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資之間的權力不對等

有關老闆跟勞工間的權力不對等,最近有太多人提出,但也有太多不健康的想法在裡面,實在應該好好解釋一下。

首先,老闆擁有事業單位,請注意,他是擁有者,所以關於事業單位本體各項事務,他擁有絕對的決定權(先不管何不合法),這一點是不可否認的。



當然,公營事業狀況不大一樣,雖然概念相同,但公營事業的「老闆」比較複雜。

總之,老闆因為擁有最後的決策權利,他當然在「業務上」有最高權力,這是事實,而且「原則上」也沒人可以介入或侵犯,所以你說勞資權力不對等,這只是廢話,而且沒意義,因為「本該如此」。

所謂有原則就有例外,例外是什麼?例外就在於涉及公眾利益或有涉及他人權利的時候,政府介入限制。

前者比方說事業單位應該繳稅、應該遵守環保法規之類有的沒的。

後者比方說你要給薪水、不能要人家一直加班、勞務內容要合理之類有的沒的。

所以有一堆法規在管制這個東西,在勞動關係上面,主要就是勞基法(跟相關數十種法規,有數十種,勞基法沒寫的會出現在其他法規,有疑問請自己去查一下,別以為一部勞基法就要掌管天地,雖說他身為母法的確包山胞海),另外是不同專業或工作環境有不同法規會同時管理,比方說公路法規、醫療法規。這些都不是勞動法規,卻有介入勞動條件,而以特別法的身份高過勞基法這個普通法,就像勞基法以特別法的身份高過民法這個普通法,因為勞動關係也只是民事關係的一種而已--所以不是刑法在管,一堆在講要勞基法刑法化的真的很搞笑。

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規範老闆「統治企業的權力範圍」,也保障勞工「工作權的行使範圍」。

前者就例如工資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這種,後者就像是「加班工作的轉換以金錢給付為原則,轉換補修為例外,選擇權在勞方,不得事先約定放棄」這種。

這些為的就是縮短權力差距,因為雖然人跟人對等,勞資也是對等,但在職務上因有受指揮監督的情況,在權利行使上有從屬性,所以有權力差距,需要法規去介入,但不能縮到0,因為再怎麼說,事業單位的擁有者是老闆不是員工。

所以政府在保障的設計上有分階段,可以分成就業前、就業中、以及救濟階段。

就業前因為勞動契約根本沒有成立,只能做宣示性的規範,比方說徵才廣告內容是否有虛假,不然只能針對環境,例如廠場環境設置是否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消防、環保等等做要求(這部份是持續性的),並沒有介入真實的雇傭關係裡面。

換句話說,勞工在求職階段,唯一能依靠的只有自己,因為老闆的求才廣靠內容是否不實,必須在事實發生之後才能確認,而這個發生,是勞工求職後才知道的,而且除非勞工有檢舉,不然政府沒那樣神通廣大知道這種事情。

(政府當然可以規定一堆有的沒的要老闆遵守,比方說求才訊息必要揭露事項,但內容是真是假根本無法求證,非得有人去應徵才會知道。)

但相反的,因為勞工這時還沒有去上班,所以是「人跟人之間的對等」,如果你在這個階段就是認為自己比較低下,絕對是錯誤的思想,而且絕不是事實,因為這個階段老闆根本沒資格管你,你該把自己期望的條件說出來,當然,老闆也有用人權利,你必須讓老闆覺得你值得這個條件。

這是協商過程,甚至在你送出履歷表的時候就開始了。

協商超級重要。

當然,求職詐騙、求職強暴脅迫之類事情是有的,但這不是勞動問題,直接是刑法介入,與勞基法無關,畢竟你們連勞動關係都沒建立。

如果你開始上班了,就是勞動法規介入的時候,如果一切正常,其實也沒什麼權力不對等的感覺,但狀況總是會出現,比方說需要加班的時候怎麼辦?

你敢不敢拒絕?

或者反過來問,你有什麼理由非得拒絕不可?

當然,不給加班費之類直接違法的就不談,你該直接檢舉,因為你不檢舉沒人知道,這不是弄一堆勞檢員就可以解決的(然後還一堆人說政府應該裁掉一半的人,那你到底要怎樣?),像加黑班這種事情根本會有紀錄,你不檢舉沒人會知道,更不該只想要人家救自己卻一點付出都不願意。

(會違法的就是會違法,不管你規定工時幾個小時,不守法的人還是不守法,不檢舉就是沒人知道。)

像「依法行使」加班拒絕權這種事情,很多人就會開始說會黑掉之類的……

這是很可笑的說法,當然,我不否認的確有黑掉這種事情,但這時該問的是為何「你」會黑掉?畢竟,「為何有人沒黑掉」?

我不是怪你,有時候是老闆機車沒錯,但法規不可能管到機車去。

所以關鍵在於,你是如何拒絕的?

話說在前頭,勞工的確有權拒絕,老闆如果不讓你拒絕就是違法(但可以收買,比方說加班費加倍之類,這就是協商),但我們先不管違法狀況,因為違法的處裡方式就是檢舉,只有這招,你家遭小偷也是要先報警才能處裡,沒法令可以保證你不會遭小偷,如果你對勞基法有這種不健康的幻想,那是你的不幸。

總之,如果「一切合法」,要知道,老闆絕對有權看你不爽。

這一點非常重要,現在很多人對勞基法的想法非常不健康(就連一堆立委也一樣真的很糟糕),以為勞基法甚至管得到老闆看你爽不爽,這真沒有極限的搞笑,你可以看老闆不爽老闆會何不可以看你不爽?我想問問那些預設立場老闆絕對會坳員工、害員工、不尊重員工的傢伙,說說看阿!幾位號稱清流的立委?你們有這種病態的想法如何能好好的立法?

任何老闆都沒興趣聘請對老闆有敵意的員工,如果你們希望立法是建立在這種偏執想法的話,你只是在戕害國家發展而已。

更何況,你去問問有哪個勞工會想去一個對勞工滿懷惡意的公司上班,被虐狂嗎?如果你預設立場只要當老闆就是這種人,那你該做的是直接去自殺,因為你等於自己承認自己就是這種「國家主人」,你們這種老闆跟去死不是嗎?

所以我之前也問過,你們是如何對待自家大樓管理員的?你們家有請看護工嗎?你們給他們怎樣的勞動條件?還有各位立委的助理到底有沒有照勞基法工作啊?

所以,在職前間的問題,如果不合法,自然該使用最後端的救濟程序協助勞工,但如果一切合法呢?

對不起,因為合法,那就是合法,那關於權力不對等的事情要如何面對?當然就是協商啊!協商溝通才可能討論出一個雙方能接受的條件,至於「直接認定一定吃虧」,那只是單純你腦部有病變而已,當然「可能」吃虧沒錯,不是一定,但的確可能,這時也是讓你知道老闆長什麼樣子的機會,看你要準備閃人,還是改變溝通策略都可以,總之多溝通你就多一次機會。

要知道,這時候也是同事間競爭的場域,一堆人會說什麼老闆走狗之類的,還真抱歉,那是人家懂得人際互動的重要性,你不懂是你自己在這部份有欠缺,這沒關係,人跟人之間也的確會合不來,這很正常,不見得有對錯問題。

但如果你要法令幫你管這個,你絕對有毛病,而有這種毛病的人,在職場絕不可能受歡迎,換句話說,你工作有問題只能怪你。

在職中,違法有法令救濟管道,合法的部份,就是協商,協商才是重點,甚至連違法的部份,如果有事先協商都可能避免掉。

你希望家裡不要遭小偷,還是遭小偷之後再找警察幫你抓小偷?

勞資問題也一樣,如果「損害已經發生」,你不要妄想可以「倒賺一筆」,那不可能也不合理,就連拿足原有損失都不見得(遭小偷也不見得能拿回失物),所以一堆人想著檢舉獎金的是很不切實際的。

當然,我以前也提過,最好能建立連帶求償的制度,盡量讓勞工取回原有的損害賠償,至於妄想鉅額罰管的天兵,我再告訴各位一次,罰再多錢都是政府收走,所以你希望老闆有錢該還給勞工還是繳給政府?更別提小單位可能繳天價罰款之後就倒了,勞工自己喝西北風吧!每次聽到要天價罰款都快笑死,是多想要讓政府賺錢啊?

但勞工的損害賠償就是民事求償的程序,本該上法院,上法院本來就有成本要負擔,所以有法扶之類協助(至於扶助條件要不要放寬可以再議),勞團如果有心就該介入這些案件,然後做成案例分享教育大眾,但如果當你滿腦子勞檢裁罰事後補償,只能說真的很不智。

這一點也是可笑之處,常有人講難道上法院不用成本嗎?勞工有這種能力可以負擔成本嗎?你們也很清楚不是嗎?那為何不想要事前預防?偏偏這種人想到的事前預防居然是根本沒有協商空間的僵化法條,難道不知道正因為沒有協商空間以只好坳你嗎?你以為老闆閒閒沒事只想坳員工喔?沒注意到政府授權的特例之下的彈性全都有代價要付嗎?什麼叫老闆坳?那只是跟你協商看要不要採用不同方案而已,而你絕對有權拒絕。只能說這些人自己工作心態不健康,就以為每個人都跟他一樣不健康,收容你這種員工還真是在做功德勒!

就是沒想過事先預防嗎?這次反修法陣營裡還有醫勞盟勒!公衛都念到腳底去了。

說穿了你們滿腦子想的都不是勞資和諧一起賺錢,只是滿懷敵意的上班,一直覺得全世界都欠你,只想要告老闆教訓老闆,真的很有病。

所以,勞工要如何面對勞資間的權力不對等?一是在就職前,這時權利對等,先把條件問清楚再說,當然,我承認有些勞工議價能力偏低、有些職務議價空間偏低(越基層的工作越是如此),但再低都不能低於法令底限,這就是政府介入之處,這一點在職前就搞清楚,發現有問題就檢舉,不會造成任何損失。

在職中則以協商為重點,如果即將違法,就該協商,或能阻卻違法,如果被搞走,也有籌碼可以告老闆,而且你還沒受到大損失,可以及早脫身。如果協商成功,就天下太平,繼續工作。

何況新法設定部份事項要強制協商,等於加強勞工保障。

至於真的出事了,就走救濟程序,但永遠記得,事後彌補不可能恢復原狀,更不可能讓你「爽」,走到救濟都是很不得已的,能預防最好及早預防,記得要協商。

勞動關係說穿了也只是人際關係的其中一種,雖然受到法令較多介入,依然只是人際關係,人際關係如果只依賴法令,而且預設採取敵意立場,這種人去那都不會受到歡迎的。

而且那根本不是法令管得著的,不管你們幻想多奇怪的法令都沒意義,因為「對這種人」一點用也沒有,但這種幻想式的立法,卻會嚴重侵害「正常人」的權益。

這也是這次反修法陣營反了老半天,卻沒能提出任何相對應修法的緣故,因為根本提不出任何東西來。

勞資間在一些狀況下的確有權力不對的的狀況,這時該做的絕對不是用僵硬法條強行介入一些可協商事項裡面,話說回來,連工資都可以在協商後暫緩給付了(有些經營困難的公司會用上),又或者在協商後提早給付(很多勞工會預支工資),多上一點班當然是「可以談」的,或者說,越常溝通,越不會出問題,你要處裡權力不對等,最直接的就是「搞好人際問題」,如此而已,而溝通,絕對是最直接的作法,也是政府法規唯一能幫得上忙的部份。

(當然政府會針對勞動條件設下一些門檻、開放某些例外彈性,某些專法還會增加額外限制,這不只是保護勞工權益--例如不能無限制加班,其實也是在避免資方受到損害--例如資方有權訂定工作規則並依規則管理事業單位。)

至於蒙起眼睛忽略的確有人有縮短輪班間隔需求、忽略的確有人需要短期密集加班(我是說人,不分勞資),甚至直接把這種人視為敵人,要求排除這些人的需求,無視大家都是自然人,都一樣擁有選擇權的事實,採取侵犯人權的方式往奴化僵化的方向立法……

這只是在強化勞資不對等,讓勞資間更加不對等的作法,不但降低勞工保障,而且踐踏勞工自主權利。

這很不要臉。

如果你要針對特殊產業做特殊限制,這我「本來就這樣建議」,而且政府「本來就這樣研議」,請去針對相關法案研議,而不是跳針勞基法,勞基法當然還不夠好,比方說在損害賠償上面可以給行政機關更多權限、在勞保上面增加相對應給付(如證明雇主有違法對待時有額外給付,但這當然會影響保費)、連續裁罰密度的調整(但這涉及勞檢人力)……等等,甚至增列更多強制協商事項,鼓勵協商,但決不是你們提的這些部份去否認協商的必要性,你們提的才真的是想把勞基法搞爛啊!

附帶一題,若要講工會法,那是不一樣的問題,但如果個人沒意願爭取自己權利,有工會也同樣沒用,因為這種人會扯工會後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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