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經感想:十誡(1)

「十誡」很有名,我是說,「十誡」這個名詞很有名,至於內容,完全搞清楚的人恐怕不會太多,大多只記得幾條,比方說不能拜偶像、不能殺人之類的,除非是基督徒。

但就算是非基督徒也聽過十誡就是了,所以值得好好來介紹。



顧名思義,就是有十條誡命,但這十條其實每一條都是大哉問,不是那樣容易輕易帶過的,因為光聖經理你都可以找到一堆互相矛盾的內容,更別提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道德辯證了。

對了,其實「之上」還有總綱(大誡命),然後耶穌還多擴充一條。

所以原始猶太教架構是這樣的,有個大誡命,然後下面有十誡,接著出現各種摩西律法,還有塔木德。

對基督徒而言,則是有大誡命(還有一條擴充條文),再來有十誡,至於摩西律法,基本上只限聖經裡的,而且很多其實「沒在管他」。

等等,這樣且不是聖經自助餐?為何這些律法可以有選擇性?

舉個例子好了,你吃豬肉嗎?照聖經是不可以的喔!那為何現在我們還是照吃不誤?

這當然是因為,摩西律法有非常多都是為了「配合聖經時代的風土民情」設立的,拿到現代來當然很多不適用,但十誡呢?

跟一般人相反,我從最後一條開始講回去,這樣大家會比較清楚。

第十誡:不可貪圖別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愛別人的妻子、奴婢、牛驢,或其他東西。

這簡單講就是財產權……錯,含妻子,請考慮一下那個年代的女性地位,總之,現代人只要理解這條指的是財產就是了,先不要管人權或動物權,這條就只有財產權。

也因為這樣,這條很單純,因為如果你「著手」侵佔,那都是犯罪行為,沒什麼好講的。

但上帝的誡命從沒那樣單純,實際上,這條要求的是「連想都不可以想」,因為那會同時帶出「忌妒」、「貪婪」等等負面的思維。不過聖經沒有說你不能「羨慕」喔!這是有差別的,「羨慕」意味著「認為別人那樣比你還要好,而且產生某種動力」(若只有前一句,那就不叫羨慕,而是「喔,算了」),這只是一種單純的「狀態判斷」,然後羨慕之後,因為有了動力,你可能會發憤圖強自己努力、可能滿心歡喜給人家祝福、心悅誠服的承認對方更加高竿、換條路線尋找自己的道路、對自己的現狀產生反省,但也可能產生黑暗面的忌妒……

這就是「貪圖」,是不好的,只要走錯了,你就會變鬼,會變上弦一。

這點很容易理解,所以我們講下一條。

不可作假證陷害人。

這一條很有意思,通常我們會教小孩「不可以說謊」對吧!但十誡裡面沒有這個,十誡講的是「陷害人」,也就是說,如果你「作假見證」(說謊)沒有陷害人,甚至能幫助人,就可以嗎?

聖經裡說謊的紀錄還不少,喇合說謊掩護以色列偵察兵,雅億說謊誘騙迦南將軍放鬆警戒,然後下手殺掉他。

關鍵是「陷害人」啊!不過這部份就是麻煩所在,比方說「客氣」算不算說謊?「謙虛」算不算說謊?。所謂「善意的謊言」確實是存在的,甚至被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甚至透過謊言進行拯救的工作,例如辛德勒的名單就是舉世聞名的例子。

那麼,做真見證陷害人就可以嗎?畢竟,十誡裡沒有說「不能陷害人」……所以,再一次的,我們要去挖掘真正的意義,什麼叫假見證--是的,這句的重點其實不是「陷害人」,畢竟「不要陷害人」聽起來跟廢話差不多,你只會覺得「這不是裡所當然嗎」。重點在於認清楚什麼叫「假見證」,畢竟,當你當抓爬子陷害忠良,就像返校裡學姐害死一堆人一樣,其實你已然做了假見證,你對你的良心、對上帝做了假見證,你不是說出真相,而是掩蓋了你另有圖謀這件事情,只為了滿足你自己,而忽略了上帝。

這才是假見證,更何況你還害人。

所以,沒害人就沒關係了嗎?錯,因為害你自己當然也是害人的一種,如果你讓自己陷入罪惡,這豈不是最糟糕的狀況呢?

請不要騙你自己,因為不管你騙誰,都騙不了上帝,那種知道有人盯著你看所產生的苦楚,就叫做罪惡感。正常人騙不了自己,最悽慘的人騙過了自己,或者說,自以為騙過了,但上帝依然在那邊。

上帝不是你說不信就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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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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