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生條款是嗎?對不起,這是台灣常見條款。

先來看一則新聞報導:
離職無論任何理由得賠2萬元!網友:畜生條款,沒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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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有幾個條文長這樣:
一、 應聘後卻聘時,不論任何理由,均應賠償新台幣貳萬元。
二、 於離職日三各(個)月以前(含)提出者,罰一各(個)月薪資,於離職日三各月後提出者,罰二各(個)月薪資。(這不就是要人家不能離職嗎?)
三、 聘約期間如就學、出國(限依親、移民)、結婚、因病不適宜工作、殘廢等需要離職者,應提出有效證明經董事長核准,且離職日須在開學日、出國日及結婚日的前三個月,但因病不適宜工作及殘廢以董事長核准日為離職日。違約罰款由董事長擬定,但以不超出聘約三之範圍。
四、 無論不續聘、不應聘、違約或正當理由之離職,均需於離職日二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並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否則視為違規離職,應賠償一個月全薪。
五、 聘約期滿,不在應聘,或終止聘約,應即辦理移交呈請本會核准始得離職,並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津貼及費用。

好,這些當然是很可惡的條款,但我接勞資糾紛調解業務幾個月,我只想跟大家說一件事情--這是常見條款。

當然,惡劣到這麼「完整」的還真是不多見,但我見過離職要陪六萬的,而十多年前我離開醫院時可是賠了十萬,那時也不知道這是違法的,那時若懂法令的話我根本不用陪。

而新聞底下留言也很寶,居然很多人以為廠商不會天真到把這些違法條文訴諸文字,真是對不起了,真的他們就是這樣訂,甚至還大辣辣的送工作規則想要我這邊幫公司備查,只因為老闆覺得自己很了不起,根本不甩勞基法,因為這叫「私人契約」。

這一點很重要,很多員工也以為這叫私人契約,所以就隨便資方予取予求(我當年就是這樣蠢),其實這是錯得,勞動契約雖然屬於私法契約,但基於勞資對等原則,偏偏資方佔有絕對優勢,所以才會用勞基法來約束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所以雖然你是私人契約,卻必須以勞基法為底限。

最近真的聽太多老闆在叫囂著「現在勞工態度很差,動不動就搬勞基法出來」……建議看看這篇「一代不如一代」,然後想想你當年是怎樣的。

勞基法是底限,你給員工的福利低於勞基法還好意思說你是老闆?不適任老闆就是要淘汰掉啊!你公司倒了關我屁事?惡質企業本來就該剷除啊!

台灣就是這種奴才觀嚴重,永遠只想剝削員工,要增加利潤,最好當然是產品能賣,然後價格合李所以能有足夠利潤,而利潤夠不夠當然必須把經營成本也算進去才行,偏偏台灣老闆想的永遠是砍員工薪水,光這一點就夠賤了,還好意思說員工忠誠與工作態度不佳?先想想你連勞基法的底線保障都不能遵守了,請問你有照顧員工嗎?

勞方自己也是問題,因為不願意去理解自己權益,更不敢捍衛自己權益,所以常常到被壓榨過頭了才來找我們,不少情況還滿離譜的,但這些很多其實根本是應徵時就能避開的啊!

因為暑假要到了,很多學生會去打工,而最近也常發生打工學生被壓榨的案子(尤其是飲料店跟餐飲業,違法的非常多),大家真的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工讀生也是勞工,同樣適用勞基法,這一點一定要搞清楚,別被老闆隨便就唬爛過去。
  2. 因為工讀生也適用勞基法,所以只要去工作,就該有勞健保,老闆也要提撥勞退基金,這是基本權益,絕對不要放棄,尤其勞保跟勞退都要看年資的,既然去打工了,就該開始累積自己勞保年資,這會影響到你老年時退休金的--別被老闆偷了你的老年保障。(不過依法事業單位員工在五人以下,老闆可以不用成立投保單位,去小單位的人要自己注意。)
  3. 就算小公司老闆沒幫你保勞保,請注意,職災險跟勞退金是「強制」的,就算只有一個員工,老闆還是要幫你投保職災保險而且幫你提撥6%勞工退休金。如果沒有,申訴就對了,或者申請調處,由公部門幫你要回這筆錢。
  4. 另外常見的是高薪低報,比方說你一個月薪水23K,但公司卻幫你投保最低的19273,這也會影響你的退休金與保險給付,等於公司偷你的錢,記得要去討回來。勞保資料去勞保局查一下就有,每個人隨時都可以查自己的資料,有空去對一下吧!
  5. 注意工資是多少,工讀生大多是算時薪,目前一小時最低是115,比這個低就是違法。若是月薪,最低是19273,換算成時薪是80元,這要分清楚,很多老闆算錢時用80,扣你錢卻用115,超不要臉的,何況「根本不可以扣錢」(這個我會另外撰文來寫,先給大家一個基本觀念--公司不論任何理由都沒資格扣員工薪水,完全沒資格,一扣就是違法,不管你什麼遲到早退曠職的,總之不可以扣)。
  6. 投保薪資算法要注意,很多公司會跟你說你底薪很低,是加了一些有的沒的加給才變多的,對不起,這是騙人,你領多少錢( 經常性給付,若是像三節獎金這種可以不算),投保薪資就是多少,公司其他說詞根本不用甩。
  7. 加班就是要算錢,這一點也是工讀生常被坳的,當然,工作時間很難切的剛好,五分十分的也不用太計較,但如果被坳工作超過30分鐘一小時的,記得要爭取自己應有的加班費,哪怕你是工讀生。附帶一題,有些公司會用補休取代加班費,對不起,加班費是領薪為原則,休假為例外,這部份選擇權在員工不在老闆,別讓自己權益睡著了。附帶一題,依法「準備時間」就算工作時間,如果公司強制要求要「固定」提早十分鐘準備之類的,要算加班。
  8. 勞動契約很重要,最好是書面契約,只是工讀生往往根本沒簽契約,但勞動條件也該在應徵時就先談好,不然就錄音錄下來。契約是雙方合意的東西,但約定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所以別被老闆唬了,那種「大家都這樣做」、「我們的行業特殊」、「我們這個是不需要按照勞基法的」的白爛理由,就別管他了,講這種話的單位就別去工作了,順便到勞政機關檢舉一下,讓我們好好罰一罰。
  9. 勞動條件變更也是必須雙方合意的,所以涉及薪水、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福利與獎懲、休假排班等等的事項,如果跟當初應徵約定有不同,都涉及合約變更,要重簽的,尤其是「對勞方不利之變更」是強制規定要勞資協商過才行,所以只要公司片面改你的工作事項,別悶不吭聲,公司不管就來告吧!
  10.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與勞動法規牴觸者無效,這一點先跟大家報告,只要老闆的要求違法,損及權益的都可以求常,違法的都可以開罰,不用客氣。
以上是常見的10點狀況,給大家參考,還有很多違法狀況需要注意的,有機會再分享給大家。大家應該找時間好好研究一下勞基法,畢竟這跟大多數人一輩子的工作都相關,而且台灣勞基法的保障已經算很爛了,如果連這麼爛的保障你都不知道要守護,那還奢求什麼提昇勞工權益?也請大家對自己工作內容有任何疑惑,直接打電話給工作所在地的勞政單位詢問,最好是應徵時就先問清楚,省得之後還要申請調解或申訴,很麻煩的。至於發現有違法的商家,不用客氣,就申訴吧!惡質老闆需要好好教育,這樣才能讓勞動條件有好的循環。

延伸閱讀:
關於放假(不過明年又要改了)

留言

  1. seeker12/6/15

    謝謝您寫這些勞動法規相關的文章,我覺得受益良多。
    想請教一下,要是提出申訴案件之後,政府是以怎樣的形式介入?資方有惡意拖延或不配合的空間嗎?
    對實際情況不是很了解,問題可能不是很好,希望之後可以看到更多關於這方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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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申訴的話,政府會去進行勞動檢查,檢舉人是保密的。

    都直接上門檢查了,沒多少拖延空間。不過申訴案件若有違法事實會處罰,卻不協助求償(因為申訴人保密)

    若是調解案件,責因為要雙方坐下來談,身份當然會曝光,但這樣才能進行求償動作,若能協助勞方獲得和解或求償,也不見得會處罰。

    兩種方式、目的、結果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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