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臨床008--簡單談一下人事成本

處理調解案件,絕大多數問題都出在錢,老闆欠薪、覺得員工不值得這個價錢、惡意逼退、員工擺爛等死之類的。

當然,私人恩怨往往是最終引爆點,但「這種無聊的事情我才懶得管」,所謂『法理情』,先講法,然後看到理,情基本上我是不屑一顧的,最多是順便看一下。至於有些人(尤其是爛老闆),喜歡把『情理法』掛在嘴上,認為情優先,然後就可以硬坳歪理,公開不守法(而且很神奇的,不守法得利的都是他自己),滾一邊去吧!

反而是在法之上還有價值觀,而台灣的法在價值觀上普遍很爛就是了。

這邊講一下用人的基本「成本」。台灣常被說創業簡單,其實不是簡單,而是打混,因為創業成本被嚴重低估,所以會出一堆莫名其妙超可笑的問題(比方說我手上隨時都會有那種欠一天薪水不發的無聊案子,只因為老闆「認為」到職不滿一週,甚至一個月,不用發薪水的神奇案子,甚至都到現場來了還死不認錯,非得亮罰單才肯改口的)。

我就用最低基本工資來跟大家談一下「最基本」的人事成本。

現行最低基本工資(2015年7月1日起),月薪是20008元,時薪是120元,簡單說,只要你領到的錢比這個少,就絕對違法。(但這筆錢還要扣除勞健保自負額才是實領金額)

聽好了,這個「最低」,是指一天工作8小時,一週工作40小時。若是用兩週變形工時,則一天最高可達10小時,單周最高48小時(但兩週總和依然不得超過80小時,搞清楚了)。這類規定放在勞基法第30條,細節以後再談。

總之,只要有任何『一天』超過這個標準,就要給加班費,這一點非常重要,有些客運業會搞什麼作二休二,號稱總工時沒超過,然後一天要員工工作12小時還不給加班費。你去死比較快啦!我見過最可惡的是一天讓司機開嘉義台北『三趟來回』,以單程3.5小時(完全不塞車,也不敢超速)來說,這位司機一天工作21小時,這種車你敢做?然後公司法務人員還跟我說這樣沒違法……

總之,這個「最低基本工資」的條件就是這樣,一天八小時,一個禮拜作五天,簡稱週休二日(當然,也有老闆一天作六小時,工時分散六天的,週休二日並非理所當然,法律強制規定的是週休一日)

這就是人事工資部份的第一筆開銷,但別以為只有這樣。

第二項開銷是勞健保。聽好了,規定是五人以上(含老闆自己)要成立投保單位,而四人以下單位,『並非不用投保』,而是員工可以自行加保在「相關行業工會」,然後「健保費,老闆必須補助」(勞保不一定)。懂了沒有,別以為沒在你這邊保你就沒事,懂了沒有。所以不管你公司請幾個人,健保費都是你『應』負成本,不可以轉嫁到員工薪資上的(勞方在工會自己要保多高,當然是勞方自己的)。

而且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就算沒投勞健保,也要強制投保就業保險(其實算勞保的一部分單獨切開來),這一點絕對要弄清楚。

以最低基本工資來講,20008的保費最低是每月400元,健保費看保多少人,四百多塊起跳,「不可能更低」,這都是成本。至於時薪人員,依實際薪資計算保費級距,最低保到11000元。

再來是勞工退休金提撥,也就是俗稱的6%,以20008來算,是1200元。

聽好了,這些全是「強制性的」,就算你只請一位員工,你也要負擔薪資、就業保險、勞退,還有健保補助,缺一不可,從到職「當時」起算。

以就算你只請『一位』員工,約定一個月20008元,但他只來『一小時』,他自己覺得不行就走人,你要負擔的成本是什麼?

答案是『一小時』薪水83元(20008/240)。加上『一天』的勞保費,健保因為都是下半月收,時間太短不會算在老闆頭上。然後是『一小時』勞退5元(83*0.06)。

簡單說,大概要一百多塊錢,這是基本成本,「依法要付」,只要你成本估的比這個低,就百分百違法。

至於作一天就離職,其實還滿常見的,因為老闆講得很好聽,結果第一天就坳加班,人家當然走人,於是就有老闆賴帳。

抱歉,只做一天,加班費照算,勞退也因此要往上加,而且沒投保勞健保依然違法,少給我雞雞歪歪地。

還有,如果老闆覺得員工表現不良要人家走路,聽好了,是你要人家走的,資遣費照算。

以只做一小時為例,除了上述成本外,再加資遣費3元……聽起來不多,但搞清楚,員工要檢舉,罰單兩萬起跳,想要跟員工撕破臉沒關係,後面都很難看的……(雖說這種狀況我們也會勸員工不要太機車)

我也要順便提醒一下勞工們,別以為資遣費很多,我不知道這是哪來的迷思,只做幾個月,你以為資遣費有幾十萬嗎?很多員工氣沖沖得來要資遣費,沒錯,依法你有請求權,但到最後只有幾百元,那種「失望」的表情我又不是看不出來。我們只會給你法定所得,別以為我會多算。

這也要順便提一下,網路上最近有個奇特的集團,各縣市政府已經釘上了,這個集團專門幫人家「服務」勞資爭議案件,不過美其名是服務,看他們自己提的案例,「全都非常有問題」。

話說在前頭,很廠商違法是事實,幫勞工爭取權益也不是壞事,如果你的爭取是損害勞工權益,那就非常惡劣了。

很多情況,是提到勞工有加班沒領到加班費、該放假沒放假之類問題,這都很常見,那請問你要幫勞工爭取什麼?當然就是讓他領到加班費啊!但這個集團提出來的案例不是這樣一回事,幾乎都是以資遣坐收。

幹!這就表示勞工是「失去工作權」,這哪叫替勞工服務啊?只是表面上讓勞工領到一筆錢罷了,實際上失業耶!何況,「假如」這裡面有勞資爭議黃牛的佣金問題(只爭取加班費當然錢比較少,坳資遣費錢比較大筆,才有得抽頭),那就更可惡了,因為這個團體提出來的案例很顯然不符合勞資爭議常見的狀況,而且顯然對勞工權益是有侵害的。

更別提只工作一個月,該集團號稱幫勞工爭取到資遣費居然高達三萬多,這是要騙誰?只做一個月如果有三萬多的資遣費,這是月薪72萬元的人才有的價碼,全國有幾個人符合呢?那種懂法的人一看就知道有鬼的「案例」,對於不懂法的人卻有很強的吸引力,這很惡劣的啊!

總結一下,請大家務必注意,聘請員工是要負責任的,風險也是有的,絕對要有心理準備,少在那邊雞雞歪歪地。只要你聘請員工,聽好,「不管你發明多少有的沒的說詞,只要員工『應老闆要求來到工作場所』,就算開始上班」,懂了沒有,什麼見習、實習、觀摩,全都不算數,反正你叫他來了,就開始算薪水,懂不懂,「沒有任何例外,簽什麼合約也同樣無效,反正就是算開始上班」。

而上班的員工你要附得責任是什麼?薪水、勞健保(或就業保險)、勞退。以上「缺一不可」,全都是強制性的,記得要列入成本。

至於找來的員工很爛很混很可惡,是的,這是有可能的,但再一次聽好,這就是「經營風險」,沒本事承受風險的就別跟人家當老闆,少在那邊丟人現眼,看不行的員工,就快點「資遣」,不然就是把工作規則「明文定好而且給員工一人一份」,然後按工作規則開除。

這就是當老闆應負擔的最基本成本--其實也不過要你守法而已,不能守法的人跟人家當什麼老闆,不過是這詐騙勞工勞動所得的詐騙集團而已,怎樣?送去北韓管教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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