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臨床010--工做的目的當然就是為了換取金錢,一個像樣的老闆,老實給錢絕對是第一要件

第25條: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這條不難理解,只是台灣「普遍只給最低工資」,說起來的確很平等……我說過,只給最低工資的老闆,其實沒什麼立場要求勞工對你有什麼尊敬或忠誠,就是這樣,因為你只是「最低標準」的老闆(連勞基法都無法遵守的是根本沒資格叫做老闆)。別老是對員工指指點點,勞資對等,勞工也同樣有權力「這樣看待老闆」。

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這條我一定要特別提醒,簡單說,除了「政府授權代扣」的東西,例如勞保費、健保費,或者國稅局的處分、法院的處分之類的。又或者經過勞工單獨授權,例如「賑災代扣一日捐」這種的,不然,資方根本沒權力扣勞工薪水,完全沒資格。

日前碰過資方鬼扯什麼解釋令有解釋過,解釋你的大頭鬼啦!解釋令解釋過的,是指「事實已發生,且責任歸屬明確,勞工亦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由薪資抵扣,例如我把公司玻璃弄破(已發生,責任明確),然後我同意從薪水扣除修理費用(單獨授權,同上面賑災一日捐的狀況),不然公司只要敢扣薪水,百分百違法。

比較常見的狀況是「預扣盤損」。我可以理解如果員工離職,遇到盤損可能會有求償的困難,但「那是你家的事」,你憑甚麼預設立場認為勞工都是賊?無罪推定原則懂不懂啊?你要預扣,到時候還錢要不要算利息?何況盤損由勞工負擔這件事情本身就很有爭議了,雇主到底盡了多少責任在保全或防盜上面我們要不要先來檢視一下,更別提還有懲罰性扣款的,那當然要給這種惡劣老闆懲罰性罰款囉!

總之,只要老闆敢扣你薪水,不用客氣,申訴就對了,這條罰9萬以上45萬以下,保證讓你爽。

另外常見扣薪水的狀況就是老闆自己發明罰款規則,告訴大家,老闆這樣做更是大大違法,任何老闆,都不得用任何理由對員工進行罰款,徹底不准,有老闆跟我鬼叫這樣他不會帶員工,幹!不罰款就沒辦法帶員工,只證明你是個不適任的爛老闆而已,丟臉的事就少拿出來讓人家笑。

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這條我必須承認有些問題存在,雖說「欠薪水本來就不應該」,不過欠薪水這件事情也不是勞工說了算,除非資方自己承認,不然在我們只有行政權,沒有司法調查權的情況下,要我們「依限令其給付」,還得經過事實調查的程序,所以沒有這樣簡單,因為調查也是要花時間的,尤其在我們並沒有調查權的情況下……

第28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條主要是提醒大家,勞工的薪水,會成為債權的第一先順位,不過這也要勞工懂得先進行確保才行……總之只要公司欠你錢,記得快點跟勞政部門備案就是了。

第29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這條是目前沒什麼作用,但我很希望新政府好好整頓相關法案的一條,尤其遇到那種大量壓榨勞工,自己房子一棟一棟買,或者到處炫耀娟給妙多少錢的那種老闆,希望這條能發揮真正的作用,真正落實勞資對等得精神,乖乖把公私盈餘透明化,「優先讓員工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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