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權主義大亂鬥

這幾天網路上很不平靜,先是阿苗與蘇美人槓上(然後越來越多人參戰),再來是同性婚姻獲得各黨團立委支持,進入實質立法程序,毫不意外的引起護家盟等團體跳腳。

後一個議題,因為同溫層的關係,我這邊基本上沒太多波瀾,頂多是很多人嘲笑護家盟而已。但前一項就有趣了,因為各方說法都有,顯然在我的網路交友圈裡,這部份議題還是很多元的。



這還滿有意思的,畢竟我這個人權立場一直很鮮明,而且罵人酸人絕不手軟,理論上同溫層應該很厚實的,怎麼今天關於母豬教的議題一出來,各方說法都有,這好玩啊!

不過因為我一開始沒追到,所以只看到後面開始亂鬥的部份,多少有點搞不清狀況,因此也沒有一如往常的跳進去,畢竟有些名詞我自己都不很清楚其中定義。

但倒是看見很多女權、男權的字眼,姑且不論這兩個名詞應該是怎樣的,我到想針對「人權」這樣的觀點去闡述我自己的看法,因為這部份也直接對應到同性婚姻議題。或者說,他也同時可以延伸到兒少保護、老人政策、種族政策、文化政策,乃至於死刑議題、司法改革,甚至環保與動保議題、經濟安全、居住正義等等有的沒的。

對,基本上,我對於人權的觀點,主宰了我對於整體社會議題的核心價值觀,如果有人覺得我為何什麼議題都可以有意見,其實說穿了,是因為我有一個自己嚴守的人權價值,只要站穩這個立足點,我就敢對任何社會意題發表意見,而且要戰的話也毫無疑慮。

身為基督徒,耶穌所提的,一切律法的總綱,就是第一指引。
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
~馬太福音22:37-40~

當然,你不一定要信教才能有這樣的前提,其實很多了不起的人都是用這樣的前提活著的,而我早在信主之前,早已經是按這照樣的準則在思考。也有信徒根本沒有好好正視這兩個最大戒命(但這兩個其實是同一個,前一個是後一個的行事準則,不妨看看這篇「我的來世想像,我的相信」),所以是不是信徒與是否會用這樣的思考方式無關。

好啦!既然我有了這個最大前提,我對於人權的觀念就很直接--人權必須是毫無例外、毫無排除條件的適用於全體人類。

簡單說,全體人類都該擁有同樣的人權條件,而且不能有人比較高,也不能有人比較低,全都一樣。

從這邊開始,去看男權、女權,就會發現哪裡怪怪的。

在這邊,我先把權利跟成三種差異類別,一個是社會文化價值的權利,二是形式制度的權利,三是特殊權利。

只在某些狀況下適用的權利--以及附帶的相對義務或限制

先說特殊權權利好了,雖然我們訴求人人平等,但我們就是願意,或者有必要給某些人特別的權力。不過要注意,這些權利,基本上都是伴隨其他義務或限制而產生的,可不是什麼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比方說兒童,法令給兒童一些特別的保障,甚至對於侵犯兒童權利的人給予加重處罰,這給了兒童一個更高的權利地位。但要知道,這也是因為兒童負擔了相對的限制,比方說不能處份財產、沒有投票權、需要監護人,或者不能合法看A片之類的,有就是在某些部份的權力受到限制或降低。

例如身心障礙者,我們給予一些經濟性的優惠,例如減稅、大眾運輸半票、免費停車等,但他們也同時負擔了很多限制,最直接的就是生理限制,還有連帶引起的就業選擇、日常生活限制或者大量醫療需求等等。

這一點可以類比到動物權,就算相信眾生平等,但頻臨絕種的物種,我們就會分級監控、立法保障棲地、加重處罰盜獵等等,但看見蒼蠅,一樣打過去。

這是特殊權利,他保障,也同時限制,有個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受刑人,因為他們被剝奪了某些自由權利,但也同時需要受到政府「保護」,同時提供「教育」機會,當然,後面的部份在台灣基本上就是沒有,只是單純剝奪自由,同時讓受刑人在監獄中對社會累積更多憤怒而已。換句話說,從人權觀點來看獄政,問題會變得很直接,因為當你只想著要報復、要讓他好看,基本上你不是在建立一個平權的世界,而是在撕裂。不是說犯罪者不需受處罰,而是喪失自由權本身就是處罰,多餘的痛苦是無益處的,因為我們要得不是讓人倒大霉,而是認罪悔改,這才是善的勝利。

好啦!既然是特殊權利,就表示他只適用於某種狀況或某個階段,這個真的要小心,因為他也同時意味著區隔或標籤,一不小心就會變成特權,或者歧視。不過我們就先談到這裡,待會再回來。

法定權利--一個幾無排除適用的通則

形式制度的權利是很重要的「基本權利」,通常也是立法攻防的焦點,算是一般概念中最基本的人權條件。

比方說美國黑人的投票權。

曾經,黑人被列入「特殊權利」適用範圍,但實際上我們很清楚這是剝奪,所以引起抗爭活動,最後他被從特殊權利裡面排除,列入法定權利裡面--「黑人」消失,他跟所有的人一樣有投票權。

同樣的,女性也曾經沒有投票權,甚至不能處分財產、孩子強制冠夫姓之類有的沒的(日本現在都還要妻子冠夫姓,所以別以為日本人權表現有多好啊!至少在性別平權上日本表現還很落伍的)。

於是,我們有了「女權主義者」,她們努力爭取性權益,也的確取得不少成果,至少在「制度上」,所以基本上,在法律上男女是取得平權了。

幾乎啦!像台灣,祭祀公業的繼承權也還僅限男性,這些都是制度層面上需要去改善的東西。也是女權運動還在努力的目標。

但有個特點大家可以注意,這類制度性的平等權利,最主要的訴求方式,就是「除去特定全體名詞」,例如只有白人可以投票,變成人人都可以投票。簡單說,本來有限制男女之類的權利事項,改成全體國民、全人類、所有成年人之類的用詞。

比方說同性婚姻就是個例子,消除差異化,本身就是人權指標,也是耶穌最直接的教導,所以基督徒反同婚,本身就是莫名其妙,正因為是基督徒更要跳出來支持同婚啊

基本上,制度上的平等在大多數情況都是可以很直觀判斷「該不該」的,比方說不論男女,都可以有投票權、都有權利開車之類的。但有些就沒那樣好判斷了,比方說該不該有女性保障名額。

就「被選舉」這件事來說,女性保障名額行之有年,不過當初希望「保障」女性參政的目標,到抵達成多少呢?

我們先看看,這其實是一種「特殊權利」,也就是當女性候選人當選人數低於保障人數時,得票數最低的男性當選人會被排除。而且要注意,這個特殊權利,其實沒伴隨其他限制。

或者說,這個限制是「看不見」的,或者說,我們認知到女性的參政權有受到某種侵害與不平等,也就是待會要談的最後一項,社會文化價值上的權利。

但基本上,我們會認同制度上的平等,是因為他適用於社會上的大多數人,他有著最大範圍的適用性,比方說投票權,在國民中只排除未成年人與被宣告無公民權的人(如褫奪公權)。言論自由權範圍更大,某些言論只要不涉及實際行為就沒關係(例如針對不特定對象罵一句「幹」),這個權利適用於全體國民(甚至非本國人也同樣享有)。

這也是最容易判斷的權利事項, 但是否最容易改善,就不一定了,比方說母語權利,在台灣,基本上除了最新近殖民政權帶來的北京話,其他母語權全被迫害,這一點非常明顯,卻很難改善--因為有人無法判斷,甚至在理解受迫害的狀況下加入迫害者行列--因為種人沒思考能力,或者奴性堅強。

這部份就要往下一項權利來看了。

價值權利--根植於社會文化或階級利益糾葛的權利事項

這部份很麻煩,超麻煩的,根本是吵架的根源,比方說這次的阿苗大戰蘇美人,就是從這邊開始的。

先說清楚,我追求的人權,是「平權」,就像把「黑人不能投票」變成「人人都能投票」,我要做的是「消除標籤」。

比方說「同性戀不能結婚」變成「人人都能結婚」,我們要得不是「同志婚姻專法」,就像我們不要「原住民投票專法」一樣。一個人就是一票,統統一樣。

對,我們要得是「一樣」,換句話說,不要被特別分隔出來。

但就客觀事實來說,差異的確存在,比方說男女在生理上就是不同,徹底不同,這一點你完全無法否認,不管你心理狀態是怎樣的,總之就是有差異。 (對,甚至有雙性人)

比方說,女生就是沒辦法用男生的小便盆。

而這種差異,千萬年下來,累積了一些根植在文化裡的東西,比方說「父」權優勢(不是「男」權喔!)

老實說,「父」權這種用法雖說有些歷史淵源,但現在用種名詞,真的很容易失焦,比方說女性主管濫用權勢壓迫部屬,其實就是一種「父」權式的權利宰制,但明明指涉對象是女性……然後受害男性卻背了名詞的黑鍋,比方說男性部屬如果反抗,會被說「驕傲的父權意識作祟」、「欺負女性(弱勢性別)主管」。

沒錯,「父權」這種講法本身有他比較正式一點的定義(雖說每個人的正式定義可能有有差別),我平常也會使用,但卻很難避免這種一開始就貼上性別標籤的名詞所帶來的困擾,比方說一個很「父權思想的女性」是什麼?到底是她「做事像父權主義者」,還是她「擁護父權宰制女性並自居下位」,畢竟,這兩種人剛好相對但也成對。

所以這次,「男權」與「女權」戰了起來(雖說表面上是母豬教與反母豬教,但其實涉及戰火的不只兩造,還包括戰術指導的第三者)。

而且,老實說上面只是我個人解釋,是我的價值觀,我的價值中立。偏偏這玩意每個人都有,而且大家都不一樣(不妨看看這篇「中立論」),一旦涉及人權大旗,每個人都義憤填膺義無反顧一馬當先一夫當關又或者意有所指的挺身而出,結果就是大亂鬥。

我要先說,在討論「制度性權利」的時候,我會認同「女權」這樣的旗幟,畢竟制度上的歧視或不平等是很直接影響社會價值觀的東西,必須替弱勢者發聲--假如有人在法律上直接被賦予一個弱者或者差異化的標籤,而且我們認定這是不公不義的,那我們就用這個標籤來發聲,但請注意,我們的目的是要去除這個標籤。

就像選舉時的「女性保障名額」,他從不保障你達到「半數」,實際上他只保障少數席位,這是因為我們在社會文化的權利上,讓女性的政治資源顯然比較處於不利的一方,因此需要保障,但也有其限度。但我們最終的期待是,根本不用「女性保障名額」這種制度,而是可以「真的」公平競爭(我們可以看見選舉中,針對女性適不適合從政可以有多少負面標籤,對男性則無)。簡單說,最終希望在制度面徹底的去除差異化。

帶這一點也代表了,當我們在制度上盡力達到平權的同時,在文化價值上面,我們也要開始注意這類差異化標籤的使用了。

簡單說,如果你爭取的是在文化價值上的權利的時候(有時候甚至不是權利,只是個人個性,或者社會契約,比方說約會的時候誰要付帳) ,其實最好是去除這類標籤,比方說,針對約會時要不要付帳,男生付帳是否表示接下來要上床之類「老實說根本無關權利,只是你到底把人與人的交流當什麼東西看待」的問題,你用「女權」、「仇女」、「男權」、「仇男」之類的框架來框,這不出事才奇怪。

如果你真的就這樣用了,要知道,這種討論,只要有標籤出來,而且被胡亂使用,相對的標籤會自然產生,然後就吵起來了--除非你打從一開始就是要這要搞人家,而且網路上本來就容易失控啊!

說真的,到了文化價值層面,這類討論應該統稱「人權」。

就我一開始提到的三種人權分類,特殊權利有其分類必要,因為他的目的是保護差異者,原本就有必要針對差異去定義與區隔,到了制度層面的權利,分類是為了標記受迫者,並協助展開反抗,最終目標是「去標籤」化。

到了文化價值層面,說實在的,最好是全面去除差異化標籤,比方說不要歧視「身障者」這種訴求,其實我們要求的是不要歧視「任何人」,這一點也可以拿去檢討博愛座存在必要,因為台灣社會有可憐到必須標記某些種類的人,凸顯他們的弱勢,然後逼迫其他人讓座嗎?老實說那玩意的存在本身就是在控訴台灣社會不長進,因為完全否定人民有能力自行判斷哪些人需要協助,或者判斷自己需要協助。

只是有感而發

要先承認,因為這次的混戰我沒跟到,所以促成我整理自己思緒,基本上就是我自己的想法,別問我有什麼理論根據,因為我一直都喜歡自己發展理論,因為對我而言,這是活著最重要的事情,不然上帝幹麼在人類吃了智慧果之後不乾脆燒毀重來,我相信他就是要我們開始去想,很負責的去想,畢竟你都吃下去了,就讓這個智慧果有點用處吧!對我而言,思考怠惰是相當糟糕的事情啊!

但也因為我在文化價值層面的切入點,長久一來都是用人權,老實說對於個別男權女權的爭論不大在乎,但這次混戰,也讓我看見很多不同論述,還滿好玩的就是了。

當然,如果是制度面的,例如勞權、居住正義、環境議題之類,還是會去區分,尤其是標定既得利益的迫害者出來打,沒在客氣啦!只是,如果你不能從最高位的人權觀念去概括,你就會忽略每個人都有不同職能角色這個立體的事實,這很容易殺過頭的啊!

雖說看吵架,尤其是各種有創意的罵法,有趣是有趣,不過殺過頭了,只怕失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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