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經感想:關於墮胎

本來要先談聖靈的,不過因為某些偏差教派--好巧,大多是「錯誤理解」聖靈的靈恩派提的,有關墮胎公投的議題這幾天鬧很大,所以決定先來提一下墮胎的議題。

先撇開神學的部份,要說,這是一件「貨真價實的政治陰謀」,對於老是鼓吹基督徒不要談政治的教派來說,這很可笑,因為他們正用「最骯髒邪惡的方式」在介入政治,絕對是悖逆神的行為。



有鑑於去年底選舉的各種狀況--其實最基本的因素就是選務人力根本不足以應付這樣大的工作量,這是最現實的問題,中選為了因應這種狀況,把修改規定過了,大選跟公投要錯開,所以明年的大選根本不會有公投,你現在搞連署根本是連署心酸的。

或者說,是騙人的,是別有用心的,簡單說,你只是想掩護黨國邪惡體制回歸而已,你正在討好全世界最邪惡、對基督徒最不友善的政權,想把台灣出賣給撒但……那你好意思跟我說你是基督徒?

至於科學就更直接了,懷孕八週是什麼意思?就是外表看不出來的意思,而且不過經期晚一點,很多人根本沒注意到勒!那是一個很多人根本不會意識到自己已經懷孕的情況,誰會知道要不要墮胎啊!搞清楚,除了病理因素以外原因會需要墮胎的,往往正是對這類個人健康疏於照顧或理解的族群,又或者可能是性侵受害者、未成年懷孕之類,你們這些邪惡教派是想害死人喔?

何況很多病理檢查都要更高週數以上才可能判定,你定八週擺明就是要逼人家生產啊!怎樣?生了你要負責養嗎?怎麼可以如此厚顏無恥介入他人身體自由意志,上帝都給你自由意志做選擇了,你什麼東西敢去干涉他人意志?你竟然敢干涉上帝的旨意?叫你異端還算客氣了。

要抱怨少子化的話,先想想你這些異端教會製造多少社會動亂吧!我正信基督徒不屑你們啦!

醫學上的因素大家就請自行搜尋相關資訊,我就不再贅述了,以下還是回來談聖經裡的道理。

我們要先釐清幾個重點,首先「墮胎本身絕對不是一件好事」,這一點要先認清,不管你用什麼理由墮胎,都是一件「不幸」,所以不是可以嘻笑面對的。

我們知道墮胎的原因很多,但一定要先認知的是「孕婦本身將會是無論如何都會受害的人」,不管是生理上還是心理上都是,所當我們讓孕婦選擇可不可以墮胎的同時,一定要先尊重當事人的痛苦,那是人無法介入,唯有上帝能插手的部份。

十誡告訴我們「不可殺人」,這說法基本上沒問題,相信大家都會「反射性認同」,只是接下來就會開始「可是……所以……」、「如果……就……」,玩起小學生造句了。

後面那段是怎麼回事?哪來一堆但書?結果還真有一堆但書,上帝親自下令以色列人屠殺老弱婦孺的紀錄寫滿整部舊約,直到他們自己也被大量殘殺,而他們被殺的原因居然是「因為當初叫他們殺光但沒殺完所以要處罰」(可以參照約書亞記跟士師記)。

這部份當然有其他神學意含,但擺在眼前的就是--某些狀況下殺人是「不算死罪」的(別想太多,這個「狀況」基本上都是戰爭狀態),這一點就算在現代社會也差不多。

但要注意的是,以色列有「庇護城」(現代中文譯本,舊譯「逃城」)這種設計。
11必須選擇庇護城,使因過失殺人的人可以逃到那裏,
12躲避被殺者的親戚前來尋仇。一個人被控犯殺人罪,若沒有經過公開審判不准判處死刑。
~民數記35:11-12~
22「但是,若有人無意間誤殺了跟他毫無仇恨的人,不管是他把人推倒,還是丟東西砸死了人,
23或是沒有看見時丟了一塊石頭打死了他無意傷害的人,而那人並不是他的仇人,
24在這種情形下,會眾應該保護那誤殺者,不應該袒護前來替死者報仇的親屬。
25會眾要救那誤殺者脫離死者的親屬,把他送回到他逃亡去的那座庇護城。他必須住在那裏,一直到現任的大祭司去世。
26可是那誤殺者若離開了庇護城,
27死者的親屬找到了他而殺死他,不算有罪。
28誤殺者必須留在庇護城,等大祭司死後才可以回家。
~民數記35:22-28~
再說一次,讀聖經的重點在於尋找律法的「超越性」,也就是說,律法的意含由於「那個年代」的當地文化,因為這才是重點,不是說律法要死守,而是追求優於「當代」,這一點從舊約跨到新約就更明顯,一直有更文明更進步的律法產生,所以如果你對律法的理解就停在兩千年前,那同樣是褻瀆上帝。

總之當年上帝要摩西設置庇護城,作為「失手殺人」者逃亡的地方,在那邊他將在「查明事證後」不會被追究,只是「不能離開庇護城,直到大祭司過世」,而死者家屬「不能報仇」(那個年代,血債血還才是常規)。

請注意,「過失殺人」若「躲在庇護城」(其實也等於軟禁),罪責可以不被追究,家屬也無權報仇,但如果你「離開庇護城」,家屬就可以殺你報仇。

這種設計在當年是一種「進步」,將過失殺人與謀殺分開處裡,而過失殺人並非就「沒事」,你要躲在「庇護城」才行。

墮胎是否等於殺人,這是可以討論的,但也只是討論,不大可能有定論,但總歸是個生命,而取走生命這件事情,沒人會感到快樂,不管是產婦本身還是執行的醫療人員,乃至於協助做決定而共同承擔的家屬都是,所以都需要一定心理建設。

一座庇護城。

關於庇護城,還有其他神學意義,不過以後再談,在這只是要強調不管你墮胎的原因有多充分,孕婦本人都會陷入需要庇護城保護的狀態,那絕對有著大量自責,所以如果有人要跑進庇護城傷害這位孕婦,那是非常可惡的一件事情。

實際上,光「曾經想過要不要墮胎」就足以帶來很巨大的罪惡感了,遑論實際執行。

此外,已經年紀輕就就有多次墮胎經驗,甚至滿不在乎的例子也是有的,只能說,這是更悲哀的受害者,她已經沒有庇護城,只有不斷懲罰自己了。這種人,更需要有人協助,讓牠能重新找到庇護城,讓自己不再麻痺(雖然可能會有痛苦),不然不這樣,這人會永遠迷失。

所以關於墮胎,要先認知清楚的就是,墮胎本身就是一件不幸(請注意,到目前為止我一直都還沒去講到墮胎的理由),「不管做還是不做」對當事人都會帶來痛苦,因為光陷入需要選擇是否墮胎,就是一個不幸了,實在輪不到旁人指指點點。

話說我太太之前也意外懷孕,但後來胎兒無心跳,只好人工引產。雖然是死胎,所以不算墮胎,但依然讓我太太非常痛苦,那麼在胎兒活著的狀況下進行墮胎,會是怎樣苦楚?

所以,教會絕對是「不喜墮胎」的。

其實也不該有人喜歡墮胎,除非你是變態,不然絕對都是讓「旁」人感到遺憾的事情(對當事人則是貨真價實的不幸)。

要分清楚的一點在於,「不喜」跟「不可」完全是兩回事,實際上,站在教會立場,也絕不該強制命令「不可」墮胎,因為這反倒成為更高一層的邪惡。

我相信大家都承認,人類的認知是有限的,我們無法預知未來,我們只有過往的經驗可以評斷,因此墮胎是否對「妳」比較好,從來都不是以輕易論斷,其實也不該去論斷的。

首先,尊重懷孕當事人,要不要墮胎,依據的是當事人意願,因為她是母親,胎兒在她懷中,她就擁有權柄(請注意,聖經裡唯一名正言順命令耶穌,而耶穌也只能乖乖照辦的例子,就是瑪利亞要耶穌在婚宴裡面弄點酒來給大家喝,因為她就是母親的身份)。

旁人當然可以拿一堆「可能性」來告知孕婦要或者不要墮胎,但最後的決定者還是孕婦本身,而其實,光這個思考過程深就很折磨了,而且這個折磨在未來會不斷反覆出現,因為將來她還會一直想「要是當初……那就……」,相信我,世界最容易讓人沮喪的就是這種問題,所以我只要意識到自己開始想這種問題,就會馬上轉頭去做其他可以讓我分散注意力的事情,因為那是全世界最沒營養的問題。

你能為人家的人生負責嗎?也太自大了吧?

這也是為何我一直沒講到墮胎的理由,雖然原因很多,可能胎兒本身有狀況、產婦自己生活狀況、心理狀況之類原因可能有一大堆,不管不是哪種理由,反正我都優先尊重母親本人的意願,也絕無意拿你的理由「在我看來不夠好」當作攻擊標的,實際上,就只是尊重。

我們能做的,只能在「安全顧慮之下」(簡單說,太晚墮胎也同樣會產生危險,而太早也是,因為醫學技術的限制,怕傷到母體)定下一個期限,請她在期限內孕婦好好思考,再做出決定。

這種時候,最不該做的,就是製造一堆莫名其妙的罪惡感。上帝都設計庇護城要保護無辜但受苦的人了,你們這些法利賽人要迫害人到什麼程度才甘願?

何況,這種苦只有女性會遭遇到,你們這票法西斯父權儒教徒(對,你們不配稱作基督徒,你們是舔中儒教徒)在那邊指指點點幹嘛?有時間不如先去管好你的小雞雞,就是有你們這種看見人就只想到性交的變態,上帝才會在十戒下令不可犯姦淫,因為你們的腦袋就是專門在犯姦淫的,自己管不好還管到人家子宮去。

自己先去翻創世紀,上帝為亞當安排第一場相親對象是「所有的」動物啦!你覺得婚姻是愛的結合還是性交方式的結合?快點認罪悔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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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絕不單純是醫學問題,不管你是否是基督徒,也都該承認這裡面有倫理學問題,更是社會學與個人心理學問題,但就生理層面來看,適合執行的週數卻是由醫學技術來決定的,也是由社會支持系統來決定的,所以就「週數」來說,的確是可以動態討論的,但這是建立在醫學有沒有突破性進步來決定的。

所以這是可以開放討論的問題,但最終決定卻是醫學專業。換句話說,這題目拿來公投根本是有病,這也是這次提案單位異常邪惡之處,他們根本是撒但的黨羽,身為基督徒只能將他們視為仇敵徹底唾棄,而且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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