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責任制,只想告訴各位,別被騙了

責任制是台灣獨步全球的變態發明,基本上根本是胡說八道,早該廢掉,只是在媒體以訛傳訛之下,被搞到很像一回事,甚至被廣泛濫用。
明晚有月全食,希望天氣跟今晚一樣好。



先說一下勞基法有提到責任制的條文,首先是勞基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看好了,責任制出現在其中一小段,而且叫做責任制「專業」人員。排除勞基法適用的範圍也僅限幾條而已,可不是全部。

然後是施行細則第50-1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
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
    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
    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看看第二款還特別強調「專門知識或技術」而且負責成敗,簡單說就是「聽起來很了不起,絕不是小咖」的意思,至少也要走路有風才行。

接著是同法50-2條:
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
核備
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看好了,合約還要經過主管機關同意核備才算數,而且不是隨便寫,內容都有規定,我這邊也有範本可以拿。

此外,勞動部有有針對符合責任制的「專業」做出限制,只有少數幾種行業符合這個規定,而且其實逐年在減少,現在沒多少行業適用了。

基本上大多數適用行業都是主管人員或專業人員,不然就是事涉公安或準公務員性質,或者工作時間本來就有浮動性質或連續性質(如保全或照顧服務員),其他有些比較莫名其妙,像會計師這種,大概幾年內也會被刪除(像醫事人員就是不久前刪除的,因為害死太多護理人員)。

而且重點在於這些工作的薪水都不該太低,很多老闆,尤其是保全業,都只給最低薪還好意司坳人家責任制,何況你工作契約根本沒送審,責任制完全不成立,到我這邊來就讓你好看。

責任制並不是做到死,只是同意延長工作時間、同意捨棄部份休假(只是部份),「但加班費要照算」,聽到沒有,加班費照算,所以光「同意延長工時」就表示絕對會多領很多加班費,因為標準工時不因變成責任制就無效,只是準你加比一般人多「一點」班而已,而且錢還是要照算的。

太多人被責任制三個字給欺騙,我如果不是來勞政單位工作也不懂,然後我發現大家不懂也沒興趣學,只會呆呆被壓榨……不過好像也沒人願意好心的用一般人聽得懂得方式告訴大家這個。

那就我來吧!

總之光這點就可以確保台灣絕大多數責任制都是非法的,各位如果工作號稱責任制的,不妨檢視一下是真的還是假的。

要知道,只有一種人是做到死法令也管不到的,叫做老闆,所老闆你自己要做到死是你家的事,別坳員工,員工沒必要為了你的事業犧牲生活品質,因為他就只是領薪水而已。

對了,有種例外,叫合夥人,你願意讓員工合夥分紅嗎?因為合夥人可以視同老闆,可以「自願爆肝」不犯法(但如果有僱傭關係,一樣要依法來辦)。

你願意嗎?不願意就乖乖付薪水,少那邊講些什麼員工忠誠之類有的沒的,你先盡企業責任再來談啦!

重點整理:
  • 責任制有適用行業,不適用行業不得約定為責任制。
  • 責任制契約要送主管機關審查,沒送的依然無效,不得約定為責任制。
  • 責任制排除部份勞基法條文適用,只是部份,其他部份依然照算。
  • 責任制只准老闆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但沒說不用給加班費,給我聽好了,加班費照算,前兩小時1.33倍,超過兩小時1.66倍,而且是用工資「全薪」計算,少在那邊用底薪。
至於有些人會說什麼看得到吃不到、敢檢舉就會黑掉,對不起,我這輩子都在幹這種事情,我可沒黑掉,而且會講這種奴才話的人越多,只會讓慣老闆越囂張,請不要當奴才,OK?

很多人怪台灣企業主說,花香蕉的錢就只能請到猴子,但我也要說,有奴才心態就只能有奴才的待遇,別只會怪老闆,你自己的表現是像個人還是像個奴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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