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

這問題不好討論,要講道理的話,正反方都有一堆可以講,又不是可以濫情的使用民粹決定的問題,但也不是可以由專家獨斷主導的事情,當然也不應該是交由政客 趁亂決議的政策。

還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勒!

罪犯的處置,有兩種想法,一是處罰,二是教育。簡單說,你要從哪個方向來對待受刑人,決定了你希望監獄負起處罰之能,還是教育之責。

當然,處罰本身也可以含有教育意義,教育手段當然也包括了處罰,這是定義問題。

輕犯先不談,只談談重犯。

怎樣叫重犯?當然是「很可惡」叫重犯,那哪種行為會被認為很可惡呢?

前一陣子有個統計,大家最厭惡的犯罪,是經濟犯罪,不是殺人。好,這是民眾看法,但是看看支持死刑的人舉的例子,都是殺人犯。

死刑是最高刑罰(有些暴虐手段就不要提了),那依大眾「最厭惡」的犯罪來分等級,最該判死刑應該是經濟犯罪囉!



那陳由豪、伍澤元、劉松繁、王令麟……等國民黨高官,才是最該判死刑的不是嗎?我是覺得支持死刑的人應該優先提出判經濟犯死刑比較適合啦!這叫民氣可用。

當然,站在「為自己所作所為負責」的立場,經濟犯罪是有可能透過償還不法所得以及加重賠償來做出「試圖恢復原狀」的負責行為,但如果他不要呢?比方說跑去中 國,或者拿著綠卡落跑之類的,甚至透過奪取政權、搞議會保護傘之類的政治手段來逃避,你要不要判他死刑?

有些兇殘的死刑犯殺了人還毫無悔意,法官會說他惡性重大罪無可赦,要判他死刑。那掏空台灣百億千億,害慘一大堆投資人(不過有些人不怕這「點」損失,到不 可從一而論),而且想盡辦法落跑,甚至跨海干政挺黑金,這不更是超級惡性重大最無可赦?

畢竟,經濟犯對國家社會的傷害遠比殺人犯還要嚴重啊!

是低,站在「為自己所作所為負責」的立場,殺人的人根本無力「復原」受害者,那殺人要判哪種刑?詐欺害一家人燒炭要判哪種刑?前一種可能是死刑,後一種卻關幾年就沒事了。

岔題一下,前幾年有個案例,甲誣告乙販毒,販毒在台灣是要判死刑的,同時又規定誣告的人要自己背他誣告的刑罰(而且是公訴罪,徹不掉),換句話說甲因為誣 告乙販毒,要被判死刑……朋友吵架鬧到變這樣這也太扯了,最後是大法官釋憲解決。

依比例原則來看,殺人雖然很可惡,但對社會的危害還遠不及重大經濟犯罪啊!換句話說,死刑存廢的問題要討論之前,應該先討論一下哪些類型的犯罪比較可惡吧!比方說不管那一國,叛國罪都是最可惡的,馬英九要不要先抓起來?你要不要廢死刑?畢竟馬英九的親中政策已經害死台灣好多人,掏空台灣好多錢,他可是身 兼殺人犯與經濟犯兩種身份耶!

我覺得,要討論某個個案該不該被槍斃之前,應該先討論「可惡到哪種程度的犯罪行為」該被槍斃,像重大經濟犯、煙毒販、組織犯罪、軍火商、恐怖主義……這一 堆對社會的傷害都遠大於殺人犯,先把等級排出來,我們再來看看哪種程度的人執行死刑到底何不合理啊!

話說回來,殺人對於受害者家屬而言的確是天大的「可惡」,雖然法律有一些替受害者報復與洩忿的功能存在,但卻不是主要目的,如果法律達成的報復效果不夠好 的話怎麼辦?怎樣報復才夠(主觀)呢?如果被認為報復過頭(主觀),對方家屬可不可以反過來報復?這一點頗值得討論啊!

法律存在的功能就是『合法報復』嗎?或者應該有其他補償(非賠償)受害者的功能存在?

可以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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