+8*2=184

208-184=24

換句話說,你加班了24小時,若以最低薪資來計算,老闆「至少」還欠你加班費:
[(20008/240)*24]/3=667元

不只這樣,因為加班費算是工資,這表示你的勞保投保薪資也要提高,也同影響你的勞工退休金提撥,懂嗎?這一來一往,老闆至少欠你一千多塊錢了。

依勞基法規定,同一日加班兩個小時以內,薪水多加1/3,兩個小時以上,薪水多加2/3,若加班日為例假日、國定假日(勞基法的國定假日有19天,比公務員多,要注意,比方說還包含12月25日),加班費要雙倍計算,我上面還是用最少的去算的,不然更多。

至於採用變形工時的單位,一天「最多」正常工時為10小時,如果老闆要你作12個小時(很多專櫃人員都這樣),請記住,那你有兩個小時是加班,而且注意,雙週總工時一樣是84小時,換句話說,要讓你多放一些假才行,不然就要多付很多加班費。

此外,加班也是有上限的,目前規定是「每週連同加班總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換句話說,如果你每天工作八小時,一週上六天班,就已經達到48小時了,「老闆只要敢叫你多加一小時班,就是違法」,而且因為你等於週六整天加班,當天前兩小時薪水多加1/3,後六小時薪水多加2/3,你自己算算看薪水是多少?如果逢國定假日,公司又沒補假給你的話,當日薪水加倍。

明年開始變成單周40小時,就更好算了,反正就是週休二日,只要多出來的日子,就是加班。

例假的安排

這部份從勞僱雙方約定,有些單位是固定休,有些是自己排休。固定休比較容易理解,就是公司公休日,比較沒問題,但若是排休的就要注意,因為是自己安排的,也表示「可以調動」,現行實務上傾向「勞方自己先排,由僱主確認」,也就是雙方合意,要注意,這個合意是有法律效力的,之後如果要調動,必須是「雙方都同意」,而不可以是片面決定。

所以,如果在勞方例假日,僱主臨時要求勞方出勤,可能有幾種狀況:
1.勞方不同意,結束,勞方照樣放假。
2.勞方同意,但調假,改天再休假,結束。
3.勞方同意,也不調假,當日薪水加倍,結束。

注意,放假是勞工法定權益,而且這是有薪假,老闆要亂動最好小心一點,除非有急迫的必要性(如緊急訂單、業務出錯、季節性大量訂單之類),而勞工當然也要考量公司可能有緊急狀況,衡量是否配合。

關於加班

每日工時

其實上面都有提到了,這邊再講些細節,目前有「單周連同加班總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的規定,還要注意有「單日連同加班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的規定,所以當我碰到那種平均15小時,甚至單日17小時的班,真的快吐血。之後調解,每個員工加班費隨便都超過四五萬,甚至有做不到半年加班費11萬的(而且我是用最低條件去估算,若精算絕對會再多個一兩萬)。

勞工也別以為很好賺,這種工作方式身體很快就會完蛋,到時候醫藥費比加班費還多。

當然,老闆賠完這些,後面還有罰單在等他。

求職前就該注意

很多公司都會說月薪多少多少之類的,之後再跟你說「已經把加班費在內」。

幹!告你詐欺喔!

「約定薪資」就是「正常工時下應領工資」,我們碰過很多那種號稱薪水25000,之後才說是基本工資加上加班費,然後勞保也都保最低的,林涼卡好勒!到我們這邊,就是用約定薪資起算,把加班費與勞保差額算出來,叫老闆賠員工。

你下次再騙人嘛!這種不適任老闆倒閉也只是剛好而已,表現那麼差還擺跩樣啊?怎麼這麼草莓呢?沒本事賺錢就欺負員工,有沒有這樣不要臉的啊?現在的老闆跟過去都不一樣,以前的老闆給的薪水都讓人家足以養家活口,怎麼現在的老闆只想A員工的錢,不去賺客戶錢呢?

告訴各位,不用委屈自己,這種老闆只有靠大家大量檢舉才會學乖啊!或者學不乖,叫他乖乖去當員工,沒那個本事就不要跟人家當老闆啊!你這老闆的表現值那個利潤嗎?

我再強調一次,勞資對等,就這樣單純,老闆提供正當勞動條件,員工就提供正當勞動表現,希望人家表現「超標」,那也請給予超標的對應態度。

問題在於,時間順序排第一的職務提供端的老闆,大多自己不合格啊!這樣還敢要求勞工?請老闆先確保自己提供的勞動條件「至少符合勞基法標準」,這樣員工只要給你「基本服務」就好了,要員工表現好,先看看自己提供怎樣的勞動條件吧!(心情好請員工喝飲料這種無聊的小恩小惠就少提了,說出來很丟臉的,誰稀罕啊!)

舉個例子

假如有個工作跟你說一天上班八小時,一週上六天班,給你最低薪資20008元,這當然是違法的,但若以最低薪資算,月薪至少要多少呢?

因為你等於有一天是全天加班,所以你當天應該領到1056元加班費,加班四天就有4224,換句話說,老闆約定薪水20008,必須再加上「至少」4224元,就是24232,如果老闆跟你約定薪水,號稱25000,之後再說是連加班費,聽起來似乎還好的樣子對吧?對不起,我們不管,我們會用25000算「基本薪」,這樣一來,你該月應該拿到「至少」30280的工資。

請老闆老實一點,騙人的話術到我們這邊統統不予採計,你可以騙幾個員工,但你騙不了上帝,遲早帳會算在你頭上的。

附帶一題,怎樣叫正當勞動表現

上面提到,老闆提供正當勞動條件,員工就提供正當勞動表現,呵呵,常碰到老闆痛罵員工,說員工上班時打混、態度差、叫不動之類的,是的,我必須承認這樣的表現的確不好,但因為老闆給的是最低工資,這一點我們要檢討一下。

現在最低基本工資是月薪20008元,先說喔!如果今天有公司放員工無薪假,依法就是要保上員工每月有最低基本工資20008元喔!請注意,無薪假不表示沒領薪水,是「領最低基本工資,但不用上班」,懂了嗎?

換句話說,你今天用最低工資請一個員工,他的表現其實跟人家「領最低基本工資,但不用上班」一樣就算正常了,懂了沒有?

我不是說員工可以打混摸魚,你來工作當然要有貢獻,但是一個只給最低工資的老闆,其實根本沒什麼資格要求員工有什麼積極進取的表現的,我最多不出錯就好,公司賺不賺錢關他屁事,你給的是最低工資,我也給你最低表現就好。

當然,我們還是會勸勞方要有基本工作態度,「基本」而已,比方說「沒必要」擺臭臉,「但也沒必要給你笑臉看」,懂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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