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例一休

吵了好一陣子,中央終於拍板定案了,所以就來談談一例一休這回事。

我們先分清楚什麼叫「例假」,什麼叫「休假」。

「例假」代表了「勞雇雙方約定好要休息的法定假日」,請注意兩個重點,他是法定假日,而且是勞資雙方議定的。

現行規定,七天內一定要有一天休息,做為例假。



通常,我們都會說是禮拜天,其實這是誤解,他可以是任何一天,總之就是週休一日,「嚴禁出勤」,這一天是完全不能侵犯的日子,雇主不能要求勞工這一天上班(命令?吃屎去吧!勞雇關係裡面,沒有命令這種東西,勞資對等,懂不懂?)。

在這邊說明一下什麼叫「七天內」,我們不管什麼星期一開始算的東西,而是「任何一天都可以起算」,換句話說,這句話最直觀的解釋就是,「法律嚴禁勞工連續上班七天,最多就是六天」 。

(所以有一點要注意,依現行法規,如果你是上一天八小時正常班的人,那你一個月會有8-10天的休假才對,有些公司會直接匡定每月休假天數,其實都是違法的,因為光例假就至少會有4-5天,只有月休四天絕對違法)

好啦!再來就是很多勞工誤會的部份,就是週休二日這件事情。

最常見得誤解,就是覺得公務員「法定週休二日」,為何勞工沒有。

其實都搞錯了,首先,今年1月1號就已經公佈,單週最高工時是40小時,這是天條,就算你是用兩週、八週變形工時,總之「平均」起來就是不能超過單周40小時,如果以一般最常見的每日工時8小時計算(這也是勞基法每日基礎工時的上限),一個禮拜上五天班就達標了,當然就是週休二日,至於第六天的出勤,必須給付加班費。

其實這就是一例一休,早就是這樣了,這次修法只是確定「休」這個名詞,而且增加休假日的定義,讓他加班費變更高。

簡單說,現在勞工本來就是週休二日了,「本來就是」,只是如果第六天要出勤,必須給加班費。

換句話說,真正問題根本不是兩例的問題,而是:
1.你他馬的不敢跟老闆要加班費,又不願去檢舉、申請調解,要怪誰啊?
2.你他馬的不敢拒絕加班,明明加班勞方有拒絕權的,你不敢爭取勞資協商權利,又不願去檢舉,怪誰啊?

說公務員一週兩例?對不起,公務員是「二休」,公務員沒有例假,搞清楚,公務員沒有加班限制、加班費也沒有加成,所以像週末辦活動,公務員都是乖乖出勤,加班費一比一。(還有天兵說公務員週末沒在工作的,到底跟社會隔離多久了,政府一大堆有的沒的活動都辦在週末或假日,尤其過年過節或天然災害期間,更是無限期加班。而且公務員也不是一定有加班費的,因為加班預算有限,額度用完就沒了,懂不懂?多得是年底一口氣放棄十幾天特休的同仁,勞工還可以要求雇主轉換工資勒!)

還有,一定職等以上的公務員是沒有加班費這回事的,加班無上限。

所以,若「只看制度」,勞基法可是比公務員要好多了,這一點請自己先去把法條翻清楚。

真正關鍵根本不是這些制度,現在一堆勞工,或者腦殘的勞團不知在發什麼神經,打從一開始就是來亂的,分明是資方打手,只是在掩護真正問題而已。

真正問題就是我上面提到的那兩點,總結就是「勞工根本不敢向老闆爭取『原有法定』權益」,這才是最重要得部份,也是公務員真正比勞工好的部份,也就是工作權保障(但公務員一樣沒協商權)、最低工資保障(台灣基本工資超低不是新聞),不然如果是看工時、加班之類的「規定」,勞工都比公務員好(其實就連退休保障「制度」都是勞工比較好,「新」公務員跟「舊」公務員可是天差地遠,要罵去罵那些老18%,別扯到新公務員,新公務員的退休金是靠「高額自行提繳」在支撐的,還被挪去給18%族群享用,勞工可是專戶,而且「不用自己提繳,是老闆繳」,勞工退休最大問題在於提繳的太少,來有基金被政府拿去護盤丟錢坑。)。

(我支持年金改革啦!米蟲給我滾蛋。)

要知道,美國根本沒有勞基法這種東西。因為美國重視協商權利--不過美國勞動市場也算是很爛的,要看比較好的,去看歐洲國家,尤其是北歐,基本上美國的勞工權益「算差的」。

重點一直都是勞資協商權利,重點是勞資對等。

勞工因為權利不對等的關係,需要政府保護沒錯,但難道還要幫你包尿布?現在一堆人鬼叫一例一休看得到吃不到,真是奴才,凡事都要靠人家賞給你吃嗎? 休假日出勤要給加班費、勞工有拒絕加班權利,這兩個基本的權利,才真正是勞團要去「落實」的(因為本來就應該有,只是大多數人不敢要),你現在鬼叫兩例,才真是做球給資方殺,因為有一大堆實務上根本不可能辦得到的產業在後面等你,到時候跳腳的不只資方,還有勞方。

只能說這些勞團大多是「國營企業」出來的,不然就是坐辦公室的天龍勞工,根本搞不清楚季節性產業、偏遠地區勞工或者時薪人員的問題。

對,我就挑明跟你說,這些假勞團有不少是國民黨養的狗,根本不安好心啦!

請問兩例你就吃得到?現在你都不敢跟老闆要加班費了,到時候兩例你就真敢休息?騙誰啊?說穿了就是這「黨工」想要兩例而已,根本不是在替勞工著想,你可以看看這些國民黨勞團要求的,那一項是讓勞工可以自主爭取權益?那一項是要保障勞工協商權力的?沒有,他們要得還是只有恩給制,對,國營企業會守法,所以他們可以直接享用,至於民間企業,管你去死。

再說一次,真正重要的,是勞工要懂得反抗老闆、要強化勞資協商對等機制、要嚴懲慣老闆。

真正重要的是調高基本工資,因為與基本工資連動的加班費,才能真正壓低工時,同時減少一些勞工對加班費的依賴。

不然你要當奴才到什麼時候?給你三例好不好?然後你還是遠只會鬼叫看得倒吃不到,只會埋怨政府沒有保障你,廢話,奴才本來就不配得保障啦!

如果只會看那些「國民黨勞團」的鬼叫,被賣了都不知道。

復帶一提,很多人會提到其他國家的基本工時低於40小時,這到沒錯,台灣的基本功時依然過高,但這跟兩例無關,人家工時低,卻也同時允許加班存在,重點依然是「加班給多少加班費」以及「勞工有沒有拒絕加班的權利」,這才是重點,而不是毫無彈性的兩例,雖說以台灣目前勞工奴性堅強而言,這樣表面上看起來會有比較強的保障,但實際上是逼死打工族,然後不敢反抗的人依然被老闆坳而已,根本超智障。

至於那七天假,全國一致當然是比較好的作法,所以最好公務員也放那七天假啦!

但話說回來,那七天支那殖民垃圾假,根本就不該存在,砍了無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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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蘋果日報報導,趁睡前多補些資料。

很多人跳腳一例一休看得到吃不到,那兩例你就能吃?去年以前你也根本不知道的七天你就能休?氣什麼?

所以關鍵在於勞工願不願意出來爭取自己權益,因為你不爭取,按勞動契約屬於民事契約的狀況,叫做「你同意」,你都同意了還要勞檢個屁,所以不管如何修法,勞工的覺醒都是絕對的第一要件,而這一點,學校、社會教育都很重要,就像我下班不休息打這些文章一樣,我何苦這樣麻煩?但勞工能不能覺悟,我可管不著。

勞動法規反而沒多少可以介入這部份的,因為按權力分立原則,行政部門本來就沒有調查權,我們不能隨便跑去人家店裡,要人家把資料交出來,這是極權國家在幹的鳥事,如果你覺得這樣才好,那你可以考慮移民中國或北韓那才是適合你的國家。

你不檢舉,我們什麼事也不能做,而政府也不可能修法變成政府可以胡亂介入民事糾紛,完全不可能,也不應該。

去年有中正大學的研究生問我,勞資糾紛變多是好事還是壞事,我跟他說,我希望瞬間爆量。

這樣說好了,如果明天台灣突然爆出一萬件檢舉案件,你覺得會發生什麼事情?

我可以理解很多人怕出面檢舉或調解,之後會被找麻煩,但要知道,勞動法規本來就有相關保護規定,但重點依然,就是你願不願意出來捍衛自己權益?

台灣在黨國洗腦下,變成捍衛自己應有權益是某種壞事一樣的,真是莫名其妙,這種人該被表揚才對。

舉鴻海的例子,大家只知道他被罰兩萬,所以說法令不能保障勞工。

對不起,請問被凹的勞工有沒有出來訴求加班費補償?有嗎?

如果沒有,你抱怨個什麼勁?勞動契約是民事契約,你不提出來,就視為同意,政府根本無權介入你跟公司的契約,我們只能針對公司違法不份開罰,求償的話,你要提出阿!工資請求權五年啊!你們快點提阿!公司硬不給還有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訴訟協助與資助啊!

如果你們的都沒動作,憑什麼說政府無作為,我們在等你提出來耶!你不提,我們無權介入耶!還是你又要修法讓政府可以隨公務員自己判定為隨意搜查甚至開罰?哪你乾脆說學菲律賓可以亂殺好了,這樣做最快。

認知被奴役的狀態,並思考反抗的,叫奴隸。

放棄反抗、期待別人拯救,甚至助紂為虐的,叫奴才。

要處理慣老闆,擺脫奴性才是第一要務,法規只能輔助。

所以我們也不能把法規變成一個訂得死死的,一切靠恩給制、不鼓勵勞資協商的惡法,而這正是某些人想製造的風向,懂嗎?

我還真的希望檢舉爆量,全國只要持續個幾天,慣老闆大概就怕死了,真的把他們搞死我也不介意,因為這樣好老闆才有更健全的經營環境,要知道,能跟到好老闆是很幸福的,要好好保護,而最好的保護,就是幫他幹掉慣老闆,創造雙贏啦!

所以,鴻海的員工在幹嘛呢?每一個都檢舉,你覺得會發生什麼事情,一個人單獨檢舉的確可能有危險,整個部門呢?這都在現行法規之下就可以做的事,如果你不願意,那些什麼法都沒用,你抱怨什麼東西啊?

阿幹我打這些文章,勞工朋友如果有聽進去,只是讓我自己忙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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