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貪財?誰的利益?

士林王家強拆案,讓很多價值觀受到檢視,所謂文林苑都更案,到底誰貪財?誰的利益?多數跟少數又怎樣?依法行政是什麼意思?這很值得討論啊!

這樣說好了,都更就出發點來說,是好的,簡單說,他希望這個「都市」變好,同時,也希望「住在這裡的人」日子變好。

給我看好了,必須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才算是功德圓滿,不然這個都更只是唬爛而已。


都更,簡單說,就是把一個「被歸類為老舊、雜亂、安全堪慮、不好看」之類的地區,經過上面原住戶(或擁有人)「同意」,整個拆掉,然後蓋成新的東西。

這個新東西,可能是公共建築(表示是政府興建),那就要請原住戶搬走,政府則給予拆遷補償。

若是新的居住或住商建物(表示是私人興建),那就要跟住戶商量,看是要搬走,還是「換間新房子給你」。

請注意,這些事情,都是在希望這個「都市」變好,同時,也希望「住在這裡的人」日子變好的條件下進行的,簡單說,如果你本來住在這,然後都更後要換間新房子來住,至少你不能讓「居住品質越來越糟」吧!

當然,所謂提昇居住品質,這見仁見智,有人拿了拆遷補償之後搬去其他地方住,這是他的選擇,又或者跟建商協定換屋,換一間「他覺得合意」的房子,當然,也會有人不想換,理由很簡單,因為越換越糟糕。

比方說士林王家這個案子,有人說他們一開始想換店面,又或者說他們想要2億,所以說人家貪財。

是嗎?那你們這些已經同意要換的都是善心人士,願意虧損去跟建商換?聽你在放屁。

拿我家當例子好了,我家這種鄉下地方當然是沒人會想來搞都更,但拿來舉例卻滿能凸顯問題的。

我家地坪70坪,房屋建坪也是70坪,後來跟很多鄉下透天一樣,三樓也加蓋鐵皮屋,現在使用面積有一百多坪。

先搞清楚,我家就是需要這樣大的空間(我們家有九個人,年底還會多一個),因為有一堆圖畫跟畫框要放,這些空間其實有一大半是當倉儲用,居住空間實際上還有點不夠。

所以如果有人要都更,說要分給我家「公寓」,說是三間好了,還分在不同樓層,總面積就算給我90坪好了(還說算我賺到,因為加蓋的不算)。

我管你去死,我才不換勒!除非你給我一二樓的店面,而且給兩間甚至三間連棟,還要負責給我改建成打通的,總之總面積不能低於我家目前使用面積,這樣叫我貪財?我還沒跟你算目前停車停在門口方變得很,改成大樓要停地下比較不方便,而且還有管理費要繳,怎麼算我都很虧啊!

至於說什麼換了以後房屋價值一樣甚至更高,聽你在放屁,自住的房子,價格越高只是讓稅金變多而已,我還巴不得房價跌多一點,這樣稅金才會變低,我要的是「至少相同的居住品質」,誰跟你在談價錢

你要讓我覺得「生活品質有變好」,那應該是居住的面積便更大、出入更方便、停車更方便才算數吧!哪有越變越差的道理?像我爸最近在畫500號的圖,那玩意一般公寓的客廳都塞不下去,何況在公寓電梯裡搬上搬下的,開什麼玩笑。

所以我為何要都更?你說我家老舊不好看?我管你去死,要的話,政府補助讓我家拉皮不就得了,都更個什麼鬼?還不是給建商大賺而已。

我倒想問問那些同意都更的,你這樣跟建商換,真有「賺到」嗎?別的不談,就算讓你一比一交換,新房子從破公寓變豪宅,你的生活品質能變好嗎?首先,稅金變重,因為房子值錢,其次,管理費很驚人,很多老舊公寓連管理費都不用的阿!

如果你的收入還是一樣多,甚至都快退休,沒收入了(不是每個人都有18%的),結果換新房子開銷大增,這樣你說生活品質變好?真有很好?當然,新房子大概都會設計停車位,這一點算不錯,這都是住戶需要去衡量的重點。

總之,你決定要不要交換,為的還不是「圖利」自己,希望生活品質變好(若說你會答應是為了整個都市未來更加美好,騙鬼去吧!),那你今天同意跟別人不同意,理由還不是不一樣,都是下過這種判斷才做的決定阿!

所以只要有人不同意就叫貪財?開什麼玩笑,那那些同意的還不是因為貪財才同意的,因為覺得換了「有賺」不是嗎?

如果有人要換我家,那我也要提出「合理價位」,我會一次要三億,理由很簡單,我要搬去其他「比現在好」的地段,買「比現在更大更好」的房子,我家雖然是鄉下舊房子,但既然我家「有都更價值」,那就該以「都更的價值來衡量」,因為我要搬去「至少跟現在同樣價位的地段」,這樣我的居住品質才不會下降阿!

別忘記,都更的目的是「希望這個「都市」變好,同時,也希望「住在這裡的人」日子變好」。

所以如果不能讓我變更好,我幹嘛讓你都更,只為了讓建商日子變更好?幹!你建商死活關我屁事,台灣居住壓力這樣大,建商本來就是元兇之一,沒詛咒你們就該偷笑了還要我配合勒!

這樣叫貪財?那建商貪財就沒關係?

至於你們同意都更,你們就叫多數利益?我不同意都更,我就叫釘子戶?

不要笑死人,我還沒跟你算居住的情感、居住的慣性(對老年人尤其重要)勒!這些都是必須「換算成價格」的「價值」。

至於依法行政,少聽國民黨政府唬爛,國民黨政府哪一次依法行政過了?明明依照行政程序法,當發現法令所作出的行政處分有問題的時候,公務員「依法應該停止甚至撤銷」這個行政處分,「同時尋求解釋或解決。郝龍斌自己都承認「事先就覺得」這個都更法有問題,你又何必假哭說你要拆也很難過,又沒人叫你拆,因為你「依法」應該不拆,該尋求修法才對。

換句話說,這整件事情,就是北市府違法亂紀,與奸商官商勾結侵害人權,你他馬的還好意思哭,是喜極而泣的哭,說你又拆掉一戶民宅了嗎?

還有人笨到去幫北市府與建商講話勒!果然笨到會去挺藍是一件很丟臉的事情,有夠沒水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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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打一些東西,如果要我換屋,除了換更大更好的房子之外,還要給我兩次搬家的費用(遷出與遷入),以及蓋房子期間「租同樣等級房子」的全額房租,如果因為住太遠影響工作與就學,還要給交通補助甚至交通意外保險。

我覺得這樣才叫「合理」,我可沒有多「賺」你什麼東西,這只是基本要求而已,因為以後稅金加重、管理費用加重還是我自己要負擔,還有搬家很麻煩,會影響生活節奏,為了讓建商賺錢,我做這樣多犧牲,上列要求根本算便宜建商了。

都更既然要讓我生活變得更好,而建商又想要用我的房地產去「賺更多」,這樣的交換條件才叫合理,在我看來,現在同意都更的人全都虧大了,會覺得賺的大概只有那種本來就錢太多,房子用來投資的那種人,但要我說的話,這種人的意見一開始就開排除掉,因為這些人也是造成台灣居住正義不彰的兇手之一,不罰他們就該偷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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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從文林苑強拆案看利益與人權的迷糊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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