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的比例原則與法律的公義

最近幾個案子,可以用來觀察現行法律的荒謬性,以及民眾的雙重標準。

還是先讓我們看一下幾年前我為了死刑所做的問卷統計結果,這份問卷直到現在還偶而有人點選作答,而統計上面,呈現出來的則是跟我第一次統計相同趨勢,甚至更加拉大差距。這代表絕大多數人都無法認同「台灣現行司法」有公義存在,而是個專門在破壞社會價值的惡鬼。



先說一下超紅的洪仲丘案件。這已經有太多人舉例了,就是電影「軍官與魔鬼」的情節。

請問,下令殺人的長官比較可惡,還是聽令殺人的小兵比較可惡。

死刑擁護者就開始在那邊鬼叫什麼兩個都很可惡了,我知道兩個都很可惡,我是問你哪個比較可惡。

有趣的是,當死刑支持者開始用上面這句「兩個都很可惡」或者「兩個都該死」的時候,我們就可以開始訕笑了,因為他們也發現自己在公義上面是站不住腳的,只好用兩個都一樣來牽拖。

這跟一堆挺藍自知理虧的傢伙,最愛裝能中間理性選民,來個兩黨一樣爛是同樣說詞,目的為了掩蓋他們心中缺乏公義價值的事實--而且他們還有自知之明,卻在情緒上無法認同,簡單來說,就是理盲又濫情。

大家看看洪案,到目前為止,是否跟我一個多月前預言的一樣,官階越小的罪越重。

要一個才入伍沒幾天,又和洪仲丘無利害關係的他部隊小士官頂罪,然後其他想盡辦法把他關進去的長官反而沒事,要說這裡面沒有鬼,你相信?然後軍法審判機制荒腔走板的掩護,你要說這些軍法部門的人沒有罪嗎?

要我說,陳姓士官雖然也是有罪沒錯,但到目前為止,他身為受害者的身分顯然遠比加害者的身分還要多。有趣的是,網路上不乏只論說「殺人就是該死」的論調,完全不去討論他受到的是哪種指控,以及是否有正當性。

那好,這件事情算是比較受人矚目,所以還有很多人為洪仲丘上街,也許最後結果不會太扯。又或者案子拖到明年選舉前,馬英九在來個下令通殺做作秀,一堆人就跟著歌功頌德謝主隆恩了。

或者讓小士官「被自殺」把所有罪行一肩挑起,結案。

那請問法律的公正性呢?

再來看看胖達人。

是的,他宣傳不實,甚至已經有詐欺之嫌,的確該罰。

但話又說回來,這可是史無前例的重罰,說起來,這種處罰合乎比例原則嗎?

我是說,塑化劑當年禍害全國,甚至嚴重影顯台灣國際形象與外銷市場,結果判那種無關痛養的刑責,而統一跟義美這幾個月剛好都有問題,大家可以去看看政府機關與消基會的嘴臉又是什麼模樣。

請問,台灣司法,與政府相關單位的標準,有哪裡稱得上是公義的呢?

我並不是說胖達人不用罰,而是為何更可惡的沒一併被罰,而且罰更重?

很多人因為一些事情被送進司法檢調單位,也都會說「相信司法」,或者「尊重司法」。

你真相信?真尊重?

我才不信,也沒給過尊重,因為有惡質的法律,加上可笑的價值觀,你要我相信台灣司法,門都沒有。

但另一方面,台灣民眾的價值觀,也沒高明到哪去。像統一化學布丁,弄個買一送一,立刻引起搶購,絲毫不在意買一送醫的可能性。

同樣的,明知道國民黨爛,鈔票撒下去,還不是乖乖投藍,卻不知道自己被賣了。

一邊抗議司法不公,卻又急著要槍斃犯人,何時台灣司法又這樣神聖絕不會有錯了。

台灣當奴才當慣了,總是習慣法權力交給政府,讓政府胡搞瞎搞,然後又開始害怕,有夠丟臉的。懷疑政府是人民基本義務,也是公民基本常識,成熟的公民,絕不會把權力隨意奉送給政府,比方說拆你房子的權力、劃定管制區域的權力。至於可以槍斃你的權力,更是成熟公民絕對不會交給政府的東西。

如果政府可以『合法』殺人,那還有什麼不能假借『合法』之名去做的?你看大埔、核四、美麗灣;你看ECFA、服貿。

當政府不斷強調依法行政,你最好搞清楚,他絕對是要幹壞事。

何時台灣人才能明白,惡法非法。我們不但沒遵守的必要,還有推翻的任務勒!

我看看改天有沒有人會為陳毅勳上街,這剛好是個公義價值的量尺,看看台灣公民的程度到哪裡。

公義公義,請問當你不公平,又那有正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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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匿名29/8/13

    台灣法律採取[不告不理],胖達人有[民生詐欺]之罪嫌!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就是所謂的[公平法],你若不服,歡迎去檢舉!哪個店家隨你告,別誣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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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好台灣的法律之前有人人平等,你好像根本沒看清楚文章嘛!你看看統一跟胖達人遇到的是哪種待遇?

      胖達人的東西,沒錯,他騙人,但她可沒放有毒的東西。

      統一呢?

      沒人告嗎?要知道,統一的問題,可是公訴罪的,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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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沒人敢動 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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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是阿,有趣的「沒人感動」,因為統一犯的可是公訴罪,結果檢察官在裝死。

      這樣你要跟我說台灣司法公正?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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