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事情終於發生了,前一陣子我還在杞人憂天,結果才沒多久就真有這種事情。
有關廣告,之前我也寫過一篇介紹產品?廣告?分享?這 種問題其實也不難釐清,簡單說,如果你東西是自己買的,你是分享你的使用經驗,當然不是廣告(但如果是負評,倒楣一點還會被廠商提告,這種案例不少)。
若 收了東西(比方說試讀),說是廣告當然沒問題,問題出在廣告不實如何定義。
部落客的廣告行為跟一些名人代言的廣告行為,有幾個地方不一 樣,要先注意。
很多藝人代言廣告,但他們用過那些東西嗎?常常都是否定的。但部落客的廣告文,幾乎都是親自用過這些東西之後才發文,這是 一點不同。
另一點是,名人代言廣告,收費可不便宜,部落客則常常就是除了拿到代言商品(比方說書)之外,沒別的了。
這裡 面產生一些有趣的問題,我們見過很多名人代言連帶受罰的例子,但他們根本不知道東西好壞,要說他們也是受害者嗎?
部落客親自用過這些東 西,所以「他們被視為知道東西好壞」,現在產品有問題,他們被罰「不冤枉」……嗎?
站在「知情與否」的觀點,似乎部落客如果從事不實廣 告,好像更可惡勒!是這樣嗎?
或者反過來看,名人明明不知道東西好壞,卻收廣告費,利用自己名氣協助廠商獲利,所以若不實該罰。
那 部落客(尤其是知名部落客)已經用過東西,然後寫推薦文,若產品有問題的話……
這就涉及,那篇推薦文到底是不是「真的」。
這 一點很重要,很多名人的推薦,「不管產品好壞,反正廣告本身都在騙人」,比方說林志玲的身材跟Wii或者優格根本沒關係不是嗎?更不用提一堆廣告其實靠得 都是PS牌的啊!
那部落客的推薦文呢?比方說你推薦化妝品,「你自己」試用的感想很好,「你覺得」讓你能方便上妝、卸妝不殘留、顏色很漂 亮、味道很好……等等。這些「可能」都是真心話。
問題出在那個很侮辱人的「可能」上面,如果今天有人用了那個化妝品會過敏,那完蛋了,你 的推薦文突然被視為「假貨」,現在公部門還想開罰勒!
這問題當然不好解,因為「收廠商好處」就是被視為「從事廣告」,不管你名目是邀稿、 試用、體驗、借測都一樣,「更不管你寫的是不是真心話」。
很殘忍的,就是這樣,像上面提到的過敏問題,單一部落客,除非剛好你也會過敏, 不然你可能用一輩子都不覺得有問題,偏偏過敏測試是廠商該做的,出了問題,把人拖下水。
舉例好了,廠商找藝人代言化妝品,也請部落客(知 名與不知名……其實怎樣叫知名也很有爭議啊)發表試用心得,之後也在街頭找路人試用,然後有一天發現這種化妝品對某些人會產生嚴重果敏反應,造成人家皮膚 潰爛,甚至發現「長期使用」會造成皮膚癌。
現在產品被認為有問題,當初的廣告涉及誇大不實,要開罰了。
結果是上面所有的 人統統要被罰,因為都從事不實廣告,問題在於,除了藝人代言這種以外的人,都沒有收到「代言費」,部落客可能收到一小罐試用品,路人更可能就只得到她兩上 抹的那一點東西,也許加一包面紙。
當真開罰,罰金當然會不一樣,但金錢事小,如果路人在散步途中接受體驗產品,覺得「第一印象」不錯(可 沒騙人),代價卻是留下「前科紀錄」,士可殺不可辱,這種處罰情何以堪?
我支持廣告不實要開罰沒錯,但廣告不實的定義我卻很有意見。
比 方說部落客試用電風扇(有這種嗎?),試用「一週」後發文說東西不錯,這篇被視為廣告文。但後來發現這款電風扇的構造用了「半年」之後就會劣化,有起火的 危險性。
請問這樣部落客要不要負廣告不實的責任?
以後誰敢發產品使用心得?
最好笑的是,為了怕出問題, 變成以下狀況:
太耍寶了吧!
還好書本試讀沒這種困擾(是嗎?),不然還真恐怖。
有關廣告,之前我也寫過一篇介紹產品?廣告?分享?這 種問題其實也不難釐清,簡單說,如果你東西是自己買的,你是分享你的使用經驗,當然不是廣告(但如果是負評,倒楣一點還會被廠商提告,這種案例不少)。
若 收了東西(比方說試讀),說是廣告當然沒問題,問題出在廣告不實如何定義。
部落客的廣告行為跟一些名人代言的廣告行為,有幾個地方不一 樣,要先注意。
很多藝人代言廣告,但他們用過那些東西嗎?常常都是否定的。但部落客的廣告文,幾乎都是親自用過這些東西之後才發文,這是 一點不同。
另一點是,名人代言廣告,收費可不便宜,部落客則常常就是除了拿到代言商品(比方說書)之外,沒別的了。
這裡 面產生一些有趣的問題,我們見過很多名人代言連帶受罰的例子,但他們根本不知道東西好壞,要說他們也是受害者嗎?
部落客親自用過這些東 西,所以「他們被視為知道東西好壞」,現在產品有問題,他們被罰「不冤枉」……嗎?
站在「知情與否」的觀點,似乎部落客如果從事不實廣 告,好像更可惡勒!是這樣嗎?
或者反過來看,名人明明不知道東西好壞,卻收廣告費,利用自己名氣協助廠商獲利,所以若不實該罰。
那 部落客(尤其是知名部落客)已經用過東西,然後寫推薦文,若產品有問題的話……
這就涉及,那篇推薦文到底是不是「真的」。
這 一點很重要,很多名人的推薦,「不管產品好壞,反正廣告本身都在騙人」,比方說林志玲的身材跟Wii或者優格根本沒關係不是嗎?更不用提一堆廣告其實靠得 都是PS牌的啊!
那部落客的推薦文呢?比方說你推薦化妝品,「你自己」試用的感想很好,「你覺得」讓你能方便上妝、卸妝不殘留、顏色很漂 亮、味道很好……等等。這些「可能」都是真心話。
問題出在那個很侮辱人的「可能」上面,如果今天有人用了那個化妝品會過敏,那完蛋了,你 的推薦文突然被視為「假貨」,現在公部門還想開罰勒!
這問題當然不好解,因為「收廠商好處」就是被視為「從事廣告」,不管你名目是邀稿、 試用、體驗、借測都一樣,「更不管你寫的是不是真心話」。
很殘忍的,就是這樣,像上面提到的過敏問題,單一部落客,除非剛好你也會過敏, 不然你可能用一輩子都不覺得有問題,偏偏過敏測試是廠商該做的,出了問題,把人拖下水。
舉例好了,廠商找藝人代言化妝品,也請部落客(知 名與不知名……其實怎樣叫知名也很有爭議啊)發表試用心得,之後也在街頭找路人試用,然後有一天發現這種化妝品對某些人會產生嚴重果敏反應,造成人家皮膚 潰爛,甚至發現「長期使用」會造成皮膚癌。
現在產品被認為有問題,當初的廣告涉及誇大不實,要開罰了。
結果是上面所有的 人統統要被罰,因為都從事不實廣告,問題在於,除了藝人代言這種以外的人,都沒有收到「代言費」,部落客可能收到一小罐試用品,路人更可能就只得到她兩上 抹的那一點東西,也許加一包面紙。
當真開罰,罰金當然會不一樣,但金錢事小,如果路人在散步途中接受體驗產品,覺得「第一印象」不錯(可 沒騙人),代價卻是留下「前科紀錄」,士可殺不可辱,這種處罰情何以堪?
我支持廣告不實要開罰沒錯,但廣告不實的定義我卻很有意見。
比 方說部落客試用電風扇(有這種嗎?),試用「一週」後發文說東西不錯,這篇被視為廣告文。但後來發現這款電風扇的構造用了「半年」之後就會劣化,有起火的 危險性。
請問這樣部落客要不要負廣告不實的責任?
以後誰敢發產品使用心得?
最好笑的是,為了怕出問題, 變成以下狀況:
自己買得東西,只能給好評,不然會被廠商告說侮辱商譽。所以廠商以後要找人試用產品,要「偷偷摸摸拿錢給對象,讓她自己去店裡購買」,這樣就有發票證明東西是自己買的,可以寫好評不會出 問題……
廠商提供的東西,只能給負評,不然會被說廣告不 實……
太耍寶了吧!
還好書本試讀沒這種困擾(是嗎?),不然還真恐怖。
書也會吧?
回覆刪除因為看了某某人推荐的書,看完卻自殺了……
印象中曾發生過,某作家某書據說是北一女學生很愛看的書,所以老師希望我們看。(但看完我們也不會跟著變成北一女學生啊)
某天新聞說有北一女學生看了這書自殺了,於是這書跟作家在我們這邊變成禁書了……(上百個北一女看這本書,但自殺的只有那兩個……關作者跟我們什麼事?)
基本上沒事大家都很好,但「萬一」有「一」個出事,突然間大家都有事了。(特別是遇到有人想牽拖、連坐處分的時候)
這種事情不是沒有,麥田捕手在美國造成很多青少年自殺阿!
回覆刪除但推薦書本身算是相對安全的啦!只是這種法規以後會無限上綱到何種地步呢?
部落客的網誌分享貴在『真』,這也是跟商業廣告有所不同的點
回覆刪除但是很多所謂的人氣部落客專職接廣告,有的每一篇都是廣告文
已經破壞了部落客素人分享的可貴了!
所以,對這些部落格;我一向的作法就是
從RSS訂閱中移除~
每一篇都廣告的話未免太扯了……但很多部落客之所以有本事接廣告,就是因為他寫得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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