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是就是」與「無罪推定原則」

這幾天雞排妹被性騷擾的案件整個炎上,不過討論內容老實說大多沒什麼營養,除了成為社會學觀察樣本以外,沒太多正面意義,但整理一下觀察結果也有點意思,所以還是提一下。




對了,其實比較好一點的說法應該是「鄭家純『疑似』被性騷擾案」,因為直接說她被性騷擾已經帶有我個人主觀判斷了(雖然我也的確認為案件成立),而這一點正是我接下來要講的。

先說幾個「目前」已經確定的事情:

  1. 的確有這場尾牙宴
  2. 鄭家純的確認為自己有受到性騷擾
  3. 相關當事人證實有相關「對話」內容
而有爭議的事情則有:
  1. 相關當事人對於「觸碰行為」是否存在有爭議
  2. 相關當事人對於言詞部份的屬性有爭議(騷擾還是舞臺效果)

而簡單說,就是一邊認為自己被性騷擾,一邊說他並沒有想要性騷擾的意思,然後各說各話,而也各有支持者,然後支持者搬出來的理由大多「沒意義」。

話說在前頭,光從對話內容,「我自己就認定有構成性騷擾」,有沒有觸碰已經不重要了,雖說對當事人來說這一點可能很重要,但反正對我而言只有構不構成的認定而已,嚴重程度我已經管不著。

問題在於,這事情沒那麼單純,他涉及當事人主觀感覺、社會上的感覺與法律上的判定,而這三種其實沒有任何一種能保證絕對沒有可以質疑的部份(這已經與對錯無關了)。

我們反過來說,從法律開始,首先,這個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提告,結案。而且法院獨立審判,更不該受到社會觀感的影響(這一點是很多人觀念完全錯誤的地方)。不過因為法律有個相對制度性的判斷依據(不見得沒問題),所以大多數人也會拿來參考就是了,只不過法律相對嚴謹的判斷標準,通常對社會情緒而言是不大足夠的。

但法律本來就不是為了無聊的情緒服務,我再強調一次,情緒在解決問題上面是很無聊的一件事情,除非你是當事人,你的確承受了情緒,這一點可以體諒,但依然對解決問題沒有幫助(但對操作議題有幫助,你可以用來處理其他問題,這個再談)。

總之只要沒提告,司法的部份就到此為止,再來我們看一下社會反應。

基本上社會反應可以完全證明民粹有多愚蠢……要知道,這種事情真的最後都是各說各話,因為每個人價值觀都不一樣,呈現出來的觀點當然也會互斥,除非要很獨裁的去壓迫他人,不然這種多元呈現根本無法避免。我說的不是什麼性騷擾可以被容許,而是怎樣可以構成性騷擾本身就有待商榷,社會在判斷這種事的時候,基本上關鍵是當事人給你的感覺,與案件本身往往無關。

對,就是看你喜歡那一個人,或者討厭那一個人,這時候實際行為是什麼根本已經不是重點(當然,這跟行為的嚴重程度有關,而性騷擾這種就是屬於極難認定的一種,今天如果是襲胸或捏屁股這算猥褻了,但你如何認定是故意還是不小心碰到,還是故意不小心?)。

這種事情基本上進入社會都是「有罪推定」,你覺得有性騷擾就是有,你覺得對方在炒作,那就是炒作,根本不會有交集,而且這種事情根本自然到不行,認定對方很可惡也很自然,註定只是一個新聞事件,跟煙火一樣,之後就「過去了」。

基本上各種理由都可以很充分拿出來啦!只是大多數理由很沒意義就是了,我要說真的很沒意義。

這就要扯到當事人了。

首先,是不是有性騷擾,很多人會說「當事人說有就是有」……是的,對於他「個人感覺」,這句話的確成立,但不表示對別人也成立,這一點至關重要,一定要先搞清楚。

鄭家純覺得自己被性騷擾,「對他而言」,這一點的確成立,只是當他公開說出來,面對的則是社會大眾的不同感覺,這時候是否還是成立,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因為這是有罪推定,我們都知道這種觀點是錯的,但我們的確會感覺,正如我認為不管有沒有觸碰,光目前公開的言語就已經構成性騷擾,但那是我的感覺,所以我對相對人判罪,但我也承認在司法上是另一回事,而我也理解對某些人來說這種程度的話語完全可以歸類為開玩笑,甚至算是恭維。

而因為同樣的邏輯,「當事人說沒有就是沒有」,所以有另一票人跳出來說這完全是抹黑、討拍、製造聲量之類有的沒的,而實際上這種案例也非常多,絕對足以被拿出來當例證,雖說這種個案與個案之間的連結很弱,但大家都會這樣用,畢竟認定是性騷擾的人也會做一樣的事情。

當然,我們完全理解在統計上性騷擾案件被公開的數量偏低,很多人被性騷擾卻不敢講。我們也理解演藝活動這類開黃腔的「所謂舞臺效果」文化已經很久了(我承認有這種文化存在,但這種文化在現代應該被厭惡才是,至少對我而言是這樣的,但顯然這種文化依然很受歡迎,尤其是婚宴--不過婚宴大多是騷擾新郎),只是如果這類案件出現的時候,大家還停在「當事人講了算」的時候,請問當事人是誰?檢討受害者?你有沒想過另一邊也是當事人?另一邊也可能是受害者?

不,每個人都一樣大,因為我們處理的是案件,不是人。

話說回來,實際上我們都喜歡處理人,所以五十歲根本可以當阿媽的被稱作阿姨居然還要人家道歉……其實問題根本不在於年齡,而在於「我看你不爽」而已。

就這次的案件來說,就已公開的言語部份,我「個人認定」這可以算性騷擾,足以讓人感到不舒服(哪種程度的不舒服是另一回事,這是當事人的感覺,至少我會覺得不舒服,那也是我的感覺)。也因此他願意出來講這件事情,就「公開」這一點,我也是肯定的,因為這可以幫助更多人願意出來講。但不表示對造人的觀點不能被呈現,或者公開的方式不能被檢討,因為重點是案件,不是人,當事人在案件以外所作的事情,全都可以視為獨立案件,可以被分別檢討,我們可以檢討公開的方式、回應的內容,也可以檢討兩邊支持者的行為、法令上面是否有可改進之處、建立更明確的行為準則等等。

至於什麼他可以你不可以之類的說法,其實是一點營養也沒有的,因為你說「他可以」的那個他如果去碰別人,你敢保證還是「他可以」嗎?你暗戀的對象對你做了「其實就是性騷擾」的行為而你覺得沒問題(未經事先合意,顯然他也不自重),如果他同樣拿去對待其他人呢?你確定沒問題?同一個人做一樣的事,如果對方式他想搞曖昧,但對方沒意思呢?你是在教導對方這樣對女性是沒問題的嗎?可以這樣雙標嗎?人家(不論是你暗戀的那位還是未來被他碰的其他人)就要無辜成為你雙標的受害者?

問題在於,這世界還真是雙標,是的,今天如果雞排妹故意碰我大概不會在意(哪怕我並沒有暗戀他),但洪秀柱就算是不小心碰到我都會造成陰影……但也因為有這種雙標,所以這類案件才很麻煩,而「當事人說了算」對社會而言才會「沒有意義」,因為雙標。

對當事人而言,的確是「當事人說了算」,對其他人而言,就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了,完全不是。

對於性騷擾,很多人都大剌剌的承認雙標的存在……我也承認,但也因此性騷擾對社會而言,從來都不是當事人說了算,對司法而言尤其不是。

對了,大家可以去看看最近幾個議員罷免案的理由……其實理由一點都不重要,重點是我看你不爽,如此而已。

喔!有一點漏了提,很多人提到「合意」這一點,但實際上,就性騷擾案件來說,有些情況講「合意」是很可笑的,例如摸臀這種當然有合不合意的問題,但「不小心碰到」與「裝作不小心碰到」之間才是問題。至於怎樣的講話才叫冒犯更是徹底主觀認定,與你是否自重不完全相關,而與相對人「感覺」有關,而誰知道你的感覺到哪種程度?怎樣叫超過?怎樣叫踩線?又怎樣叫太超過?

如果你不能檢討受害者,就無法做出有利於社會進步的結論,因為你只能無限退讓,最後是什麼事都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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