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例有什麼問題

最近修法吵得很厲害,當然,勞動法規該修的很多,這我沒意見,實際上上周被叫去參加修法的研習,勞動部也透漏有七個勞動法規正在修改或研擬中,可不是沒在動作,只是修法茲事體大,從來不是那樣單純的東西,尤其當一項法令同時牽扯到很多相關法規的時候,如果不能同步修改,就會發生這次砍七天假一樣的問題,因為這七天假實際上是年初單周工時改為40小時的時候就要同步修改的,當時沒改掉,責任就變新政府要扛……然後當初說要砍掉(但又故意不砍)的國民黨現在還在那邊鬼吼鬼叫勒!

(如果年初就砍掉,現在根本沒人注意到有這七天吧?所以現在勞團在吵的根本是騙人的玩意。)




那七天當然要砍,休假不一致在很多方面都造成相當大的麻煩,台灣又不是只有勞工而已,還有很多其他非屬勞工的人員,勞工要抗議是勞工的權力,但政府是否要照做則是另一回事了。

不過我們來談兩例就好,因為有太多人在這裡轉不出來。

先講清楚,兩例是天龍勞工在享用的愚蠢制度,如果你不是天龍人,就不要去想這種鬼東西。

兩例是什麼?簡單說,就是「強迫」週休二日,一例一休,則是「強迫週休一日,正常週休二日」,其實都是週休二日,只是兩例毫無彈性,問題一堆。

為何說他是天龍制度?因為這是「本來就週休二日」的勞工在吵的(如果現在連一例都不給的老闆,兩例他就會突然佛心來給你放假,半夜西瓜吃太多會尿床啦!),根本莫名其妙,要知道,既然叫勞動「基準」法,就要用最低標準去訂,必須符合最弱勢者的需求。

舉幾個簡單,但數量龐大族群適用的例子,就是學生打工。

很多學生一邊唸書,一邊要打工,不管是賺生活費、補貼家用,當然也有賺零用錢的,總之,會需要去打工,或多或少是因為有經濟壓力。而且要注意,這些人因為要唸書,不可能上全職班(除非是夜校生),如果一天工作2小時,依現行制度(一例),他一週可以上六天班,共12小時,也就領12小時薪水(扣掉學習壓力不談,這樣的工時不可能過勞吧?)。

一例一休,他一樣可以工作六天,一天兩小時,而且第六日兩小時薪水要以加班費計算,他可以領13又1/3的時薪--比現行法規多,對他們有利。

兩例問題可大著,因為是強迫休假,不能上班,他的收入瞬間只剩10小時,少了1/6的收入,你開什麼玩笑?

然後有天龍勞工在抗議的時候這樣說:「他可以去找第二份工作。」

幹!你馬英九喔!你要學生去哪找第二份工作一個禮拜只要做兩個小時的?謀職的成本你要幫忙嗎?保兩份勞保,保費你出好不好?

超白痴的啊!

不只打工人員,部份工時員工也很多,很多因為家庭、健康因素不得不採用部份工時制的人員,你硬不准他第六天上班,就是直接影響人家收入1/6,馬的,就算國民黨也沒那麼狠心直接砍人家1/6收入的,你們這些假勞團也太可惡了吧?

請問這些人有過勞問題嗎?對不起,從「單一工作」來看沒有,但這些人也可能有過勞問題,他們可能為了生計本來就要找很多份工作,或者身體狀況不允許從事「正常工時工作」,就算今天基本工資提高,幫助也有限,因為他們最實際的問題是「沒那麼多時間工作」,這種時候,讓他們可以在同一職場做久一點本身就是一種保障,免得他們到處跑。

(台灣基本工資還是嚴重過低--所以逐步調高中,可以再快一點。但不管提多高,上面問題永遠存在,兩例永遠有問題。)

所以你兩例是要逼死人阿?你們有空上網有空上街,都還不叫底層勞工啦!要看底層的,到社政單位(不是勞政)的救助系統查查看才多,多得很。

再來是季節性勞工,這一點農業縣又特別多(所以說兩例很天龍啊!),很多農產有季節問題,在產季會特別忙,不止採收人員,包裝、運輸、加工各方面都是,而且這些工作往往很趕時間,所以必須在短期大量加班,「而且大多需要熟手」。要知道,兩例的說法一出來,別說資方跳腳,勞方工會也跳腳,因為他們一年就撈這一筆,你不准他們加班是怎樣?而老闆也不是多請幾個就能解決問題,我上面提過,他們要得是「熟手」,可不是菜鳥。

何況這種季節性工作,本來就大多是農民賺外快貼補農損用的,如果你有一般持續性工作,就不可能跑去做這種季節性工作,請問你放著這些產品沒人處理、不准上班是怎樣?

兩例,超天龍。

(上面狀況最大問題其實是農勞保不相容的問題,時力去關心這個還實在一點,別搞些會讓人家對你們喪失信心的行為。)

再來是偏遠地區工作者,這一點阿里山飯店業者就有跳出來「幫員工講話」,因為他的員工可能是,比方說,宜蘭人。兩例?所以他星期五傍晚下班,衝下山轉火車或高鐵,到家半夜(如果碰上天候不良,搞不好要隔天才能回家),然後星期日一大早又要趕回阿里山?

你發什麼神經啊?你可知道這種遠距勞工在台灣數量有多少?要不要查一下外島人在台北市上班的有多少?做人不要太天龍啊!

一例一休,可以讓他們一日例假在工作縣市活動休息,然後休息日全改用補休方式,只要班表協調好,一個月至少可以有五天連假回家。(要知道,還真有勞工希望連一例都不要,跟公務員一樣兩休,接著全部排休,這樣他每月都可以連休一週,只是這樣連續上班強度太高,政府不可能同意。),如果把兩個月的假連在一起,可以回家十天以上,若不回去,也有比現行制度高的加班費可以領,而不是空兩天不知要去哪裡。

你只想著要週休二日,有沒有想過雲林人在金門上班如何回家休息?沒有,因為你超天龍。

一例一休才能保障這些遠距工作勞工的權益,兩例對他們是傷害,因為對他們而言強迫週休二日沒有意義,只是麻煩。

因為現行制度本來就是週休二日,「本來就是」,你自己不行使加班拒絕權、不進行勞資協商,怪誰啊?要說政府不保障,這就好笑了,加班拒絕權、勞資協商,這些都是法規裡早就有的,雇主如果拒絕也有相關罰則,但勞工必須主動行使權力,因為政府本來就無權「事前」介入,你自己不跟老闆協商,老闆當然就隨自己意思,只要不違法。當然,如果違法,勞工又不檢舉的話,你以為行政機關能幹麻?你沒意見啊?行政機關又不是司法機關,三權分立懂不懂?不然,勞團該吵的不是加強勞檢(再怎麼加強都是行政機關),該吵的是把勞檢放到司法院,讓勞檢員取得司法調查權,如果勞工喜歡突擊檢查,那讓勞檢員有司法警察身份就更好了,只要有搜索票就可以不經預告進人家公司去搜查,不然行政程序法完全在這方面管制很多。當然,這也代表不能再用約聘僱人員當勞檢員(這些人不是公務員,也不適用勞基法,比勞工還慘,然後你們還在罵勞檢員)。勞檢員應該升級為司法人員,當然是薪水加給比較高(高不少)的公務員,至少高考等級,對,就這麼辦吧!這樣我薪水也會變高,乾脆現有勞檢員直接轉任公務員,如果你們喜歡大政府的話,當然,增加這麼多公務員,加稅個10%不過份吧!

因為勞動契約是民事契約,「本來就是」勞雇雙方之間自己要去談條件的,今天我們瞭解勞工比較權利弱勢,所以有勞動法規在保障,但這些保障是有限度的,而且必須是雙方「自己事先行使」,我們只能針對最弱勢訂標準,如果你要更高條件,就該自己去跟老闆談。如果資方違法,勞工就該「主動檢舉」,因為這種事情沒人能直接介入,依照權力分立原則絕對不可以。或者你真要政府獨裁到連這種事都介入?要知道,獨裁政權絕不會替弱勢者發聲的,當你希望政府獨裁一點「幫你」,我必須說,最後絕對是你自己受害。

我同意勞動法規還有需要加強的,勞工權益還有需要強化的,相關單位有都有持續關注,實際上所有的法規,相關單位每年都會不斷提出修改建議,只是真要三讀,要討論的東西可多著,勞工當然可以提出自己想法,但也要注意議題是否被有心人士牽著鼻子走,不然被賣了都不知道,比方說兩例與七天休假議題,就是典型來亂的,然後真正該修改的議題沒人關注,比方說結合教育部,將勞工權益(其實各種公民權都應該要,比方說稅法)列入高中職以上學校必修科目,因為這才是跟你一輩子有關的東西。

又比方說提高罰款,意義大嗎?罰款還不是政府收走,如果改成追討不當得利,協助勞工追討呢?(當然,這直接變成司法權要介入,修法範圍更大),只在意罰款提高,有沒有想過小本生意、路邊攤的老闆能不能承受這種罰款?若要分級開罰,不是不可以,這下連國稅局都要一起納入法條與稽查內容了……請問你要增加多少公務員才夠用?你以為修法只是動幾個字嗎?

特休比照公務員還算比較容易的,不過政府現在想的是讓新進人員也可以休特休……其實最好是全國一致啦!但問題一樣,如果老闆坳你特休,你「敢不敢」講話?重點永遠是--「勞工不可以奴性堅強」啊!

民「主」國家的公民,稍微盡一點責任可以嗎?抗議當然也是公民責任,但至少要搞對方向,不然是虛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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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出後,發現很多人用錯誤的觀念在解讀例與休的定義,所以再此補充:

例假的法源在勞基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這是現行一例的狀態,若是兩例,上面的一就會改成二。

要知道,這條跟你每週工時無關,就算你每天只上班一小時,也一樣要放假,因為這條主要是「禁止連續出勤超過7日」的意思,也就是最多只能連上6天班,強制性週休一日,所以當然不能用來加班,很多人物以為例假加班只要給加倍工資同時補休一天就好了,這完全是誤會,實際上就是幾乎不能動。

請看勞基法40條: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有看到多嚴格了嗎?目前基本上只有像颱風天停電,台電會通報搶修加班、或者開刀房緊急開刀,醫院通報人員緊急加班、還有工廠鍋爐爆炸緊急搶修這種,基本上政府容許的危及狀況都是「不幸事件」才可以,如果是「大量訂單」之類「好事」,我們是不會準的,因為如果此例一開,例假就形同虛設,老闆又可以任意叫員工加班加到爽了。

簡單說,就是完全不准加班(只有極少數例外),所以不要以為兩例可以有任何彈性,別說公司會很麻煩,勞工自己也會很麻煩,哪天你真的是需要加班,想都別想,因為一加班,違法的都是雇主,實務上最可能的就是老闆叫你自己想辦法,於是勞工「自願無償加班」,而且這種狀況下的加班不算「工作時間」,如果因此發生災害,也不算職災,怎麼看都是勞工吃虧。

何況很多目前已經週休二日的公司,也會碰到需要偶而加班的情況,比方說週末舉辦園遊會(很多基金會或人民團體會這樣)、舉辦路跑比賽(不少企業辦這個)、招生說明會(基本上每家私立幼兒園都這樣)、參加招商或就業活動……

這下統統不可以,因為週末就是不能加班,完畢。

也許有人說,例假調整一下就好,又錯了,例假一定下去,就幾乎動不了。

例假的意思是「一定週期內一定要休」,如果你的例假日定在星期二,就是星期二,如果你哪一天有事,跟老闆商量臨時把例假改到星期一。抱歉,不可以,因為你會造成這個假休完那一週會連續上班七天(星期二到下個星期一),就違法了,完全不能動。

還好現在有一休可以調動(就是服務業現行最普遍的排休),你可以拿那一天休假來使用,但如果是兩例,別說根本不能調,你臨時請假要找人代班都不行,因為每個人的例假全都卡死,這下你連想犧牲收入請事假都會出問題,因為老闆大可不准假,因為班表被卡死(不同假別,老闆在法律上擁有的准假權力也不同,事假老闆有最大准駁權力)。

為何一休可以調動?這也是很多人混搖的地方,許多人舉軍隊可以一次排修好多天當例子,就是標準的誤解。

軍公教是「兩休」,軍公教沒有例假,不要誤會,不然就不會很多政府單位的活動辦在周末與國定假日了,因為是兩休,加班費也沒加成,只要老闆叫你出來就是出來,只是這個老闆沒這樣狠而已(但我也曾連著兩個月週休0日,基本上我以前的業務,月休兩三天是正常的)--所以關鍵是老闆,不是法規。

休息日法源是30條(如果一例一休通過,會有專門描述休息日的法條,目前沒有),30條沒講明休息日,而是單周40小時,如果是正常班8小時,自然會跑出每週兩日空檔,一天是例假日,一天就變休息日。在單周40小時的規定下,第六日出勤自然變成加班,於是跑出勞基法24條的加班費來。但是現行第六日加班費其實很不公平,假日反而不值錢,這是有違邏輯的,所以打算修訂的「一休」,就是要讓這一天的加班費提高,而且「不管周工時,是以連續出勤的概念去算」。

所以有些人誤解的,老闆如果把每天上班時間降低為六小時,就能要你第六天上班而不用給加班費。

第一,這是錯的,改一休以後,「第六日出勤」,就是一律用加班費去計算。

這有雙重好處,一是如果一直都是週六上班,在工作狀況不變的情形下,加班費會變高。

二是,因為加班費變高,勞工對於補休的議價權力也會提高。

再回到服務業的狀態,很多人說我上面文章裡提的都是少數狀況,阿,因為我已為像服務業這種台灣勞動市場主力大家應該都很清楚啊!哪知道還要再從頭講一次。

服務業現行常見的排休,其實就是基於一例一休的思維進行的,很多公司都是先說好月休幾天(不管是以現行法規、一例一休還是兩例都一樣),基本上就是月休6-10天,不是固定數字,我都會建議老闆直接看月曆,有幾個週末就算幾天,二月可能只有6天,其他月份可能達到10天,每個月不等。(所以什麼固定休八天這種講法,其實是有問題的),接著有幾天是卡死的,視為例假,其他天就讓勞工自己填。

要知道,這個「自己填」,其實就是把「第六日出勤轉為補休」的概念,只是事先約定而已。

當然,這跟法令規定,加班要個別經勞資協商才可以實施、加班以加班費為原則,補休為例外不大相符,但卻是合法的勞資合意彈性,可以讓人力較吃緊的小單位彈性運用人力,勞工有事要請假也比較不會綁手綁腳。

但兩例完全禁止這樣排休、調班,統統休想。要知道,如果你是坐辦公桌,本來就是週末休息上班族,可能很難想像全年無休服務業人員有多需要這種彈性調班的制度,因為他們的休息日跟人家不同日,尤其跟還在念書的孩子部同日,所以更常需要臨時調班之類的,你兩例是要卡死誰?如果夫妻兩例的時間剛好不一樣,他們連要找個時間陪孩子去玩都不行。

你要跟我說這是少數勞工的特別狀況?對不起,這是台灣數量極大勞工的狀況--而且這批勞工薪資也最低(服務業薪資有多糟大家也很清楚吧!)。

再說一次,一例一休的確老闆還是可以要你加班,但一來薪水會提高,二來也等於幫你提高議假權力,同時保持工作彈性--而且加班本來就是勞資協商事項,理論上政府跟本不該介入,一例一休,是政府幫勞工提高第六日的議價權力。(何況勞工本來就有與老闆協商加班的權利)

兩例的話,對不起,如果你現行薪資就是固定加班有加班費的話,兩例會立刻讓你少掉加班費的收入,而且你也不要妄想可以加班(別忘記這個加班還要送政府核備,只有天災事變緊急狀況才可以--基本上只有發生不幸才可以,那種工作量太多的理由都是不成立的--畢竟業績好是好事)。

至於擔心一例一休,老闆會降底薪因應……不要搞笑,首先,對原本就週休二日的人,不管一例一休還是兩例你薪水都一樣,差別在於兩例你以後臨時需要加班變成休想。對於本來有領第六日加班費的人,你以後也休想領了。再來,這類修法一定會明訂的,就是「修法後不得最勞工薪資做不利變更」,所以老闆沒資格去動你基本薪。

何況,我在解說薪資結構的文章裡也提過,勞基法沒底薪這玩意,我們只看全薪,老闆就是不能動你的基本工資(加班費以外的其他所有項目),而且薪資內容視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任一方不得片面更改,只要他敢改,檢舉就是了。(附帶一提,兩例造成的加班費降低,自然會同步減少工資,與勞保投保金額,影響你退休金)

所以一例一休對於目前「沒有週休二日」的勞工,最直接的好處就是加薪,然後補休的議價權提高。對於本來就週休二日的勞工來說,狀況一樣,但保留臨時加班的彈性。

至於現在已經違法的廠商,只要勞工一直不檢舉,不管怎麼改他還是繼續違法,以現在勞檢人力配置,全國廠商普查完要十年以上,所以看你要主動檢舉,還是等勞檢員「處理完別人檢舉案件之後再去抽查,而且還要碰巧查到你公司」。

你自己選擇。

對了,我上面說得十年,是把全部時間用來普查喔!只要有人檢舉,就優先辦理,換句話說,真要這樣普查,實際上可能20年還查不完,這還是登記有案的公司,沒登記的公司更容易違法,但更需要檢舉,因為政府根本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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