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臨床003--合理要求還是無理逼迫?

來談談勞基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這條對一般人沒什麼重要性啦!只是跟大家提醒一下,如果發生勞資爭議,是以「工作地所在縣市」為處理單位,不是居住地或公司登記地喔!我之前碰過嘉義人、嘉義包商,不過卻去標澎湖縣的工程,發生爭議之後就很麻煩,是由澎湖縣政府主責,勞資雙方都要跑澎湖才能處理……後來我們是有帶點非正式協助的來介入進行的協調,還好有和解,不然是會有些麻煩,但規定就是這樣……

再來是第五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這條比較微妙一點,其實真的超級過份的雇主倒也不多見,只是這一條有相當模糊之處,就是加班這一點。

我要先強調,基於業務之必要,「有時候」的確會需要加班,只要老闆乖乖給錢,其實也沒什麼大問題。

關建在於「固定加班」。我要先說清楚,所謂加班,「理論上」不該是常態性的,而應該是突發性(不可預期)、季節性或週期性(可預期)的,但不該是「經常性」的。

但現在有些雇主,擺明天天加班……當然,只要你有給加班費,員工也覺得多賺一點無妨,那當然沒什麼問題。

問題會出在「過度加班」這件事情上面,比方說季節性趕工,這製造業很多,但你不找些臨時人員來幫忙(有些涉及技術性,的確不好找人),卻要求勞工連續一整個月,每天出勤12小時,這會不會太離譜?你說有給錢?沒錯,該給的錢都有給,但不是說有給錢就是老大(不過奴才會推崇這句話,『奴才』懂嗎?),而是你沒權利用傷害勞工健康方式來交換勞務。

當然,每個人身體能承受的負荷不同,工作在勞動安全與衛生條件也會有影響,但勞基法就是底線,換句話說,「在正常時間以外的延長工時」,勞方是『有權拒絕』的。不過,畢竟你要領薪水也需要公司有傳前阿!這種時候是必須互想替對方想一下的。至於因為拒絕而影響老闆對你的「感覺」,這一點我承認會有些麻煩,實務上,只能看老闆的要求合不合理,或者你拒絕的理由充不充分。

我碰過有工廠在大單來的時候希望勞工加班,但勞工拒絕,後來這位勞工被革職,勞工訴求公司無理由革職,應回復雇傭關係。

光這樣是沒辦法判斷對錯的,後來確認是,勞工工作屬於技術性工作,臨時找人不容易,公司訂單突然接到,產量不夠必須加班,而勞方拒絕的理由其實並不充分(無懷孕、無幼兒或老人需照顧,獨身、獨居、年輕人、平常無經常性加班、身體健康無異狀、夜間無須上課或其他工作,老闆要求的加班期間只有一個禮拜),但老闆革職的理由同樣不充分(勞方本來就有權力拒絕加班,只是勞方的拒絕讓老闆很不爽,同時讓其他同事要加更多班),所以最後是用資遣方式和解,老闆多付一些錢,勞工則失去工作。

這部份的確有些無法一刀兩斷的狀況,如果工廠需要長期加班,而勞方家人生病必須長期照顧,這時就有問題了,台灣法令在這部份對工作權保障其實很不夠,因為一個需要「長期加班」的工作環境,本身就有問題,好的解決方式是老闆要多請人才對(這本來就是該有的經營成本,是老闆要付的,不是轉嫁給員工),實務上碰到這種的,幾乎都以資遣坐收,勞方失去工作,這完全是侵害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如果是上一段的狀況,因為公司加班屬於突發性(非老闆故意),也非可預期的季節性(應徵時就該對行業特性該有的心理準備),所以不能完全怪老闆。今天如果勞工的工作有很強的不可替代性,你又沒好的理由可以拒絕加班的話,那甚至老闆開除的理由都可以成立,這一點是必須視狀況判斷的。

實務上我其實沒遇過真有勞工搬這條出來的,但反過來看,其實這一條幾乎可說是貫穿所有勞資爭議案件的核心--簡單說就是「不爽」。

很多老闆進調解室,問勞工的第一句話都是:「我到底哪裡對你不好了?」,不過勞工要問老闆的也是:「你為何看我不爽?」

問題可能很無聊,員工上班修指甲、搞男女關係之類的都聽過,我真的覺得人跟人之間注意這種沒意義的事情真的很白痴,偏偏很多人會把注意力放在這種鳥事上面。對老闆而言,員工就是按時把工作做完就好,你並不擁有他的人格,人家工作做完,或者在跑流程等待中,這段時間,員工要喝茶、看書、上網,都是他的自由。偏偏儒教八股洗腦之下,很多老闆有一些愚蠢的觀念,所以員工空閒泡咖啡他沒意見,上網卻被認為罪大惡極,還用這個當理由開除員工,有沒有這麼白痴的啊?我也碰過員工因為看漫畫被開除,但同事證實,他因為工作速度最快,事情已經做完了,而另一位沒被開除的員工,為了準備考試(與專業證照無關)延宕工作,但上班時在念專業書籍(考試科目),所以沒事……

還真有老闆認為他要勞工無薪加班很合理,因為「上班時間不可能全部用來工作」,這傢伙還真的用監視器計算員工打呵欠、伸懶腰、喝茶的時間,還用這個當「證據」拿來調解室叫囂耶!未免太不知恥的。要搞清楚,除非是論件計酬的工作,不然勞工的薪水就是用他「約定好受你管轄的時間」(也就是『正常』上班時間)計算的,至於時間內他在幹甚麼,是老闆要負責提供工作給勞方做,而只要勞方做完了,時間就是他的,除非他影響到同事工作(找在忙的人聊天、音樂開太大聲之類的),或者消耗公司「額外的成本」,比方說用影印機印自己的東西之類的,不然你根本沒資格管人家。

再說一次,提供工作是老闆的責任,提供勞務是勞方的責任,如果老闆提供工作,也給了期限,但勞方在期限內無法完成……當然,這也要看老闆提供的工作內容與期限合不合理,不然就是勞方的責任了。但另一個要點就是同工同酬。如果今天有員工效率很好,所以他有「空閒」,你卻因此增加工作給他,這就是老闆不對了。

不過我也碰過因為有員工一人抵兩人,所以乾脆裁掉別人,然後操剩下來員工的老闆……

只能說,台灣只會摳死當的落伍經營觀念,真的害慘不少人。

留言

li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