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時數不是問題,該不該加班,還有領不領得到才是問題

剛辦完勞資爭議調解委員的研習,課堂上大家對於明年的工時變革有很多討論,比方說排班困擾之類的,只能說明年這樣改,其實不是好事情。不是說減少每週工時不好,這部份當然是好極了,只是有很多法條都必須相對應修改(或者早就該改了),不然會發生衝突的問題,這很讓人抓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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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是老問題,只是明年會變更嚴重,最簡單的例子莫過於醫護人員交接班工時的問題了。



問題是這樣的,一天24小時,正常工時8小時,一天切成三班,這一點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相同,沒啥好爭議的。問題在於,像醫護人員這種工作,很顯然有交接班的必要,這表示兩班人員會有部份工時重疊,而每家醫院作法都一樣,就是叫下一班的人早點來交接。

「早點來」可是構成加班的,於是各家醫院各用許多不同違法手段逃避加班事實(老實說,大多數醫院都有這種違法情勢,『大多數』,別以為醫院都在救人,會很老實,其實醫院普遍是勞基法違法大戶,只檢舉的人不多而已)。

不過擺在眼前真的就是班表很難排(不信大家排排看),但法令明明規定正常工時是8小時,你要把9小時(每天固定加班)當成勞工每天的例行性工時,就有違法之虞,因為醫護人員並非勞基法30-1變形工時的適用對象。

這一點其實有點機車,所以實務上,如果老闆有乖乖給加班費,這部份我們就算了,不然排班表會變成惡夢。(不過醫院常常都是這部份不給加班費,真的是小氣得可以,算很惡劣的。)

附帶一題,加班應該是『例外狀況』,是突發狀況或季節性因素材會出現的,如果你讓員工「每天加班」,在勞政主管機關立場,這就叫壓榨員工,不是單純給加班費就沒事的,因為正常工時8小時的意思是表示,工作超過8小時對人的身心健康是有害的,也會妨礙個人社會生活,也因此超過八小時的工作時間,「比較值錢」。

但也的確有勞工因為想要賺多一點錢,會希望可以加班加多一點,比方說開學前,這是很常見的事情。但現行法令直接限制了加班時數,想做多一點也不行。

所以,其實真正問題不再於加班時數(當然,太離譜的工時依然有必要限制,如一天超過12小時,每個月300小時這種數字),而在於「大多數勞工根本領不到加班費」。

這一點在製造業還好一點,服務業非常嚴重,另外就是「根本不存在」的責任制(台灣大概有99%的責任制員工是非法的,歡迎大家檢舉)。上課時大家有提到過勞死的問題,比較悲哀的一點在於,去翻翻過勞死案件,那些過勞死的勞工大多是沒領加班費在超時工作。

所以關鍵在於,加班費到底領不領得到。

如果把現行加班費從前兩個小時多發1/3,超過兩個小時多發2/3,改成加班前兩小時加發一倍,超過兩小時加發三倍,若被查到你不給加班費,要加罰100倍,相信多少有點抑制效果,但碰到超越法律的老闆或者根本不敢表示意見的勞工……

當然,加班依然會存在,就我標題提到的「該不該加班」。

例如季節性的因素,很多製造業、食品加工業都有相同處境,有明顯淡旺季之分,老闆總不能旺季請一堆人,然後淡季再遣散一堆人,這樣的勞動市場很不穩定的。於是就會變成淡季人手剛好,旺季需要加班--當然,勞工以可以賺一筆加班費,卻不用長期加班。

又或者醫護人員或保全人員的交接班問題,每天「固定」加班30-60分鐘,加班費當然要照算,而且如果你要求勞工「固定工時9小時」,就我上面提的,這是對人健康有危害的工時,不該長期施行--既然不得已要這樣做,理當給多一點薪水。

所以你把工時訂得太死,其實是很麻煩的事情,重點應該在於勞工的加班合不合理,以及加班費能不能領到。

我們就碰過很多在面試的時候把薪水說得很高,其實那是「含加班費」的薪水,然後「每天固定加班」,更惡劣的還會勞保高薪低報,這些行為全都違法,因為加班不該是常態。

但這至少有給加班費,更惡劣的是不給加班費,偷勞工薪水的那種。

至於超時工作,說實在的,現行法規在這部份訂是有訂,卻根本是訂好玩的,反正大不了給錢就好,沒多大意義。

台灣加班很讓人賭爛的問提出在兩個極端,一是「工作做不完需要加班老闆卻不給加班費」,二是「老闆直接規定天天加班,就算有給錢好了,卻嚴重影響勞工生活水準」。

關鍵應該回歸到加班是否是勞資雙方同意加班是否必要工時是否長到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以及最重要的,你到底有沒有給加班費

至於修法方向,單周40小時我贊成,但七休一例假的規定就要跟著修改,國定假日也要改,但加班上限我贊成增加,不過加班費也應該增加,而且勞方要有協商或拒絕的權利,雇主不給加班費的罰則也要增加,不過變形工時的行業應該可以放寬,但內容有檢討必要,因為變形工時本身問題也很大,可以的話,盡量讓僱主與勞工自行約定,或者僱主在找人的時候就事先定好條件。

當然,最關鍵的還是執法能不能徹底,這部份也是我們很無力的部份,畢竟行政部門不是司法單位,又不能隨便搜索,如果勞工自己不檢舉,我們實在也無能為力,但反過來,為何勞工總是要已經有被欺負事實才來這邊叫?早在應徵時就該知道問題所在,早點來檢舉才是,說真的,應該訂定檢舉獎金才對,不過獎金又會嚴重破壞勞資互信,本質就是不好方向……

還有最麻煩的就是台灣人法學常識真的很差,對於基本勞動契約的概念幾乎沒有,來調解的勞工十個有八個沒有簽約,最常見的說詞就是「我們只是小單位」,又或者簽了不平等條約,然後才說「我就想要先有份工作所以就簽了」……

當你自以為小,你就會很雖小啦!勞資對等很難懂嗎?每個人都一樣大啦!沒契約然後各說各話我們怎麼調啊?

說穿了,台灣的勞動法令漏洞一堆讓人家鑽,最後倒楣的大多還是勞工。勞工權利意識是真的需要抬頭,然後直接規定必須勞資協商,才能讓勞動市場健康一點,現在基本上是一堆機車規定,但資方根本不理你,而勞方貪生怕死不敢反抗,根本毫無互信基礎啊!

不過老實說,以台灣人普遍奴性堅強的情況來說,勞資協商十之八九會是資方一面倒的獨裁主導就是了……再說一次,勞資對等啦!

然後還有常見的百貨公司專櫃人員排班問題,這玩意更頭大,尤其是單人櫃,相關勞動條件根本令人髮指(真的覺得職傷認定要把久站造成靜脈曲張列進去,以前在醫院看太多了),有空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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