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不把手伸出來,沒人能拉你一把--台灣勞工的真實困境

最近勞基法修法議題吵得很熱,上一篇文章因為媒體轉載而瞬間破我文章瀏覽紀錄,但也凸顯很多人在這方面觀念的不足,不再寫一篇實在不行。



  1. 一例一休會讓勞工無法週休二日,兩例才可以:錯,實際上,今年1月1日開始,就已經實施單週40小時工時,只要是正常班,依法就是週休二日,如果你現在不敢跟老闆爭取,憑甚麼兩例你就休得到?所以關鍵到底是休假定義,還是你敢不敢爭取?
  2. 民進黨政府砍七天國定假日:對,砍了,但我想問一下,其實「十多年前」公務員開始週休二日的時候,勞工這七天假就一直存在,只有公務員沒這七天,勞工一直都有,請問你休過嗎?你有多久沒休教師節了?一個實際上根本沒人休過的七天假,被用來交換特休與加班費提高,這才叫勞工賺到。你可知道這七天包含1月2日,對,元旦的隔天要放假,這是勞工的國定假日,你放過嗎?
  3. 換句話說,現在很多勞工在跳腳的東西,全是虛的,政府現在的修法方向是好的(當然,還可以更好,容後再敘),但不守法的是某些老闆而不是政府,而不守法的老闆,如果勞工不檢舉,我們又能怎樣?
  4. 關於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是一種民事契約,只是勞基法是特別法,地位高於民法,會有一些特別規定比民法嚴格,但他依然是一種民事契約,是雙方合意的東西。我承認現在勞工沒多少協商權,也因此需要勞基法保障,但既然是民事契約,就代表政府無權在沒有當事人授權(檢舉)的狀況下去介入,換句話說,你不檢舉,我們什麼也不能做,不管你怎麼修法,勞工主動檢舉永遠是第一步,也是公部門永遠無權介入的部份。
  5. 關於看得到吃不到:對,我承認會有這種狀況--假如勞工悶不吭聲吞下去時候,換句話說,當我鼓吹勞工出來檢舉,勞工卻只會一直唉說不敢,要我不要檢討勞工,那我能說什麼?因為我們無能為力,因為有人死不認錯不知反省。
  6. 關於加班拒絕權:勞基法32條有規定「每一次」加班都需要經過勞資協商(沒有固定加班這回事--除非你默認),但如果你同意加班(不管是否被迫),那就是同意了,你都同意了,我們能怎樣?
  7. 關於領不到加班費:這當然違法,但你不舉報,我們怎麼會知道?像鴻海的案例,舉報了,裁罰了,但「個別勞工」沒有提出損害賠償,你要我們做什麼?我們又沒權力主動介入私人契約,除非你授權(檢舉)。
  8. 關於特休被坳:勞基法38條有規定特休,但特休既然是勞工權利,如果你「自己不提出」,就變「自願放棄」,我們可無權隨便跑去人家店裡,沒頭沒腦就要老闆讓你休假,還是老話一句,勞工自己要先表示權利的行使意願,不然我們不能幹麻。
  9. 關於老闆亂扣工資:勞基法第26條有寫了,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立,但同樣的,如果你「默認」,我們又能怎樣?你拿給我看,我跟你說這樣不行,但如果你不願檢舉,我也只能鼓勵你檢舉,不然無法進行下一步。
  10. 申訴的保障:勞基法74條有規定,雇主不能因為勞工申訴就找勞工麻煩,你覺得很空泛嗎?錯,正因為他寫得很「單純」,反而是護身符,只要老闆敢動你,你都可以立即再次提出資方違法的檢舉,也可以提起繼續雇傭關係之訴(這玩意很有趣,大家可以搜尋一下),關鍵依然在於你願不願意捍衛自己的權益。
  11. 申訴會被洩漏:錯,申訴都是保密的,只是公司裡誰跟老闆有恩怨,很多時候非常好猜,根本不需要「洩漏」,更多時候是調解與申訴同步進行,資方當然很清楚是誰檢舉,跟洩漏一點關係也沒有,這時候,請參照上面那條。
  12. 要離職才敢檢舉:這我不怪各位,但其實最好的狀況是,一進公司,發現有問題就立刻檢舉,因為這也是成功率最高的,因為你「沒有默認」。
  13. 檢舉不一定是對政府檢舉,內部溝通也很重要,要知道,大多數狀況(尤其是小企業)是「勞資雙方都不懂法令」,並非老闆刻意違法,而是同業間道聽塗說的結果,只要把法令解釋清楚,大多可以直接解決,這也是我們平常最容易碰到的情況。有時候是勞方來詢問,有時候是資方,我們都樂意解釋合法的作法。記得,有問題請詢問勞政單位,那些有的沒的顧問,往往教的都是鑽漏動的違法作法。關鍵依然,你不出聲,沒人能幫忙。
  14. 勞基法叫做「基準法」,所以幾乎沒有例外狀況(最基本的例外,就是老闆自己,老闆無工資、工時、休假的任何保障,統統沒有),所以如果聽見老闆跟你說「我們這行很特殊」(這話我聽到要長繭了),告訴你,這就是老闆違法了,全都是勞工,沒有誰比較特殊,就算是大公司的人資、法務、經理,你也都是勞工,跟最基層臨時工一樣,保障也一模一樣,沒比較多,也沒比較少,唯一差別,只在於當老闆違法時,你敢不敢出聲爭取而已。
  15. 現在勞動市場常常是弱弱相殘,沒人願意主動發聲,甚至還有落井下石的,這樣當然是對慣老闆最有利的情況,今天就算修法改成三例、國定假日五十天、加班費十倍,如果勞工繼續不敢出聲,結果還不是跟現在一樣?那請問你們在那邊叫囂修法內容不滿意有何意義?因為最重要得,勞工自己要出來對慣老闆說不,你們卻不願意做阿!要知道,唯有這部份是政府無權介入的,這是私人契約,你要跟老闆如何協商,我們根本管不著,要知道,勞資對等,勞資對等!如果你自己沒這種體認,那誰都救不了你。
  16. 台灣不是集權國家,公部門不可能越權介入私領域契約,如果你要政府使用集權國家的強硬作為……對不起,有哪個集權國家會替勞工著想?你真要這樣?公部門樂意幫忙,但這是建立在勞工的自覺上面才可能實現的,如果勞工不合作,那只是稱了慣老闆的意而已。
  17. 未來修法重點,很多人提到要提高罰則之類的,也不是不行,只是各位還是要想清楚,就算罰則是死刑,依然需要勞工主動檢舉,懂嗎?問題還是回到原點,你就是要主動表達意見,只要你不敢,提高罰則要幹麼?你覺得提高罰則老闆就不敢違法嗎?還是手段會更惡劣?
  18. 比較好的修法方向是「未改善前得連續處罰」,雖說這是現有的規定,只是現有人力完全辦不到,這還涉及增加政府人力,所以還要看大家願不願意了……勞檢員沒公務員身份,只是約聘僱,連勞基法都不適用,比各位勞工還慘懂嗎……
  19. 有人提檢舉獎金,但這部份有比較大問題,如果是勞安之類,我覺得或許可以,但涉及私人勞動契約的東西,完全不適合弄檢舉獎金,民法關係沒人在弄檢舉獎金的。
  20. 罰則的部份,與其提高,不如追討不當得利,因為有些小成本營業,例如兩位老人家經營的路邊攤,因為年紀大了找個臨時工之類的,說真的他們不懂勞基法很正常,開高額罰單是在殺人。用不當得利去算罰款雖然很麻煩,卻比較有意議,不然你就算罰一千萬,大企業眉頭也不會皺一下,但小企業立刻全家跳樓,而且整間公司都失業,如果政府罰款會造成資方反而沒錢給付給員工,這對勞工一點好處也沒有,應該以讓勞工取得補償或賠償為優先考慮,我不知道勞工為何對於會被政府收走的罰款那樣有興趣,真是無聊透頂,先把屬於自己的錢要回來才是真的。
  21. 承上,不管怎麼罰,只要你不檢舉,統統白搭,懂嗎?勞工主動檢舉永遠是最重要得部份,當我說勞工不爭氣,要你好好反省一下,就少在那邊抓狂,因為實情如此。你說「勞工不敢」,但我們每天一堆案件要辦理的,人家就敢,不要你「自己不敢」推說大家都不敢,敢得人才能獲得保障,因為這是民事糾紛,不告不理,這是基本法律原則,就是要請你主動。
  22. 有人說弱勢勞工不敢爭取,不能怪他們,其實這是錯誤認知之,來我們這邊看看,其實弱勢勞工因為退無可退,反而最敢來我們這邊,而且弱勢族群反而有比較多社福管道告知他們相關法律權益,所以他們比較懂得爭取。真正最不敢來的,是中階層族群,而他們不敢來的原因,其實就是「不敢」而已,最容易放棄希望的就是這群人。
  23. 還是再強調一次,法律有不夠完善之處,這需要逐漸修改,但這次修法方向是正確的,應該鼓勵。至於所謂看得到吃不到,這跟修法根本沒關係,因為不管怎麼修法,只要勞工不主動協商、不主動檢舉,怎樣的法律都沒效果。只要勞工一直說「看得到吃不到」這句話,那你實在沒任何立場去批判修法內容,因為你主動放棄權益,老實說修法內容跟你根本沒關係,因為不管是哪種修法內容,權益都是勞工要主動與資方協商才有的,公部門不可能介入私人契約、行政部門沒有司法調查權,這些都是非常基本的法律概念。
  24. 我一直鼓勵勞工要出來面對老闆、檢舉老闆、跟老闆協調,因為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而且「現在就可以做」,因為相關法律早就定好了,雖說還有改善空間,但如果你連現有的保障都「沒膽自己站出來爭取」,未來法令不管怎麼訂,你還是一樣不敢爭取。
  25. 有人說要勞工主動是在檢討勞工,是在檢討受害者,就像強暴案在檢討受害者一樣,這根本蠢到不行,勞動契約是「雙方契約」,你自己不重視契約,推到單方面脅迫的強暴案去,要不要臉啊?你買房子會不會看契約?你買保險會不會看契約?現在你找工作就隨便賣給老闆,然後鬼叫政府不保障?請問你買房子之後發現合約內容不滿議,可以反悔嗎?現在勞基法還有保障你,對於不合法內容可以有救濟管道,但先決條件,就是你要提出來啊!要知道,當你自己同意簽下勞動契約,在法律邏輯上你就站不住腳了,你說被迫,那你要負舉證責任,不然我幹麼要員工盡量用line跟老闆溝通,因為方便截圖。你說其他國家保障比較好,給我搞清楚,人家的保障,是建立在勞工願意出來衝撞的前提之下的,也就是說,人家勞工很重視簽約,因為只要你簽下去了,國外甚至就完全不給你機會,懂不懂啊!就像歐洲國家有些使用非法移工的公司,因為這些人不敢講話,所以被壓榨。而台灣目前很多勞工,其實就是「把自己當非法移工」,那是你自己這樣做的,法令可是規定了勞工自己要有的義務,就是要勞資協商,請問你有提出來要協商嗎?你有盡自己責任嗎?
  26. 有人說要強化檢舉的保護機制,是的,這我同意,但這跟目前修法有任何衝突嗎?沒有啊!不知道這些勞工再叫什麼,因為不管怎麼強化保護,要知道,最終還是要勞工「自己出面」,這個絕對的界線勞工自己要爭氣一點。不管怎樣的保護機制,你還是要回直場面對雇主,最終你還是要面對勞動契約,而且是你自己要去簽,如果你不自己站起來,難道還要政府幫你包尿布?那是你自己要做的工作耶!
  27. 最後,還是同樣的,請勞工自己要記得爭取自己權益,工作是你找得、契約是你訂的,如果你同意了,不管是否被迫,反正你吞下去了,真的很難救你,別再那邊裝可憐,自己的責任自己付。我們樂意協助,但我們需要「你的授權」,如果你不願意,我們也沒轍,要不然,你要不要告訴我法令怎樣修改你才會「突然敢跳出來跟老闆對幹」,你告訴我啊?我可以理解很多勞工的不敢是因為長期威權之下奴化的結果(就少在那邊提什麼為了家人為了生計的鬼理由,真的在乎,你就該有勇氣跳出來反抗,正因為你不夠在乎,所以才沒膽啦!不然我們這邊每天一堆案子是在辦辛酸的?人家都敢。),但如果你手不伸出來,你要我怎麼幫你?

有想到其他的再補充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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