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算哪門子標準?

最近有兩個法案非常有趣,一是菸害防治法,一是博奕條款。

我個人是非常反對抽煙的人,反對到覺得全世界都該禁煙,對我而言用多麼極端的方式禁煙都不為過,反正不要讓我聞到就是了(連殘留的煙味或留在物品上的味道也不准)。

檳榔也樣。

但我我個人期望是一回事,法令是一回事。現在施行的菸害防治法變嚴格了,這我當然歡迎,但法令內容不週延就很可笑了。

但這還事小,讓人覺得莫名其妙的是博奕條款。

簡單說,可以賭博,但不可以抽煙。

抽煙如果管制得宜,其實對他人影響不會太大,我尊重有些人抽煙的權力(別被我聞到就好)。但賭博……

若要說衡量一個行為的各種成份,比說道德性、傷害性、社會觀感之類的,大家覺得抽煙跟賭博要如何分個高下。

相信大家都會覺得賭博是一個「比較差」的行為。

結果現在這個白痴政府對抽煙的限制變嚴格,卻開放賭博。

對啦!憲法沒有規定智障不能當總統,但七百萬人選一個智障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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