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臨床011--工時,一切勞資問題的根本

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來,超級重要的一條來了,這條絕對每個人都要好好研讀,不管勞資那一方都是。

先來說說「正常工作時間」這件事情。



這是勞資約定勞動條件時的第一個重點,給我聽好了,如果有公司在求才廣告上寫著「保證月薪三萬」,對,如果你敢寫就給我負責,因為,這個數字就是「正常工作時間」所獲得的薪水,不然都算詐欺。

真的很多公司吹噓什麼保證三萬、五萬的,等你開始上班,就變成20008,然後加班加到死,才要看業績才有這種薪水,那還「保證」個屁。給我聽好了,你寫在徵才廣告上的數字,或者你跟員工約定薪資時講得數字,「就是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而所謂正常工作時間,就是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該有的法定假期一天也不可以少,在這種情況下領的工資才算,這也是你在與勞工約定工資時的數字,少在那邊騙人。我還真碰過老闆說「如果說實話我怎麼請得到人」,幹,你不會乾脆去死一死喔!沒能力當老闆就滾一邊去啦!少在那邊鬼叫沒有老闆員工就會失業,錯,爛老闆全死光了,好老闆自然可以出頭,員工更不會失業。

再來,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給我聽好了,那是「不在契約約定範圍內」的時間,「老闆沒有支配權力」,換句話說,一來超出的就叫加班(所以比較值錢),二來因為不是契約範圍內的時間,所以老闆必須徵得員工同意才可以要人家加班,而且勞工絕對有權力拒絕加班,懂不懂?別以為可以隨意侵犯人家的下班時間,你誰啊?

(可以參照「加班的問題--加班的發動權、拒絕權與加班上限」)

接下來兩款是變形工時,適用於某些行業(依政府公告,例如百貨公司櫃台銷售人員就是)。請注意,變形工時,是授權『勞資協商後』可以調整工作時間,比方說原本一天的正常工時是八小時,改成一天十小時,這個意思是,本來超過八小時要給加班費,變成超過十小時才算加班費,但「兩週總時數不變」,這一點絕對要弄清楚。

舉例來說好了,如果跟老闆約定一天正常工時是十小時,就會變成「週休三天」,因為上四天周工時就達40了,但因為兩週變形可以允許單周達48小時,所以老闆可以請你一週上48小時,另一周只上32小時。但注意了,這都必須明確約定,因為約定了之後,加班費就是照這個約定去算的。

因為變形工時的約定種類很多樣化,遇到的話,直接詢問各地主管機關比較快,但種之不管是兩週還是八周變形,「總時數」是不變得,所以兩週總數就是80,八週總時數就是320,超過都算加班,「沒有例外」。

再來是關於出勤紀錄,請注意,出勤紀錄是「雇主責任」,只是現在大多轉嫁給勞工,要勞工自己去打卡,其實規定上是雇主要紀錄的,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很多雇主鬼扯「本公司沒在打卡的」,對,你可以在更唬爛一點,想用這招來坳沒讓員工加班,省省吧!沒有出勤紀錄,就先吃一張罰單,然後因為老闆提不出他的法定義務資訊,所以我們會直接採信員工的說詞,懂嗎?

還有出勤紀錄依法要保留五年,所以認份一點,員工離職後也一樣要保留,少跟我們鬼扯弄丟了、銷毀了、不知道跑哪去,這些都不是理由,反正拿不出來就是吞罰單。

再者,因為出勤時間,是員工「個人」的時間紀錄,他當然有權調閱,老闆不得拒絕,如果你拒絕,同樣賞你罰單。

所以各位勞工朋友,如果你公司的出勤紀錄可以上網調閱,這當然最簡單,記得備份就是了。若是打卡,大可拍下來留底,這都是你的權力,如果有老闆不願意讓你留下紀錄,這大概是老闆心裡有鬼,「更要留下紀錄」,用不用得上是一回事,真要用的時候才不會一堆困擾。

接下來是彈性工時,這部份只要有約定好都沒問題,畢竟約定好的工作時間,員工當然也要好好的上班才對,這是互相的責任,如果你遲到,晚走也是很正常的,只是關於遲到的管理,當老闆的也不要太混,方法很多,你不要老挑那種最智障的違法方式,可以參閱「從「惡劣勞工」來談談勞僱之間的權利義務」。

請記住,工時是勞動契約的根本約定,你的薪水、作息調整、工作內容,都會跟工時有關,絕對不要輕忽,因為工時代表了你人生中「哪些時間賣給老闆」,不要太輕忽自己保貴的時間,在工時內,你就要好好工作,但工時外,你不用受到老闆宰制,所以那種下班之後還傳訊打電話聯絡公事的老闆,你給我聽好,這都算加班,整家公司唯一工時無限制的人只有老闆你而已,少在那邊不要臉的一邊說要把員工當一家人,然後就坳人家做免錢的,誰跟你一家人啊!不管情感多好,都不會改變你是老闆的事時,老闆跟員工,在法律上就是一翻兩瞪眼,最討厭在那邊扯情理法的,這種落伍的觀念還是不要搬出來比較好,人情味是很無聊的東西,所謂親兄弟明算帳,這才是正確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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