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臨床004--連證件都可以忘記帶的員工,你就別用了。

勞基法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這條問題比較大是人力仲介業的,我這邊比較少碰到問題,外勞那邊就比較嚴重,大家都知道台灣的外籍人力仲介已經爛到被國際視為「人口販賣」或「奴隸交易」了,至於這些惡質業者會不會被「處理」,就看新政府上台能不能多點骨氣了,但我因為實務上沒碰過,這邊就不多說。

勞基法第七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這個比較好玩,因為很多小本生意人,根本不會去作這種東西,但你可知道,你連員工基本資料都不知道,是在跟人家當什麼老闆阿?要知道,沒做員工名卡,可是要罰兩萬的,不要亂開玩笑。

更可恥的是,我還真見過老闆先是罵員工,拒絕把她應給得薪水、加班費跟資遣費給員工,到最後問到勞工名卡這件事情,他乾脆說他沒有這個員工,他不認識這個員工……有沒有這樣爆笑的。

總之這是雇主責任,我還真碰過不少不知道員工聯絡方式,甚至員工用假名應徵也錄用的老闆……喂喂,要知道,身為雇主的責任就是,當員工出事了,「全都算你的」,不要太混啊!而且,這也算是老闆自保的第一步,我們也的確碰過員工用假資料應徵的案子,原因不外乎是有卡債、有在領失業補助之類的,但要知道,當你「好心收留」這些員工的時候,他就便成「你的責任」了。像卡債明明可以協商,如果他為了不償還而要老闆「配合造假」(比方說不幫他投勞健保),要知道,你的「好心」,本身就是「違法」,如果你是被騙的是另一回事,配合勞工欺騙(詐領失業補助之類),到時候一起出問題倒楣的可是你自己。

簡單說,留下員工基本資料,是一位雇主的基本責任,因為你要幫他投保勞健保,就算你是五人以下事業單位不需投保勞保,也依法要「協助勞工投保工會」(不是沒你的事,這一點超多老闆搞錯,你要協助他去工會加保,同時「另外」給予保費補助),何況就業保險與勞工退休金提撥是「強制」性的,只請一位員工也要。所以,一位老闆沒有勞工資料,本身就是「有問題」的訊號,裝作自己什麼都不懂不會對比較有利,只是更凸顯你是一個「不適任老闆」的事實而已。

另一方面,一個員工如果沒辦法完整出示勞工名卡上應有資料,也是有問題的訊號,說真的,這種員工你就不要用了。我承認的確有些員工「看起來很可憐」,但這不能成為藉口,我上面提過,當你答應任用這位員工,他就是「你的責任」,只要他出事,你也會出事,別沒事跟自己過不去,因為勞工名卡上並沒有什麼不可以被人家知道的東西,當然,這些也同樣涉及個資法,老闆把資料收妥,不要公開就沒事了。

此外,請注意勞工名卡要保留至少五年這一點,因為勞工離時候對各項糾紛爭議的追溯期是五年,你不要早早把名卡丟掉,哪天人家來找你提起爭議,未談先拿兩萬的罰單,會很嘔的,不過就張紙而已,請注意老闆應付的責任是什麼喔!

總結一下,不要用來路不明(無法留下完整資料)的人,而且,該給的保險請在「到職當天」立刻就加保,這一點絕不是開玩笑的,有些單位會搞什麼試用期沒勞保(勞基法不承認有試用期這玩意)的話術,等於你承認「所有員工你都延遲納保」,如果你希望罰單開大張一點你再這樣講,就是當天加保,沒第二句話。

我去年就碰過上班第一天就車禍身亡的案子,如果你沒有投保,40個月的死亡給付,本來勞保保險理賠就好的,你會賠得很爽。

此外,如果有員工以「證件未帶齊」之類理由推託,告訴各位老闆,一個要上班的人連證件都以沒帶,這種人你還是不要用好了。此外,這種人你就請他隔天再來上班,總之沒帶證件來就不準上班,沒辦法拿出證件讓你幫他辦勞健保的你就不要讓他上班,就這樣。

這是實際例子,有「專業」的特種人士,專門在應徵時「忘記帶證件」,然後只做一天就勞跑,接著跑來檢舉老闆沒幫員工投保。

聽起來很無聊對吧!但真有人這樣幹,表面上他求償的「只有」一天的工資、一天的勞退、一天的「資遣費」(是的,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資方違法在先,勞方可以「開除老闆」,同時求償資遣費),這些加起來其實不多幾百塊,頂多一千多塊,但麻煩的在後頭,在這邊勞方當然裝的很無辜(雖說沒兩個月就來一次,怎麼看就有問題),但資方透漏,因為勞方的檢舉會讓資方要繳好幾萬的罰單,除非勞方撤銷,而要勞方撤銷的話,當然要表示一點意思……

懂了吧!這種人極少,但一個縣市有一兩個這種人,就夠搞得雞飛狗跳了。所以老闆要自保,就是要勞方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在上班第一天繳齊該繳的證件,然後老闆也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馬上」幫員工加保,這樣才能確保之後不會產生糾紛。

當然,如果老闆自己又搞出高薪低報之類違法事實,這又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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