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次公投案第三案第四案

關於本次公投案第三案第四案

前一篇題到公民投票是人民表達意見的最有力方式,不管你贊成還是反對,總之就是一定要表達意見,不表達的人也沒立場批評人家沒為你著想,畢竟人家問你意見你又不講,人家也樂得依自己意見來做事情。

首先看公民投票法 第三條: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簡單說,全國性投票就是聽中央的,你地方政府違法搞二階段還一堆理由,知不知恥啊!還找一堆省政府法規出來唬爛(嘉義市選委會就是這樣,硬掰說場地佈置是 地方權責,選務講習時就被我吐曹,你佈置當然要依選舉流程佈置,流程是中央訂的,哪容得你利用佈置杯葛,同樣是公務員,你騙我沒念過行政法喔!)。

反正郝呆之流現在也只能夾著尾巴回去找媽媽了,先不談這個。

來看看公投案的內容吧!我想很多人到現在都搞不清楚內容,只知道是討黨產跟反貪腐,其實連我辦公室裡一堆課員課長,自己都當選務人員了都還搞不清楚公投內容,真是可恥,更不用提這些人上一次可能也當過國民黨走狗,刻意讓民眾不領公投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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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
主文:你是否同意依下列原則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將中國國民黨黨產還給全民: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以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應還給人民。以處分者,應償還價額。

下載詳細文件

這是個完整的描述,把黨產界定、所欲制定法條名稱急法條主旨都寫出來了。反正就看你要不要把國民黨污走的黨產討回來,要就同意,不要就不同意,千萬不要沒 意見,因為如果全民都說要討,國民黨就乖乖把錢吐出來,立法院不准鬼叫。相反的,如果通過是不討,那民進黨就乖乖認輸,人家國民黨就是有錢,以後不要再提 這個了。

不成案,那就繼續亂吧!


第四案:
主文:你是否同意制定法律追究國家領導人及其部署,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措施,造成國家嚴重損害之責任,並由立法院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政府各部門應全力配合,不得抗拒,以維全民利益,並懲處違法失職人員,追償不當所得?

下載 詳細文件

這是個莫名其妙的題目,首先,公職人員違法失職本來就有相關咎則規定了,多訂這一條幹麻?何況理由內容還提到總統夫人、趙建銘,她們又不是公務員?你定的法跟她們又無關,莫名其妙。
再者,依現行憲法規定,這類調查是監察院權責,你又不修改憲法、又不肯通過監委名單,反正就是要擴權,還規定人家不得拒絕,立法權獨大是吧?哪個政府會這樣白痴設計國家機器啊!也只有國民黨這種隨時隨地看自己高興胡亂枉法的政黨會這樣搞了。
更不用提什麼叫追償?那老蔣因為退出聯合國造成人民損失要陪多少?馬英九賤賣北銀要陪多少?你陪得起?
還有,這種法如果通過,有哪個公務員敢作事?停建核四是好事情,如果立法院沒有強迫復工,哪要虧那麼多錢?今天立法院願意賠錢嗎?
不管怎麼說,雖然是個實為立院擴權的白痴公投題目,總是個題目。
如果通過說要訂這個法,立法院就乖乖照辦,反正最後應該會辦到馬英九。如果是不要,那立法院就乖乖的讓監委行使職權,少在那邊假借監督癱瘓國會。

不成案,那就繼續亂吧!

第五案第六案等總統選舉前再講,反正一樣,一個是有效題目,一個是白痴題目,但不管怎樣,該表達就是要表達,有時候看起來越理所當然的東西就越要表達,因為這種理所當然的東西,如果沒通過,人家會怎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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