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臨床009--工資如何約定、如何計算,這是求職第一個要搞懂的內容喔!

來,最關鍵的錢來了,今天我們來談工資:
勞基法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這條很簡單,重點就在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才不管你的約定是有多少公證人簽名作證,反正只要低於基本薪資,一律無效,保證違法,『沒有任何理由』。

另外一個常出問題的求職陷阱,也是被我認為該直接以詐欺罪起訴老闆的,是求才廣告薪資不實的問題。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看好了,很多求才廣告寫得很好聽,「保證三萬」之類的,講得好好聽,結果只給基本工資,然後「違法超時加班後」才可能領到三萬。

告訴各位,我們會以報紙刊的薪資當作「約定基本工資」(表示一個月全勤上「正常班」所領的薪水)來計算,並以此為基礎算加班費,我看你敢不敢在這樣詐欺勞工。

還真有不少老闆說「我如果照實寫誰要來應徵」,幹!自己承認自己的廣告是不實廣告,根本是詐欺啊!

所以各位在求職的時候,絕對要問清楚老闆說的薪水是用什麼當基礎去算的,如果他講得薪水是必須「加班超時禁休」才領得到,不用客氣,直接來檢舉就對了,因為這是詐欺。尤其記得要問一下勞保投保薪資又是多少,你會發現有多少老闆在騙人。

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現在很少以貨物抵薪資的了,所以很少出問題。比較常見的是「餐費」,請注意,有些公司有供餐,但並非免費,而是從薪水直接扣除,這是可以的,但記住,餐費算是「薪資」,必須列入勞保投保薪資計算喔!

至於有些不合理或太過分的餐費(強制吃店內的餐,一餐一百之類的) ,這又是另一回事。

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這條好玩的地方在於,其實勞基法本來定的是一個月發薪兩次,實務上這樣做的公司很少就是了。

要特別注意工資明細記得要保留,沒保留的話,出問題「全是雇主要負責」喔!

至於薪資內容,請參閱「關於工資的項目--魔鬼藏在細節裡,記得好好看自己的薪水袋啊!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這一條大概是所有勞動法規裡面最容易搞錯的一條,所以大家一定要看仔細。請先注意上面的「加給之」,懂嗎?是「額外加給」,所以不要把原本月薪平均後的工資列進去,人家加班費可不是「內含」的。

詳細版本請參閱「關於加班費的算法」 ,這一篇特級重要,真的一定要好好看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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