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有個案子,讓人看了直搖頭。
![IMG_20150914_123328](https://farm1.staticflickr.com/641/21236056379_5918112395.jpg)
職災難免,對個人而言,大多數人都可以風平浪靜的工作,但若是對僱主,老實說要你一輩子都沒碰到員工有職災,還真需要一點運氣,若你經營的行業是帶有危險性的,比方說營建、運輸、製造業就更難避免了。
我在勞政部門,看到的當然更多,其實光今年,我就遇到幾件死亡案例(這是單指有產生糾紛的案子),受傷的案子當然更多。我必須說,職災本身很難避免,但糾紛卻可以避免。
前一陣子的案件是這樣的狀況,員工工作中受傷,恐怕還會造成終身障礙(尚在治療中)。老闆是有幫員工投保勞保啦!可是投保金額卻不足(也就是高薪低報,這是違法的)。
邏輯是這樣的,老闆有照顧員工的「責任」,所以今天發生職業災害,員工當然是找老闆要求負責(如醫療補助、工資補償,甚至賠償--假如僱主真有過失)。職災這件事情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也就是不管發生原因是怎樣的(比方說員工自己疏忽之類的),總之僱主就是要負責,因為勞工是在幫僱主做事情的過程中受傷的,僱主就是要負責。
所以今天出事了,員工當然找老闆出面。
於是我們有勞保,用來幫僱主理賠。
懂了嗎?勞保雖說是勞工個人的保險,為何大多數的保費負擔是雇主出的?關鍵就在這裡,勞保其實保護僱主的成份還比較大,因為勞工出事,老闆原本要「負責」的部份,可以大多轉嫁給勞保局理賠,就像汽車強制險一樣,可以用來減輕僱主負擔。
上面提的案例就是這樣,發生職災之後,勞工可以申請「原領全額工資」(不是底薪,這一點絕對不要搞錯,我知道台灣大多數僱主在這一點都違法,歡迎大家檢舉)的職災「工資補償」(補償不是賠償,因為是無過失責任,這一點可以對應到國民黨搞得二二八補償條例,就能知道國民黨到底有沒有認錯,有多無恥)。
這個工資補償,如果你有照勞工薪資誠實投保,勞保局會理賠70%,僱主只要再負擔30%就能解決。另外職災造成傷殘的失能給付,勞保局是「全額」理賠。
偏偏這位老闆有高薪低報的情況,於是變成勞工領到的理賠金額縮水--這也表示,那個差額全部變成雇主要出,而不是拿「我有幫你保勞保」就能推卸責任的。
差多少呢?這次的案子,如果老闆有誠實投保的話,他只要在給勞工7萬9就好了,但今天他因為高薪低報,變成光賠償就高達27萬「起」,如果要認真算,還要加上勞退6%差額他也要賠償,然後高薪低報、提撥不足這些本身也都有罰單要吃(勞政單位跟勞保局兩邊同時開罰),所以本來自負額八萬以內就能和平落幕的事件,瞬間爆漲到四五十萬還留下案底的案件。
這個案件,勞資雙方都看得出是經濟弱勢,最後和解金額,是雙方都吃虧的金額,勞方少拿很多應得理賠金額,資方付出遠比原先保費多很多的金錢(原先保費一個月多五百而已,這位員工工作才九個月,幫老闆賺的錢恐怕還不夠老闆這次賠償)。總之就是雙輸,雖說調解成立算是我的一筆「成績」,但其實也沒什麼好高興的。
(把這個當績效其實意義不大,也有不少案子是被委員刻意弄成不成立,因為有一方快被對方逼到同意不平等條約了,故意不成立,上法院會比較恰當,要說是委員調解能力不好嗎?也不是,只是追求公義而已。)
實務上常碰到有僱主說未幫勞工投保是因為勞方自己不想保(比方說有卡債、有在工會投保、有農保或退伍軍人之類的),我要說,幫員工投保是僱主「責任」,而且投保勞保,對僱主的保障還比員工多(反正員工出事,僱主就是要負全責,不管你有沒有保,我還真碰過有人說他沒幫員工保,所以就「沒有責任」的天兵,等他看到賠償金額就知道痛苦了)。所以,不管員工有什麼意見,反正僱主就是要幫勞工投保,「這是強迫性的」,沒有例外可言。
於於所謂五人以下單位免成立投保單位,聽清楚了,他只說你可以「免成立投保單位」,可沒說你不用幫員工加保,你必須「出錢」「協助」員工加入將對應的「工會」,如果你沒做到,出事照樣算你的。至於勞退6%跟就業保險,則是無論如何都強制要加保,就算你只請一個員工也一樣,請務必注意,不然這兩條賠起來可有你受的了。
整理一下重點:
![IMG_20150914_123328](https://farm1.staticflickr.com/641/21236056379_5918112395.jpg)
職災難免,對個人而言,大多數人都可以風平浪靜的工作,但若是對僱主,老實說要你一輩子都沒碰到員工有職災,還真需要一點運氣,若你經營的行業是帶有危險性的,比方說營建、運輸、製造業就更難避免了。
我在勞政部門,看到的當然更多,其實光今年,我就遇到幾件死亡案例(這是單指有產生糾紛的案子),受傷的案子當然更多。我必須說,職災本身很難避免,但糾紛卻可以避免。
前一陣子的案件是這樣的狀況,員工工作中受傷,恐怕還會造成終身障礙(尚在治療中)。老闆是有幫員工投保勞保啦!可是投保金額卻不足(也就是高薪低報,這是違法的)。
邏輯是這樣的,老闆有照顧員工的「責任」,所以今天發生職業災害,員工當然是找老闆要求負責(如醫療補助、工資補償,甚至賠償--假如僱主真有過失)。職災這件事情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也就是不管發生原因是怎樣的(比方說員工自己疏忽之類的),總之僱主就是要負責,因為勞工是在幫僱主做事情的過程中受傷的,僱主就是要負責。
所以今天出事了,員工當然找老闆出面。
於是我們有勞保,用來幫僱主理賠。
懂了嗎?勞保雖說是勞工個人的保險,為何大多數的保費負擔是雇主出的?關鍵就在這裡,勞保其實保護僱主的成份還比較大,因為勞工出事,老闆原本要「負責」的部份,可以大多轉嫁給勞保局理賠,就像汽車強制險一樣,可以用來減輕僱主負擔。
上面提的案例就是這樣,發生職災之後,勞工可以申請「原領全額工資」(不是底薪,這一點絕對不要搞錯,我知道台灣大多數僱主在這一點都違法,歡迎大家檢舉)的職災「工資補償」(補償不是賠償,因為是無過失責任,這一點可以對應到國民黨搞得二二八補償條例,就能知道國民黨到底有沒有認錯,有多無恥)。
這個工資補償,如果你有照勞工薪資誠實投保,勞保局會理賠70%,僱主只要再負擔30%就能解決。另外職災造成傷殘的失能給付,勞保局是「全額」理賠。
偏偏這位老闆有高薪低報的情況,於是變成勞工領到的理賠金額縮水--這也表示,那個差額全部變成雇主要出,而不是拿「我有幫你保勞保」就能推卸責任的。
差多少呢?這次的案子,如果老闆有誠實投保的話,他只要在給勞工7萬9就好了,但今天他因為高薪低報,變成光賠償就高達27萬「起」,如果要認真算,還要加上勞退6%差額他也要賠償,然後高薪低報、提撥不足這些本身也都有罰單要吃(勞政單位跟勞保局兩邊同時開罰),所以本來自負額八萬以內就能和平落幕的事件,瞬間爆漲到四五十萬還留下案底的案件。
這個案件,勞資雙方都看得出是經濟弱勢,最後和解金額,是雙方都吃虧的金額,勞方少拿很多應得理賠金額,資方付出遠比原先保費多很多的金錢(原先保費一個月多五百而已,這位員工工作才九個月,幫老闆賺的錢恐怕還不夠老闆這次賠償)。總之就是雙輸,雖說調解成立算是我的一筆「成績」,但其實也沒什麼好高興的。
(把這個當績效其實意義不大,也有不少案子是被委員刻意弄成不成立,因為有一方快被對方逼到同意不平等條約了,故意不成立,上法院會比較恰當,要說是委員調解能力不好嗎?也不是,只是追求公義而已。)
實務上常碰到有僱主說未幫勞工投保是因為勞方自己不想保(比方說有卡債、有在工會投保、有農保或退伍軍人之類的),我要說,幫員工投保是僱主「責任」,而且投保勞保,對僱主的保障還比員工多(反正員工出事,僱主就是要負全責,不管你有沒有保,我還真碰過有人說他沒幫員工保,所以就「沒有責任」的天兵,等他看到賠償金額就知道痛苦了)。所以,不管員工有什麼意見,反正僱主就是要幫勞工投保,「這是強迫性的」,沒有例外可言。
於於所謂五人以下單位免成立投保單位,聽清楚了,他只說你可以「免成立投保單位」,可沒說你不用幫員工加保,你必須「出錢」「協助」員工加入將對應的「工會」,如果你沒做到,出事照樣算你的。至於勞退6%跟就業保險,則是無論如何都強制要加保,就算你只請一個員工也一樣,請務必注意,不然這兩條賠起來可有你受的了。
整理一下重點:
- 勞保同時保護勞僱雙方,請老闆務必要「足額投保」,高薪低報本身就是違法的,少跟我鬼扯什麼底薪,勞基法裡面沒底薪這兩個字,就是算全薪(含加班費)。
- 如果有員工找理由不想加保,奉勸各位僱主,這種員工就不要用了,我的經驗是,越是有這種狀況的員工,越容易出事,到時候倒大霉的會是僱主。
- 如果員工報到時未攜帶加保需證件給老闆,就請他回去,那種「第一天上班就身亡」的案子數量可不少,要知道,責任一樣是老闆要付,如果沒加保你就慘了。
- 不少老闆會給員工「延後加保」,對不起,這件事情也是違法的,就是要到職當天加保,你延後加保,致員工損失的退休金、年資,你都要賠償。
- 上述只要提到「違法」的,除了賠償勞方以外,罰金都是四萬到四十五萬不等,每一件分開算,有些還有徒刑,而且勞保局的罰單是另外算的,不要想賭這種東西,我也鼓勵員工大量檢舉,端正勞動環境風氣。
- 很多大企業仗著有法務人員可以用,玩法起來態度超囂張,我更是鼓勵大家站出來修理這種無良企業啊!這些法務自己也是受雇者,態度還這樣惡劣,最好給我反省一下。
勞保快倒了是一回事,但如果你在勞保倒之前人先倒,你就會知道勞保很重要了。
員工近日休陪產假但他未告知雇主我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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