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典造亂世,偏偏狂人愛

酒駕一直是個問題,這不是一天兩天,而是長久以來存在的社會問題,而且世界各國都有。
要根除酒駕,一是根本不准賣酒,二是根本不准買車,但這可能嗎?

現在政府祭出世上最嚴酒駕罰則,號稱亂世用重典,可惜實際上是重典造亂世。「重典」在歷史上一直是問題製造者,只會讓問題惡化。想想接下來有多少人會因為怕被警察抓,帶著血管裡的酒精跟警方玩飛車追逐。又或者被抓之後,找議員、大官去關說,最後抽單。

法律要有效果,一是法律的存在,二是執法的落實程度。

今天酒駕如果沒任何罰則,只是要你把車停路邊,停到酒測通過為止,差別只在於,每個路口都有警察攔車檢查,你根本跑不了幾公尺。

或者酒駕只要抓到就是死刑,當然,前提是你會被抓到,或者抓到之後,沒辦法找人關說。

你覺得哪個有效?



當法律嚴格到一個讓大家覺得太過離譜,或者已經造成司法系統負擔的程度時,你覺得執法者會認真去執行嗎?而只要「不大容易被抓」,就會有人盤算機率問題,甚至根本懶得算,因為只有運氣不好,或者沒錢沒權的才會被抓。

這一點很重要,很多人都覺得犯罪行為者盤算的是「划不划得來」,這是一種誤解,其實犯罪者盤算的東西是「會不會被抓」。

死刑支持者就常發生這種謬誤,所以瘋狂的想要用更凶殘手段來解決犯罪問題,實際上只是助長更多問題,因為「必須更不容易被抓」,所以一堆一不坐二不休的案件就這樣發生了。

嚴厲的酒駕罰則其實沒太多實際用處,重點在於如何防治酒駕,以及如何看待酒駕。

上面提到,很多人面對酒駕的態度是「只有運氣不好才會被抓」,如果你能把狀況變成「你要運氣很好才不會被抓」,那就差很多了。當然,這需要大量警力,所以實務上並不可行,至少不可能長期執行。

喝酒並沒有犯罪,開車也沒有,但喝酒又開車就是問題了。當然,自制是一個方式,偏偏喝酒之後人的自制力會變差。他人協助也是個方式,偏偏自制力差的人不見得管得動,何況很多時候只有一個人。

難道說,以後酒吧裡只要是自己一個人的就不能喝酒,因為怕你等一下出門就開車上路?

所謂的罰則,往往只有在喝酒前有點些微警告作用,但會喝的人往往置之不理。而喝了之後,誰管你喝酒要罰多少錢啊?

看吧!這下知道這些酒駕罰則有多嚴,其實都只是笑話了吧!

那要如何避免有人喝酒之後又開車呢?老實說沒多少辦法可行,又或者可行方案往往帶有很強副作用,比方說么壽貴的停車位以及方便的大眾工具同時存在,可以在「事前」降低開車人口,當然,這會被其他善良人民罵死。

說穿了,回到文化及教育才是長久之道,當然,很多嗜血魔人聽見這個就開始張牙舞爪,比方說豪宅兄。但實際上這個才是真正有效方式,要知道,酒是全世界都在喝的,但各國喝酒的習慣與文化,才真的影響了酒駕的發生率,而不是罰則,不然,世界上最嚴的酒駕規定,早就在其他國家展開了,還輪得到台灣這個行政效率一極爛的馬政府嗎?

細節就不多談,這很多專家在呼籲,只是提醒大家亂世用重點基本上只是個笑話,甚至反而造成惡化就是了。

另一個則是如何看待酒駕了。

喝酒開車很危險,而且是不管對自己還是對別人都很危險。這大家都知道,所以,如果你明知故犯,這真的很惡劣了。

咦?我不是才說重典很可笑嗎?怎麼現在又說這些人很可惡?

是的,我說的是酒駕的重典很可笑,但我可沒說其他法律可笑。

明知可能殺人還上路,基本上這就是一種「意圖隨機傷人」的行為,甚至,可以算是「預謀殺人」。

要知道,未遂犯、傷害、重傷害、殺人,這些都是法律上直接存在的罪名,問題只在於,酒駕一直不適用而已。

很多國家可不是這樣,他們沒特地為酒駕弄個什麼重典,相反的,是在上述犯罪行為裡面,把酒駕放進去。

是的,我必須說,就算酒駕要死刑,依然還是會有一堆酒駕,處罰很重根本沒多大效果。

重點是文化上的。

當你酒駕殺人獲得一個酒駕防治條例的「保護」,讓你免於「謀殺罪」的「污名」,這在文化與社會教育上就透露出一個訊息,你喝醉酒拿刀砍人,跟喝醉酒開車撞人,兩個罪是不一樣的,前一種是殺人罪,後一種只是酒駕肇事。

這差很多耶!

在台灣,喝酒開車,人家只會說「這很危險」、「小心被抓」,基本上,還是站在「酒駕者」這邊在看待事情,警方反而變不解風情的壞人。

但如果酒駕變成「你這樣很惡劣」、「當心我檢舉」,這可就完全不同了,而要塑造這種文化,你在法律上本來就要先處理,給酒駕一個恰如其分的「污名」,這樣才可能讓同儕團體形成壓力,事前防治。別忘記,台灣的酒駕,不但沒同儕協助制止,甚至往往是同儕起鬨鼓勵出來的勒!

至於其他部分,比方說一堆酒類廣告不去管制,或者軍警公教自己就是飲酒文化代言人,這很多人提,就不多談了,只是再一次強調,酒駕絕對是社會問題,所以要從社會化的角度來看待,你要如何形成一個大家會對酒駕有所警覺,甚至把酒駕視為汙點的社會,這不容易,但至少,我們不要再讓挑戰酒駕變成英雄行為,重典,正是讓英雄氣概加分的方式,你再繼續重下去啊!

留言

  1. 可是殺人在法律上必須有某種故意,酒駕的人再怎樣沒辦法說是有意要人死吧?或者也沒辦法說他們認為就算死了人也無所謂。即使電視上報導有人呼籲立法規定酒駕致人於死應該唯一死刑。
    在plurk上面看到討論說如果把罰九萬改成罰九十萬,寧可被罰錢的人就會變成寧可去坐牢了。不過我現在比較傾向認為更可能是另一種結果,也是昨天在電視上看到的,那就是警察更有可能被人開車衝撞。
    順便問一下。有沒有人知道美國加州真的會把酒駕累犯判死刑嗎?即使在沒有真的致人於死的情況下也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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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殺人有分蓄意、過失與隨機,其中隨機也算是蓄意殺人,只是動機不同。

      如果你明知自己要開車,卻還是喝了酒,這就滿足了「隨機」殺人的可能性,當然,不見得會撞死人,但至少也構成「蓄意」、「隨機」傷人的預備犯要件。

      尤其是「蓄意」這一項,這跟過失可不同,罪責差很多的。

      當然,台灣多的是「喝兩杯又不會怎樣」的想法,也的確,「大多數人」喝兩杯還不致於會出事,只是酒測會過不了而已。

      所以問題來了,今天如果一個沒喝爛醉,基本上還很清楚,只是喝了點酒的人(這種人絕對很多),然後他開車上路,遇到警察,在重刑的可能性之下,你覺得他會怎樣?加速逃逸然後撞更多人(本來不會撞到人的),或者去撞警察。

      這樣好嗎?

      要知道,其實以台灣的文化而言,絕大多數酒駕「都不會出事」,只是有危險性而已,對這種人,你給予重罰,只會製造更多問題,比方說找議員關說,製造執法員警更多困擾。

      所以不從文化著手不行,也就是「自覺酒駕是種羞恥的行為」。

      所以才說從犯罪的分類著手,因為酒駕條例某方面來說,反而是一種道德上的保護傘,畢竟殺人罪在理解上才是最糟糕的罪行,跟性侵或失虐案件一樣可惡。

      去看看喜宴場合,多的是「喝兩杯」,意識清楚,然後說沒問題的傢伙,雖說也的確是沒問題,但這是文化,一個喝兩杯跟喝兩瓶的人跟你說沒問題,但問題可大著,偏偏文化上的因素讓他們的說法有了合理性。

      今天在台灣,當你知道有人待會要開車,你可能會勸他「少喝一點」,開車「小心一點」,卻不會否定喝酒與開車的行為。

      但如果變成「你不該喝酒」、「我幫你叫車」、「你不准開車」,要說這話需要勇氣的,你會變嫌多管閒事,甚至被罵侮辱人家男子氣概。

      但酒駕如果變成準謀殺罪行,直接從法律上給予酒駕一種污名,這才能在社會上引起共鳴。

      我自己是滴酒不沾啦!就連食物裡面有酒的我也不大喜歡吃,但我不會說喝酒是一種犯罪行為,只是喝酒與開車不能同時存在而已。

      話說回來,喝酒開車或騎機車是個問題,那騎單車呢?步行呢?這要算什麼?我是說,酒後在馬路上亂逛被撞,這要算誰的?你只管酒「駕」,那其他的呢?酒後溜直排輪?酒後搭公車?要知道,酒駕不見得是去撞人,也可能是被撞,跟酒後步行一樣,酒駕條例又能管多少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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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美國研究:酒測值0.25已會影響駕駛
      http://technews.tw/2013/06/14/study-one-fifth-of-designated-drivers-impaired-behind-wheel/

      酒駕後死的通常是無辜的人

      酒後走路騎單車,死的應該是自己吧?撞他的一樣倒楣,不過應該不會死?

      我贊成你的看法,這應該從觀念著手,也贊成酒駕撞死人應該用故意殺人起訴,不過更贊成酒駕被抓,先拘役72小時

      因為重罰,怕被捕,反而撞死人 vs 在觀念沒有改變前(即使改變我想也不可能都不出包)等著酒駕隨機撞死人 (有上媒體的本週就有三件)

      你的看法,表面上是尊重人權,卻沒考慮到現狀:倒楣的人正在路口被撞死,而你卻認為應該慢慢改變社會風氣

      就跟罪犯可不可以假釋一樣,根據物理學,被關在監獄的罪犯不可能同時在外面犯案.........

      任何的道德勸說,也沒辦法遏制不道德的人

      p.s.這個國家已經爛到一定程度了,前兩天的國中生畢業落水死亡事件,沒有半個公務單位出來追查,誰賣啤酒給國中生,即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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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有說要「慢慢」改變社會風氣嗎?我說的是,直接把酒駕變成預備傷害或預備殺人案件,這刑責可不輕,你要先搞清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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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個人覺得開快車、闖紅燈、缺乏安全距離觀念之類的習慣,可能才是酒駕致死的更深層原因;一個平常車開得小心翼翼的人,即使喝酒也很難撞死人吧,當然這只是猜測。

    另外就是台灣交通還有很多更基本的事情還未做好,比如說人車分道,或者更積極的巡邏、執法,讓開快車變成一件難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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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實也台灣的路況,開快車本來就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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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今天看新聞,又有一個超扯的,有一個男的酒駕,被警察抓到要酒測,他為了逃避刑責,死也不肯測,就故意要蓄意不測,想花錢了事就好,警察只好就開出拒絕配合酒測的罰單九萬元,深深覺得改跟沒改根本沒差嘛!!!居然可以這樣鑽法律漏洞,立法人腦袋浸水了嗎?至少拒測要比超標罰得讓人感覺更嚴重才對(怎麼會沒想到?沒讀法律系的人民還比較聰明?)導致現在一堆危險荒唐事出現!!!!!還有據說現在改的標準,喝個燒酒雞就會被測到,(雖然我看了也挺讚同不要用重法的觀點,但這裡既然他們要用重法,也要用在真正會肇事的人罰,別拿一般人開刀找碴好不)真是無言耶= =感覺罰到的都是沒錢的善良市民...
    常來看大大的文章,不管哪種都好有趣,看得津津有味,尤其是社論,每次看到很氣的,就來這裡看你評理(有看到您寫同樣事件就更開心了),看得好爽,真是對這政府超氣,又不能改變現狀的鬱悶無奈中的一股清流啊!!看了心情會好一點!!!!!每次看都一直點頭,對您思路清晰的觀點都超認同的,有時我沒想到的也會被您說服而改變或增加想法了!!!
    我觀察覺得現在的青年大都很明理,大膽表態的通常都是跟我相同想法的人,並且也是我看到的人中的多數,希望那些僵化思想的老人快點失去投票權,一起順利推翻惡政吧!!!(雖有點狠,但是我跟我妹的超真心想法,因為再繼續給他們搞下去,台灣就要爛到無可救藥,我們還是也無能為力,希望下屆就能順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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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無聊的重罰只會惡化問題,而且大多數酒駕其實不致於肇事。

      所以我說換成刑法,因為刑法構成要件比較嚴格,所以反而比較不會變成浮濫使用,當然,警察要判定是否酒駕,酒測還是要做,可是「傷害案件現行犯」若是拒捕,不是罰錢酒可以了事,到時候你再看拒捕有沒有比較有利。

      去看看肇事比例有多少是開高級車的,光想這個,就知道,平常他們很可能小醉花錢解決或搞特權抽單不少,重罰,只是更凸顯貧富不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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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過就所的認知,現在法律對酒駕的認知似乎是「有認識過失」─因為現在法律似乎認為酒駕是「我知道這行為有風險,但我還是去做,只是我沒有希望這樣的風險發生」,而若要算做「故意」的話,就要是「我知道這行為有風險,但我還是去做,而且我多少希望這樣的風險發生」這樣‧‧‧

    對於各種故意與過失的劃分,可以參考一下這裡的說明: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6736814-%E4%BB%A5%E7%9B%B4%E5%A0%B1%E6%80%A8%EF%BC%8C%E4%B8%8D%E6%98%AF%E4%BB%A5%E9%84%89%E6%B0%91%E6%B0%A3%E5%A0%B1%E6%80%A8%EF%BC%8D%EF%BC%8D%E9%85%92%E9%A7%95%E6%94%B9%E5%88%A4%E6%95%85

    不過話說回來,似乎這次酒駕執法的例子,就是「順從民意的政策卻反而惹出更多問題並進而造成更多民怨」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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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過另一方面,碰到另人生厭罪案就要求加重處罰,以儆效尤,似乎是一般人直覺的反應─藉由加重犯罪後果的不快,來減少犯罪行為的(一般人推想的)潛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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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也是台灣哲學教育不足(或者該說根本沒有)的禍害。

      台灣人普遍遇到問題,選擇是丟掉、逃避、交給別人。

      所以才會動不動就說「通通死刑」、「鞭刑」、「閹掉」,光聽這些話,就知道這傢伙心智年齡還停在猿人時代。

      而且如我所說,這些人面對犯罪行為的判斷不是該不該,而是划不划得來,這很變態,因為這表示他自己也是在盤算,如果划得來她也要這樣做。

      真正公民教育,是該教導「這是錯誤的價值,根本就不發生」,所以當社會發生這種問題,該想的是「社會教育到底出了什麼問題」,而不是「罰重一點上他們覺得划不來」。

      台灣人的公民素養還差得很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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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完全同意...

      在這類議題上

      許多人只想吃止痛藥

      但問題還是留在那邊

      什麼都沒解決 只是等著事情更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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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因為台灣的教育不教人民思考啊!甚至禁止你思考,刻意醜化思考,只想培養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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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過似乎不是只有臺灣人才會想藉由嚴刑峻法來減少犯罪,看了一些東西,國外的平民百姓中,似乎也有很多會想藉嚴刑峻法來減少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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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實,全世界都是這樣的,我到想看有沒有哪一國不是這樣。

      就算是早就廢死的國家,比方說北歐國家,她們也一樣是大多民眾都很想要槍斃大壞蛋的,問題在於,人家知道這是「不健康的想法」,是一種「情緒化的原始反射」。

      我看見大壞蛋的新聞,第一個反應也是槍斃啊!像看見國民黨就很希望他們快點去死一死,但我還是反對死刑啊!

      成熟的公民,有能力把自己的情緒化反應與應有的理性思維分開看待,這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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