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經感想:利未記12-22

第12章開始是一系列關於疾病的條例,尤其是皮膚病,因為中東地區水源缺乏,人是不大可能常洗澡的,跟血有關的更要注意(腐敗速度超級快),而人口密度增加更會讓這問題變嚴重(一般游牧民族規模通常不過百人,但以色列人現在是幾十萬人)。總之,公共衛生是迫切要解決的問題,所以這裡跟衛生有關的條例非常多,大多跟隔離有關,而且也有潛伏期的概念。

至於「代罪羔羊」的由來,就出現在第16章,用來代替人的罪惡(死罪)獻給上帝。



但這個概念跟「免罪」是兩回事,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後來出現贖罪券,或者很多「功過相抵」的想法,在神學上都是錯誤的。

贖罪祭只是一種「贖回」,其實只算是「暫時放下」,重點依然是,你認罪之後有沒有悔改,而不是犯罪之後只要獻祭即可,基督教可沒有功德點數那種概念,更沒有做功德迴向給別人這種買賣與交換行為,而是你只要錯了,就是「錯了」,永遠不會消失,上帝可以原諒,但不會遺忘,只要你再次犯罪,舊罪會全部算上來,因為你的「贖回」已經無效了。

但這裡的「贖回」,其實又有兩個層次。在舊約時期,這種贖回是要常常進行的,為了提醒你不要忘記自己的本分。但很顯然的,這次的常識,獲得的效果不彰,因為後來可以看到很多人的確把這種行為視為一種買賣。

所以耶穌把他費掉了,透過自己獻祭(釘在十字架上),一次免除(從遠古到未來)所有的罪債。

但同樣的,這是一種「贖回」,代表上帝可以「一再給你機會」,但一點都不表示你可以幹壞事,差得遠,你幹越多壞事,到時候就越難回頭,而不是像某些天兵說的,只要死前感就好了,最好那時候你還記得這件事情。

再來是關於血的禁忌,基本上所有文明對於血都有程度不一的迷信,都會將其視為神聖,但也同時帶著各種禁忌,畢竟血的顏色非常搶眼,味道又非常突出,被視為不凡的東西,甚至視為生命的根源(沒血會死)。

不過豬血糕很好吃啦!總之還好上帝已經交待什麼都可以吃了,這可是明文交待的。

十八章是關於淫亂的戒命,很多還算好理解,畢竟亂倫哪個文化裡面都是禁忌,外遇當然也是問題,基本上視為一般規定即可,當然,很多人會提到男男,或者說,特別只針對男男……

好吧!這裡舉了17種淫亂的狀態,包含外遇,所以要的話請一視同仁,不然還是閉嘴比較好,因為請好好看清楚,這篇所有描述都只站在父權角度而已,只講男性這樣做會犯罪,沒有女性,所以女性沒關係嗎?

還有,我先說一下,這裡面沒包含強暴或者誘姦「未婚」女性,但反到有一個在現在看來擺這邊分類怪怪的「不可把自己的兒女當祭物燒獻給邪神摩洛,因而侮辱了你的上帝。」

注意到重點了沒有,因為這裡講的是「不忠誠」的行為,這才是聖經裡關於「淫亂」最直接的解釋,我說過很多次,對上帝的不忠才是最大的淫亂,因為聖經裡描寫淫亂的字眼,用最多的部份不是性關係,而是人與上帝的關係。所以以用「人」去獻祭給「偶像」,這是很嚴重的罪惡,是淫亂。

在那個傳宗接代很重要的年代,廢話,男男當然是淫亂,因為那也是出軌。

再舉個段落來看看:「不可跟別人的妻子私通,污辱了你自己。」注意看好,跟「別人的」妻子私通(這裡通篇沒提到你跑去找別的女人的問題,不管是嫖妓還是另結新歡),還有,這是「侮辱了你自己」。

因為你不忠實。

至於你是否侮辱了對方的丈夫……那當然也是一種罪,但要區分清楚,那不是「淫亂罪」。

所以只要你好好研究上下文,就能理解怎樣叫淫亂罪(至於在這篇章以前,早一堆人犯這罪了,比方說取了姊妹的雅各、跟女兒生孩子的羅德、跟媳婦生孩子的猶大,之後這類事情更多了,大衛自己就是一個例子……對了,他是雙性戀)。

只抓一種來打,而且還是去脈落的歧視,實在有辱你基督徒的身份……老實說這才是犯了淫亂罪,因為你侮辱了上帝。

第19章重複了十誡,但又多了一些細項規矩,有些還滿有意思的:
  • 收割的規矩,基本上以色列律法很在意要留餘地給老弱婦孺,而且還要顧及尊嚴,不是用施捨的方式。
  • 「你們不可歪曲正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討好有權勢的人。你們要以公正評斷同胞。」公正很重要,而是一昧的同情。
  • 「你們要遵守我的誡命。不可使不同類的牲畜交配。不可在同一塊田裏播下兩樣種子。不可穿兩種原料織成的衣服。」這段算是比較龜毛的律令,因為配種與雜種其實都是常用的農業技巧,不過這時候以色列人還沒在流浪,根本無地可種就是了。
  • 「已經跟別人有了婚約的女奴尚未被贖,還沒有自由的時候,要是主人跟她有了性關係,兩人都要被懲罰,但是不可處死,因為她仍然是女奴。」通姦(已許配給他人)其實是死罪,要被石頭打死,但顯然那個年代已經有權勢性交的概念,所以女奴不能處死。(請注意,這個條例沒擺在淫亂罪裡面,雖然也是性犯罪,還是重罪,卻不算淫亂罪,所以淫聖經裡的亂最罪算是一種專有名詞,有自己的定義。)
  • 「你們不可讓自己的女兒淪為神廟娼妓來侮辱她們。如果這樣做,你們會轉向別的神明,而你們居住的地方將充滿淫亂。」請注意,那個年代,窮人把孩子賣到神廟去當廟妓(男女都有)的狀況並不罕見(當代很多神殿都有這種人力配置,因為是重要收入來源,但這些廟妓也算神職人員,不同於一般妓女)。這裡提到的是「侮辱她們」(因為通常是被賣的),所以重點是你這樣做會傷害自己女兒,到頭來會害了自己。
  • 「你們不可去召鬼魂,也不可去問巫師。如果這樣做,你們就不潔淨。」所以基督徒不算命,不過神秘主義很難避免,後來歐洲跑出各種塔羅牌玩法……就玩玩……
  • 「你們不可欺負住在你們國中的外僑。對待他們要像對待以色列同胞一樣,要愛他們像愛自己一樣。要記得你們曾經在埃及寄居過。」不過後來是猶太人被欺負得很慘……因為他們也欺負人,後面的書卷有提到他們把外人當奴隸……
第20章講到死刑,幾乎重複了淫亂罪的內容,不過還是強調,重點是忠誠,至於刑罰,就由上帝自己執行了。
接下來針對利未人規矩就更龜毛的,但很多顯然都是歧視身障者之類的,自然已經不合時宜(因為那個年代認為這是一種天罰,但現代人早脫離那種思維的時代了,別以為上帝不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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