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不是自由?是不是人權?

晚節不保的標竿人物呂秀蓮日前說了很爆笑的言論,她說婚姻不是自由跟人權。
嗯……她這樣說有沒有道理呢?還真要來好好研究一下。

首先,原始人根本沒有婚姻這種「制度」,我想這一點大家都同意吧?

至於原始部落型態的全體社群架構,目前其實只有假設存在而已,基本上已經不可考了,只有從「類人」的靈長類動物身上尋找,而大致上有兩種型態:
  1. 大猩猩型態:男女體型差異很大,所以很顯然由男性擔任守衛者角色,統領後宮,至於其他公猩猩,基本上會被趕走,而年幼的公猩猩,不是自己生的全都殺掉。是的,獅群也是這種架構,總之就是一男多女的部落,而其餘男性大多孤獨生活,或者少數結伴(通常是手足關係)。這種型態在動物界很常見,連長頸鹿都這樣
  2. 黑猩猩型態:男女體型相近,所以可以多男多女雜居,但基本上交配權大多還是在首領身上,但其他公猩猩依然有交配機會(或者偷交配),這種部落通常就不會殺害幼生,甚至會合作餵養。狼群、野狗也是如此的狀態。
現在如果去找比較原始的部落,例如中非雨林或者亞馬遜地區,大多都是黑猩猩部落的型態,所以可以合理懷疑古代史人類社群可能也是這樣的模式,但「不完全確定」,原因就出在「貞操觀念」,換句話說,人類的貞操觀念是非常「獸性」的東西,所以讓人懷疑古代人類原始部落型態會不會是大猩猩型態(但人類部落不全都有強烈貞操觀念,母系社會更是沒這種價值觀)。

總之,在討論婚姻之前,要先討論的是對於只愛自己DNA的心理,這種只在意自己血緣的觀念,其實是非常單純的獸性(但也的確是人性,人喜歡跟自己相像人,或者說這種本能其實也是獸性的一種),最好上帝會在意這樣無趣的事情,畢竟祂設計亞當的時候甚至沒有想到要繁衍後代這回事,不然也不會在幫亞當相親的時候,先找了現成的動物給他挑。

注意到了嗎?婚姻完全是後天產物,對基督徒來說這是上帝設計的制度,但不管你信不信教,反正婚姻都是社會化的結果,這一點絕對錯不了,而目的是為了「確保下一代DNA是我的」。

是的,這是父權方面的產物,但也不完全是這樣,因為這也同時代表了女方所應受到的保護(在原始人時代,男性體型與力量絕對是有實用價值的),而且這個保護的責任,逐漸從整個社群,被轉往單獨的男性配偶(很多原始社會,獨居女性或喪偶女性,跟死掉沒差太多,因為沒人「照顧」--提供食物或保護),這部份也很有意思,因為也有某些動物採取的是一公一母的方式,尤其很多鳥類,既有固定配偶,又有一定的社群生活。

某方面來說,這可以算是一種「互利」的制度,透過交配權利的限制來進行的利益交換。

你說結婚是不是自由?當然不是,當我們討論的本體是「結婚」時,那反而是一種「自我限制」,代表「我自願限制自己的交配權利,同時取得交配權利」、「我將自己勞動成果分享給結婚對象,同時合法享用對方的勞動成果」(這勞動不見得限於賺錢養家,也包含家事與人際互動)。

對了,這是只自由戀愛,如果婚姻是由他人,例如家長所規定,那結婚就更不是自由了。

所以結婚本身不是自由,當然也不是人權,因為結婚本體並沒有涉及你自身權利的變化--因為本質是一種交換,是一種契約,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婚姻甚至反倒是對人權的侵害--用來交換「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政治利益之類的。

所以要注意的是,「能不能結婚」是一種自由,也是人權。

因為婚姻的契約性質有助於社會安定或個人的生活安全,所以能不能跟人家締結這種契約,就變成一種人權,而有沒有自由選擇要不要這種契約,當然是一種自由權。

結婚這個制度的確不是自由也不是人權,但能不能結婚則是自由也是人權,而既然是自由與人權,國家公民當然要全體適用才可以,不然「當然就是歧視」。

這部份反倒要回頭看聖經比較清楚,尤其是創世記。

搞清楚,上帝一開始幫亞當相親,對象根本不是人類,這完全闡明了上帝根本不在乎DNA這回事。換句話說,上帝才懶得管你婚配對象是誰,重點是你看對眼。就這一點,後世以色列人為了財產(是的,這是婚姻制度在社會中的角色變化,包含各種利益交換與政治算計,這才真的褻瀆了上帝對婚姻的祝福),尤其是宗族土地不可流落外族,給予婚姻更多限制,這裡面跟看對眼一點關係也沒有,這才是錯誤的。

難怪上帝一直處罰以色列人,因為以色列人一直在莫名其妙的地方假借神的名義迫害人--尤其是迫害自己人。

要知道,摩西律法說不能讓迦南地的外族人活下去,結果攻打第一座城耶利哥,就讓外族妓女喇合一家活下來,後來祂還成了大衛王的曾祖母,而耶穌的家譜裡面就擺明了有兩位外族女人(另一位是路德)。

所以上帝根本不在乎DNA好不好,祂在乎的是雙方是不是看對眼,根本自由戀愛的先驅好不好。

所以你管人家同志要結婚?你憑那一點管?索多瑪會毀滅的原因不是同性戀,而是有人迫害他人啦懂不懂?就跟你們一樣啦!

至於聖經理其他限制男男的段落,先不管前後講一堆不該做的事情很多現在都沒什麼了,為何你單挑男男來講。要知道在那個傳宗接代很重要的年代,有這種限制自然有其社會性需求。就連鼓勵男男性行為的希臘羅馬文明,也都要求能盡傳宗接代的責任娶女性而且生下小孩,而男性「只能」成為外遇對象--這等於對婚姻不忠,當然要被譴責,但不是因為追求真愛譴責,而是針對不忠誠做譴責,所以護家盟少在那邊對首腦有小三這件事情裝聾作啞,那才是聖經裡貨真價實的犯姦淫罪。

結婚是一種社會契約,作為基督徒對約都很重視,畢竟基督教本身就是約的宗教,所以看待約都是很神聖的,婚約尤其是,因為聖經理也把人跟上帝的約定比擬為婚約。

但也因為這樣,如果你要限制有人不能擁有這種締約的權利與自由,這是非常邪惡的,也絕對是為神所不喜的。

結婚的確不是自由也不是人權,而是上帝神聖的賞賜,但也因為如此,所以能夠結婚的自由與享有結婚的權利,絕對是上帝所祝福的,任何人都不該剝奪。

作為基督徒,對於同志,或者其他所有尚未取得合法婚配權力的族群,都該協助爭取權利,確保他們在民法上取得一切權力,在宗教上更應提供服務,不可將他們差別對待。

這才是合神心意的基督徒行為。

相反的,如果你陷入撒旦的網羅,用歧視的態度來面對這些跟你我一樣的上帝的子民,那真的非常可惡了。

恐同異端們,快點認罪悔改吧!不然,至少你也好好熟讀聖經好不好,只會斷章取義算什麼啊?

再說一次,結婚的確不是自由也不是人權,但「可不可以結婚」當然是自由,也是人權。

漠視人權的人就少跟我自稱基督徒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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