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資爭議調處的注意事項

回到勞政工作雖然才一個多月,但已經看了夠多有的沒的,說真的,勞資爭議雖然大多數問題出在資方(違法或單純小氣之類的),但很多時候,勞方問題也非常大,這些我們有空再談,畢竟大多數申請的勞方都是受害的一方(雖說不見得無辜),只是爭議調處成功率卻不那樣大。無法達成和解的因素當然很多,只是有些是可以事前預防的,如果你有先作到這些事情,成功率可以大大提昇,而就算不成功,要做後續動作也可以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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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給大家一個參考網站(勞資爭議 不看會哭),這個站內容還不少,只是有些東西各縣市政府作法不同,倒不可一概而論,但基本上是沒什麼問題的。不過他是不是運氣太好,我這邊可不少生毛帶角的勞方個案,要說錯都是資方,只怕沒這樣簡單,有些人名一上勞政搜尋系統查詢,就會發現他根本是靠告老闆維生的(是的,所有紀錄都有),作為理論上需要中立的行政單位,上班沒幾天就會學到的第一個就是「勞資雙方的話都不該採信」。

我這話說得很重,但實際上就是如此,也因此證據的提出就非常重要了,可說是根本關鍵。

有一點要先表明,違法的雇主,行政單位固然有去裁罰的權力,但因為任務分工的關係,負責調處業務的我,最希望的是看見勞資可以和解,但和解絕不是某一方被打壓吞下去,這是不同概念的事情,所以你不能一邊在調解現場希望老闆跟你和解,給你多少錢,卻又一方面要我下手處罰雇主,罰重一點。

其實真有調處現場不受理申訴的規定,申訴大致上就「我要揭發你」的意思,這跟希望和解的調處業務是有衝突的,請不要亂開玩笑。

說真的,除非違法太嚴重我們不能裝作沒看到,不然我們反而會用「這次我們就不罰,不然本來要罰你多少……」來誘導雇主跟勞方和解,所以如果要抱怨我們沒罰雇主,只能說你找錯對象了,因為我們第一優先是「讓雙方滿意的和解」,這通常表示要各退一步,或者乾脆公部門退一步,讓勞方拿到錢,資方則不會被罰。

總之就是希望不要搞到怨氣衝天。

好,以上只是前言,接下來講正經的,就是如果你要申請爭議調處案件,到底要準備什麼東西或心態。

話說在前頭,申請調處其實很簡單,填個表就成了,只是那個表怎麼填,很多人不大清楚。雖說臨櫃辦理時我們會有人協助解說,只是來申請的人十件有七件搞不清楚狀況,於是申請書上面的資料也很模糊,大多不能反應真實狀況。

所以,如果你要來申請案件,比較好的方式其實是「先搞清楚你到底要不要申請」。

這部份最好是直接打電話來問,好好把案件內容講清楚,因為臨櫃的時間壓力比較大,可以的話用電話先問清楚,畢竟大多數人對於勞動法令都不大熟悉,當然也有另一派的人是法規翻到爛,只是完全搞錯,總之最好事先問清楚。爭議調處申請書上最重要的部份,就是申請事由,這部份絕對不要隨便亂寫,我已經碰過好幾件寫得東西跟來了以後講得完全不同的案子--十之八九涉及私人恩怨。拜託,請把爭議項目寫清楚,少再那邊「我想要當面再講」,因為不同委員擅長的案件類型也不一樣,你亂寫只會讓我沒辦法好好安排委員,浪費大家時間而已。

嘉義市並沒規定調解次數,雖說調太多次我們可能拒絕受理,但實際上這種事情還沒發生過,但給勞方方便不能當隨便,你申請了調解,大家都花了時間來要幫你,如果你什麼資料都沒準備,開口就是「反正我也不抱什麼希望」、「先試試看好了,調不成再去法院」,那真的會很不想理你。協調最重視互相尊重,請不要做出不尊重所有人(連自己)的行為來。

至於資料,其實可以的話「什麼東西都拿來」,總之可以當證據的東西都拿來,當然,最重要的是薪資資料、勞健保的證明、勞動契約書、工作規則、勞動相關文件、就醫證明或診斷書之類有的沒的,看你的案子扯到什麼東西,拜託不要什麼「不然下次我再拿過來」,你以為有多少下次?

確認資方是否有違法事實是第一步,也是關鍵,畢竟沒有違法也不用調解了,但這也不代表以要胡說八道,請注意,誣告本身也是違法的,你不要亂講一通讓資方在會議中反咬你一口,因為調解某方面是一種殺價過程,別讓這種過失減少你的籌碼。

此外,最好是先把你要多少錢算一下,這點很重要,我們老是花一堆時間在會議室裡面幫勞方算總共加班幾小時、少錢之類的,老闆欠你多少錢你都搞不清楚的話,現場算真的很難算清楚,因為老闆就在現場出意見,一不小心火氣就上來,最好不要做這種蠢事。(當然,先算完的好處是,我們也可以先幫你確認一下金額對不對)。

話說回來,勞方常常是在搞不清的狀況下被框的,要你算錢也不知從何算起,這部份我只能說,也不強求你要去學這些法令,但拜託,先找人幫忙(比方說,勞保局有不少志工可以幫忙),把你的案子大致上交待一下,把錢算清楚,這樣接下來才好進行。

簡單說,一開始就很清楚要多少錢的案子,成功機率也大很多,你掌握雇主違法的事證越多,我們也比較有辦法幫你講話(但這部份卻不見得能提高成功率,甚至小辮子越多雇主越惱羞成怒)。說真的,現場算錢,因為時間比較緊迫,十之八九會少算,有時候差額還不少,但如果已經達成和解,紀錄上已經簽名同意放棄追訴,你要懊悔也來不及了。

說真的,很多次我都是看到寫得零零落落的申請書,還要打電話去跟勞方確認申請內容,我不是嫌麻煩,能釐清事實比什麼都重要,我也會教勞方資方可能違反哪些法令、可以請求的項目有哪些,可是理論上需要中立的我們,跟某一方聯繫太多是會被講話的(實際上,資方電話打來關切與釐清法律問題的認知比勞方好多了),但如果是『事前』,那就一切都沒問題了,因為只是單純的民眾服務,所以我說事前把案件資料準備好是很重要的,等我們錄案進入官方程序,該遵守的規矩還是必要的。

對了,也許你會想說,民眾來申請的時候,你好好得跟他解說並教他填單子不就好了?我要說,首先,民眾來,大多碰不上我們這些可能正在調解室裡開會的承辦人,而是志工或替代役,如果是用信件申請的更是……

法令保護懂法的人,這一點對勞資雙方都適用,只是往往資方懂比較多,這是很現實的東西,常常勞方被騙簽了一堆東西,但一簽就什麼都免談了,只能說,不放心就什麼都問一下,問不用錢。

至於各種實務問題,有空再談。

整理一下,如果你有需要申請勞資爭議調處的需要,請記住,最好先打電話問清楚一點,主要是釐清資方到底哪些確實違法,可以條列出來,還有最現實的,多少錢,這個數字如果沒有先算出來,大概就是失敗的保證了。

另外,請調整心態,調解不是算帳,調解目標是雙方和解,重點是讓你拿到錢,不是讓雇主受罰,這是兩碼子事(如果是檢舉或申訴,那正好相反,目標是讓雇主受罰,但你不會因此拿到補償),不少人會調解與申訴同時進行,老實說這是在讓自己拿到錢的機會下降,因為老闆會把罰款算在勞方頭上,甚至賭爛拒絕和解。

其實你大可先用協調方式,若能和解,你就可以拿到錢,資方則會得到警告(就算我們沒開罰,也會警告他下次再犯就不客棄,因為有會議記錄證明他不是初犯)。若協調失敗再申訴,一來處罰資方,二來可以拿申訴成立的證明去法院進行下一步動作(但法院是否採信行政機關裁罰又是另一回事,這有空再說),總之一次把招全用上,看來省時間,其實是降低你拿到錢的機率,這是最現實的一點。

當然,大概有一成案件是「奇檬子」的問題,簡單說,進來一開口:「反正我就是要他好看」,這種的其實也沒什麼好調解的,浪費公共資源只為了「讓對方多跑一趟」,這其實是同時得罪所有的人,如果你真要讓對方好看,就別讓我在會議紀錄上記下你講過這種話,因為不管拿到哪個單位去,這段話都只會讓你好看。

總之調處業務可以看見很多好玩的東西,比方說類似八點檔內容的案件,但更多是因為不懂法令產生的無奈--但那其實相當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在那邊裝可憐說自己是小勞工不懂法令是沒用的,尤其連碩士學歷的人都這樣講,誰理你。

真正可憐的是心智障礙或一些邊緣人,他們有時候連被欺負都不知道,甚至罪惡感很重的只想處罰自己,然後老闆還用鼻孔面對不知所措的他們,講得天花亂墜,這種案件才會真正讓人烽火全點起來,直接跟老闆說,哪幾筆錢你一定要賠,不然我們就開罰。

至於那種靠告老闆維生的奧客(小小嘉義居然也好幾個),說真的,老闆如果依法老實申報勞工保險或提撥退休金之類的,他們也不敢亂來,只能說貪小便宜是絕對吃虧的。

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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