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上一件社團糾紛,本來是「很單純」的人際摩擦,詳細衝突我就不講了,總之有人互看不爽,卻又剛好都是某社團幹部(有上下關係),於是有人被fire了。
這種社團內部自治事項,跟我們主管機關是沒關係啦!反正人家正式開會通過解聘案,我們不會有意見,若有不滿,也該是自行協調,因為並無不法,尤其他們糾紛原因跟社團並無關係,純粹是私事。
但當事人不會這樣想……雖能體會,但亂到我們這裡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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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被fire的人想辦法找出法規中的矛盾(不講還真沒注意到),然後提出陳情。
因為涉及法規解釋,連內政部都被拉下來。
不過解釋方向對被fire那位不大有利,所以換找議員登場,一副「我被fire他也別想繼續待」的氣魄。
所以我們就慘了,兩邊都要我們主持公道(所謂公道指的就是「吾乃公道」)……
目前已經更進一步到法院去了……
私人恩怨扯到社團運作來,然後找議員撐腰,變成政治鬥爭,從頭到我們只能站中間聽兩邊抱怨,然後「你怎麼站在他那一邊」……,就為了法規上的一點漏洞,讓人家借題發揮,我已經被亂三個月了……
不過那種漏洞,若不是有心人還真找不到,這也算是種才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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