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經感想:十誡(2)

講完第9第10,我們接著繼續討論。

不可偷竊

再一次,我們要好好深入這個命題,因為這句話「乍聽之下又是一句廢話」,我是說,這又是一句非常普通的道德訓規,擺在十誡裡面有什麼特別意義嗎?



說這個,我會建議大家去看看「追風箏的孩子」書裡對於偷竊,有非常有趣的解釋,很值得參考。

從犯罪行為切入,偷竊意味著「你在他人未知的情況下,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明目張膽就叫搶劫了)。

若只看這部份,其實跟第十誡根本重複了,而且第十誡比較嚴格,貪圖就不行,何況下手偷竊。

所以,第八誡絕對沒有這麼單純(知道我會何要反過來介紹十誡了吧!),而是有更深層的意義存在。

第八誡跟第十誡有一點相同,就是「對方不知情」,差別在於,第八誡涉及了「欺騙」,因為「貪圖」本身不見得真會去做,也沒造成對方實際損害,只是你靈魂受傷而已,但第八誡是真的牽涉到對方了。

你在對方不知情的狀況下,侵害了人家權益。

你偷的或許是財物,但也可能是真相、信任、感情。

換句話說,這代表的是你為了自己的利益,侵害了別人,哪怕你覺得無傷大雅。

跟第九誡不同的是,你甚至根本沒想過要害人,但你依然偷了人家東西。

例如亂丟垃圾,你徒了自己的方便,但你偷了清潔人員的勞力、時間,你偷了環境,你增加了宇宙的亂度卻沒有讓宇宙往更美善的方位前進。

這是偷竊。若用追風箏的孩子書裡的說法,一切的犯罪都是偷竊的變體,指的就是這樣。

不可姦淫

哈!這是最有意思的命題,老實說光這題我就想開一整篇來寫,不過在這還是收斂一點,只有有興趣的人可以參照我其他篇文章,這最後我在介紹。

但我要先給「十誡裡的姦淫」做個定義,其實指的就是「不忠」。

姦淫這兩個字最表面的意義就是「不正當的性關係」,有人還會解釋姦淫指的是未婚性行為,婚後還亂來,就叫淫亂,當然也是姦淫的一種。

但我反而要強調,這是「現代解釋」,其實聖經時代,尤其是十誡頒布的舊約時代,對於姦淫壓根不是這樣解釋的。

先說說幾個歷史事實,首先,古時候的性倫理基本上都是建立在父權絕對宰制的狀況下的,所以才會有強暴未婚女性之後,只要願意娶人家就沒事、男性可以一夫多妻之類的事情(但我也不否認古代的生存環境,的確這種設計比較有利於族群延續,畢竟倫理觀念跟現在差距很大)。

其次,性制約幾乎都是針對女性,這是為了確保DNA是權利者自己的--基本上就是指男性自己的,因為男性不像女性能確認孩子是自己生的。

也因此,古時候對於「男人亂來」其實沒多少約束力,甚至渾然不覺得有什麼問題(去看看士師記最後,以色列人怎樣幫便亞憫人找老婆的)。

再者,女性地位基本上跟「財產」差不多,所以沒有姦淫的問題,而是財產歸屬的問題。

那麼,十誡對於姦淫,指的到底是什麼?

我們不妨看一下聖經裡用姦淫、淫亂來形容的是什麼事情?很簡單,就是拜假神。

最有名索多瑪與娥摩拉,很多人鬼扯它們是因為同性戀被摧毀的,看了都快笑死,因為聖經裡好幾次譴責耶路撒冷跟索多瑪、娥摩拉「一樣淫亂」,但指的可全都跟同性戀無關(完全無關喔!一次也沒提過),實際上,只的全都是「對上帝不忠」。是的,換句話說,這一誡就是第一誡的變體(也同時是第二誡的變體),關鍵就是忠誠,差別只在於第八誡講的是對「人」,因為前四誡講的是人跟神的關係,後六誡是人跟人的關係,這才是核心。

所以「不可姦淫」並非單純只有通姦(通姦當然是對配偶不忠,雖然我贊成刑法除罪化,但可沒說在民法上沒問題,因為婚約是契約關係,違約本該受罰),更不該被扭曲成同性戀,因為同志之愛,同樣應該忠誠。

我再提醒一次,聖經明明白白記載著,上帝幫亞當相親的前面N個對象,通通都不是人類,你要嘛跟我說上帝在惡搞亞當,要嘛就承認上帝其實根本不在意什麼性別差異(連物種差異都不在乎了)。

因為上帝在乎的是「愛」,這才是最重要的,也是耶穌啟示的律法總綱。

所以每次看到有人硬要介入人家的戀情,就覺得很噁心。每次看到有人滿腦子只有性器官,一點愛也沒有,就覺得這些犯了姦淫的人真是可悲。

你們去被馬踢死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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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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