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投票方式與投票行為

前一篇提到記名與無記名的投票有何不同,現在我們來看看投票方式如何影響選舉。

我提到,投票在規則上,有單記法、連記法和限制連記法三種,這有何不同呢?這可是大大不同,尤其是有在關心公會、工會或者參加社團活動的人,這一點一定要記住啊!

通常社團(泛指所有團體)選舉,最常見的就是理、監事選舉了。通常這種選舉都是採用連記法,比方說要選九個理事,就讓每個人在名單上圈九個人(或以下)。通常這種作法也沒什麼爭議,因為「幾乎都是內定」,沒人有意見的話,我監選也不會去管這種東西。

問題來了,這其實是常見問題,就是派系問題如何處理?這一點我這幾年真是見多了,比方說演藝工會分南北兩派、醫事團體分兩大醫院派系、醫師分成醫院派與診所派、藥師分成開業派與受雇派之類的,反正有人就有黨派,就有鬥爭,沒有才真要擔心有人壟斷勒!

問題來了,連記法有一個大問題一定要注意,就是「整碗捧去」的問題。

拿本市兩大醫院派系來說好了,雖說是兩大,其實C醫院硬是比S醫院大上三分之一,這兩家醫院壟斷了本市七成以上醫療人員,怎麼選舉,都是他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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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公會要選九位理事,而一個人九票,最高票的九人當選。結果呢?C醫院全體總動員投九位自己人,其他醫院的人怎麼拱都贏不了

要合作?是有些小醫院可以合作沒錯,但如果你是小醫院的人,你要跟大醫院合作還是第二大醫院合作?想也知道,只要大醫院分配一個名額給小醫院,第二大醫院就死了。

問題來了,C醫院明明只佔本市四成醫療人員,卻可以壟斷所有公會幹部,這樣對嗎?就像這次立委選舉,怎麼看都不符合民意,你說這種立院有什麼代表性?要如何讓人尊重?(更不要提裡面有外國人了)

解套方式來了,叫做限制連記法

什麼是限制連記法?這是連記法的變形,但他限制連記額度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比方說要選九個理事,那一個人只能選四票,不可以超過。

這樣一來好處就很明顯了,例如上述C醫院,如果用限制連記法,只能「保證」四個人當選,其他名額將由第二大醫院和其他小單位去分。

這就可以確保不會有人獨大。當然,如果他們配票得當,也許可以增加名額,但也必須釋放更多名額去跟人家合作,反正就是不容易壟斷。

向上述例子,如果用限制連記法,而沒有其他私底下政治運作的話,C醫院會有四個名額、S醫院三個,另外兩個由其他小醫院或個人取得,這樣一來比較符合原先的會員生態,而不是九個全被C醫院包了。

這種狀況可不是我亂想的,實際上嘉義市大多數醫事團體都有這種壟斷現象,每次選舉都有人跟我抱怨這種事情,但就是沒人要好好聽我解釋,因為沒人想用「分享權力」的觀點去看限制連記法,而老是問我要「如何幹掉對方」,去!

下禮拜又有個醫事團體要開會了,而且有選舉……看看兩大醫院的鬥爭也滿好玩的。

至於不爽的當事人們,拜託你們花點時間研究一下人團法相關的法令吧!不懂也可以找人問,不要自己一個人在那邊生氣。

別說那些醫事人員書念很多,至今還沒人在這件事情上面放得開的,一個也沒有

留言

  1. 匿名28/5/08

    選舉制度的學問還真大
    真是增長見聞
    甘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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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OT公會也在籌組中了,多注意一下啊!看馬桶這幾天的蠢相就知道亂投票有什麼後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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