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設計呈現的價值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載孩子上學的時候,想起小時候都是自己走路上學,然後突然想到法令直接規定12歲以下兒童不可以單獨在家裡這件事情。

還滿奇怪的,是說,12歲以下的孩子不可以單獨留在家裏面(再怎麼說,這都是相對熟悉的地方,雖說不同生活環境,危險程度差異很大,比方說家裡開工廠,感覺上就比較危險),不過孩子如果自己跑到住家附近社區公園玩,或者像我家這邊是跑去田裡面玩,甚至跑到附近小學玩,卻沒有關係……



怎麼看都很奇怪啊!走路上學這件事情,因為臺灣長期交通政策對於行人非常不友善,加上大量跨區就讀的情形,造成大多數家長都是親自接送小孩上學,但其實政府還是鼓勵小孩多走一點路的(所以才會推廣提早一個路口讓小孩下車的活動,讓小孩走點路,同時減少交通打結的狀況)。

但不管怎麼說,小孩自己上學的路程,危險性絕對大過獨自在家啊!但我們的法律就是這樣規定(倒不是只限在家,各場所都這樣規定,但中間的交通過程反而沒有限制)。

這也讓我想到很多公園的遊樂器材,其實這些年來,公園的遊樂設施越來越爛了,對,我就是直接說越來越爛,這些號稱比較安全的東西,其實都很爛,爛死了。

很多真正對兒童發展有幫助的器材都慢慢被拿掉,取而代之的是各種軟墊、低強度體能設施,或者無法提供多少感覺統合刺激的無趣塑膠製品。

當然,我也能體會公務員的難處,畢竟被告怕了,只能說,在獨裁威權的豢養下,奴性堅強的人民自然會失去自己對自己負責的價值觀,於是小孩不用對自己負責,推給大人就好,大人不用自己負責,推給公務員就好,公務員不用自己負責,直接取消就好,結果最後受害的還是小孩。

看很多在公園盪鞦韆摔下來要求國賠的例子……所謂遊戲,本來就是因為那一定程度的危險性才產生樂趣的,「中華民國」正因為這種「貪生怕死又不想對自己負責」的心態,才會變肉雞。於是我們看國外小孩在玩極限運動,臺灣成年人連車停遠一點都會抱怨。

又或者登山活動的管制,越來越變態,原因全出在不讓民眾自己對於自己從事登山活動負起自己的責任,要政府全扛的結果,就是乾脆不准你去。

颱風天衝浪也是,政府發布勸導性的警告就好,至於真有人要去,就讓他自己負責,政府根本不用派人去海邊警戒,別忘記這些值勤人員的安全難道就沒價值?這種管制措施只是在貶低人的尊嚴而已,對民眾還是對執法者都是。

其實臺灣很多法律都有同樣的狀況,基本上都是戒嚴時期留下來的鳥法案,比方說超無聊的人團法,其實人民自主成立的社團還要政府立案(講好聽是立案,其實核心就是列管,不然也不會是核備制,最多只要報備就好)本身就是見莫名其妙的事情,這是戒嚴時期為了監視民眾結社活動才設計的東西,早該改掉了,政府最多是針對法人去管理就好,一般社團幹麼去管?

當然,也因為這種戒嚴時期的思維,演變成社團要「常態性」補助的奇事,於是很多樁腳社團演變成選舉機器,理事長多是政治人物,每年挖走大量政府經費,實際上也沒什麼有意義的社會性活動,大多僅是社團內部的福利服務而已,根本就失去人民自主成立社團的意義--不能自己活下去的團體,就表示這群人根本沒什麼推廣動力,還是早點解散比較好。

勞動法規其實也一樣,就是死也不肯針對勞動權談判能力、勞動契約議價能力做強化,也不肯教育勞工在這方面的基本常識,只在無益的管制上面打轉(而且連勞團的意見也一樣很幼稚,總之就是盡可能的只想要拿好處卻不願盡義務),偏偏各行各業差異很大,怎麼訂都會有人不滿意,於是也有不少人說要針對不同行業訂不同勞動法令,真是有病,這樣一來你訂得完?而且連現在單一的勞基法你都懶得去搞懂了,如果各行各業都有單獨勞動法規,你有辦法理解?最根本的其實是當事人自己要去談判啊!

更別提堆企業一大堆保護措施了。

總之臺灣如果不從憲法層面,把整個華儒奴式的價值觀翻轉,問題大概會永遠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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