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之死

兩位年輕女性無照騎車雙載,又沒戴安全帽,結果遇到警察之後慌張逃跑,警察鳴笛追逐,結果兩位女性發生交通意外,一死一重傷。
夕陽
然後很多人說,警察「依法行政」是對的,因為兩位女性「有錯在先」。

如果你覺得上面這段話是對的,你他馬的真是賤奴才,有夠北七。



給大家一個觀念,這是台灣奴才常犯的觀念錯誤狀況,如果你轉不過來,你就是奴才無誤,沒有例外。

先說法治,法制的意思是「依法治理」,都說「治理」了,表示這句話的對象是「政府」,也就是說政府的任何作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不然就「不准做」。

對於個人(公民)正好相反。一群人為了共同生活所需而有了一個共同約定,他可能是習俗、文化、道德壓力,若明文化,叫作法律。

而因為不是大家都有空去注意法律是否被妥善使用,所以乾脆「委託」一個單位來做這件麻煩事,叫做「政府」。

所以大家要搞清楚,政府的存在位階是「在人民之下的存在」,這才是真正意義。

當然,在原始時代,掌握政府的人很快就發現自己可以從中擴張自己權利,所以不管是原始的頭目、酋長,還是之後的王權、神權制度,主理政府事物的人突然反過來變成「統治階級」,整個設計就反過來了(當然,有些部落沒犯這種錯誤,而能維持平等精神)。

漸漸的,人們開始檢討這件事情,所以開始限制政府權利、透過選舉替換委託人。

所以大家要先搞清楚,政府有遵守法律的義務,但人民則是「主動選擇」是否要守法,這意義很不相同。

當然,如果你不遵守法律,就要面對相對應的後果--依法而來的後果,所以你面對的後果依然必須有法律依據,如果有人認為只要有錯就可以無限上綱的處罰--這又是奴才心態了。

當然,我建議人「基本上」要守法,守法不是為了配合政府政策,只因為這是一個「有利於自我生存與社會順利運作的平衡選擇」,而不是「義務」,雖然結果看起來很像(大家都守法),但如果你出發點搞錯了,你就反過來成為執政當局的奴才了。

政府無論如何都要遵守法律,人民則是「選擇」,這一點很重要,也是當政府不公不義時,人民會發動抗爭的關鍵,因為當政府自己不守法,「我還守個屁」,所以我們會丟雞蛋、臥軌、佔領,你說這些行為違法,廢話,我們當然知道,這是「選擇」。所以當你要求抗爭還要「守法」,還要在那邊環保小清新,你有病啊?我沒武裝抗爭你都還要先感謝我了。

所以如果有人說台灣是法制國家,所以人民要守法,你先去登記一張奴才證好了。我贊成大家要守法,但不是以奴才的身份。

至於這次警察有沒有守法,我已經懶得轉貼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了,請大家自己搜尋,因為這是很基本的法律常識。

警察可不可以針對犯罪行為做出對應行動?當然可以,而且必須,如果今天發生當街搶劫,你當然可以去追,因為他已經發生事實危害,「依法」你要去追,不追還不行。

但今天是沒帶安全帽的案件,是拍照舉發就能解決的,而且也沒造成什麼危害,結果你動用鳴笛追逐,就表示你連公務員最基本的行政程序--「比例原則」都不能遵守啊!(去翻行政程序法,公務員「所有」行政作為都要遵守這個)

警察站在路邊值勤,為的是保持交通順暢、維護交通安全。如今天發生車禍,「已經造成」交通不順暢、交通不安全,你的責任就變成是處理糾紛事故,恢復交通順暢。

絕不是讓他更不順暢。

如果今天發生酒駕飆車,也許還沒發生車禍,但卻是「可預見」的不安全,你當然可以追上去攔截,但就算這樣,也不表示你可以為了追嫌犯橫衝直撞,製造更大的交通危害,因為這樣一來你就違背你值勤的目的了--因為你跟你追的犯人一樣在製造問題。

所以今天沒帶安全帽,又沒造成實質或既存危害,你動用鳴笛追逐,到底是在發什麼神經?看人家年輕貌美,想追上去豬哥一下嗎?

至於說什麼遇警逃逸、非奸即盜的胡說八道,基本上這位員警應該先抓來記申誡。

姑且不論台灣非奸即盜比例,以一般民眾跟警察來比較的話,警察恐怕沒比較好。基本上看見警察招手就逃的絕不會只有「壞人」這單純,實際上「乖寶寶」恐怕更容易有這種反應,一般所謂「壞人」反而可能很油條,很清楚警察不能隨便盤查,乖乖配合的話警察根本沒資格搜索。

何況警察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是行政機關,何時可以凌駕司法系統未審先判了?連法院都要經過審理才能判決了,你警察有什麼資格啊?所以這位發言員警,你他馬的根本不適合當警察。

今天一堆人在那邊說警察沒錯,是兩位受害者「有錯在先」,你們還可以更奴才一點,兩位受害者違規在先沒錯,但這完全不構成警察可以違背正常法律程序追捕的要件,何況為何兩位受害者的違規在先,可以變成警察違法在後的免死金牌?這根本是兩組人的兩組不同錯誤,還居然可以把他混為一談。

丟臉啊!

如果這種北七想法可以成立,洪仲丘就真的是白死了,因為他的確「違規在先」(先違法的人等於放棄人權,死刑愛好者常見論調)帶了手機,然後就被「適當處罰」(無視比例原則)致死,死了活該。

是這樣嗎?

只能說,台灣太多擁護威權的奴才了。

台灣最丟臉的風景,是奴才,而且數量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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